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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代表:政协的宪法角色及其变迁

核心提示: 政协制度是中国现代立宪史的重要创造,是政治宪法的制度性表现,具有深厚的宪制功能、价值意蕴与演化潜力。在辛亥革命缔造中华民国的过程中,立宪派即开始以协商建国的政治自觉和担当介入制宪过程,形成了政协的早期传统与渊源。两党并立时代的民主政团仍然构成推动训政向宪政转变的重要动力。

田飞龙(以下简称“田”):高教授, 您好, 很高兴应您之约继续就百年中国的宪政转型主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我注意到最近两三年您在学术研究的重心上有一定的调整,即从侧重早期现代宏观思想背景梳理的政治思想史层面转换到侧重百年中国宪政转型的政治宪法学层面。这一学术调整的效果是显著的。2011年,您推出了《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1]一书,享誉海内外。2012年,您又就八二宪法主题连续发表对话或论文[2]。在我看来,您对中国宪法史与宪政转型问题的研究可谓独辟蹊径,既非以材料为中心的传统史学模式,亦非局限于条文注释和案例模拟的宪法教义学模式,而是一种融合历史与哲学路径的政治宪法学模式。这一次,您决定选择“政协”这一主题,有何特别的思考呢?

高全喜(以下简称“高”):刚才你提到我的学术调整,概括得较为准确。《立宪时刻》出版之后,引起学界和社会较大的反响,不少学术朋友跟说我,那本书无论是方法论还是思想路线都有创新和综合提升的表现。这些年来我一直有一种很深的忧虑,即现有的关于百年中国宪政的史学研究和法学研究各说各话,有的只是关注某个历史细节或制度条文的考辩,缺乏深沉的历史哲学视野和长时段的演化史观。我去年对八二宪法的研究也大体延续了《立宪时刻》的基本风格。

至于政协话题,我在《立宪时刻》中已隐约触及,因为在那一次的“中国版光荣革命”中,立宪派的政治协商功能已经显露。政协更精彩的表现是在1945年和1949年,其以“协商制宪”的模式分别缔造了国民党的1947年民国宪法和共产党的1949年共同纲领,在宪法意义上为今日海峡两岸的政治格局奠定了法统基础。然而,政协在辉煌之后却归于沉寂,在大陆逐渐被改造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部分,政治功能被大大弱化和限定,在台湾则于国民党赴台之后消声匿迹,在岛内戒严政治和族群政治中并无突出表现。政协及其背后的立宪派建国路线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道极其亮丽但并非主流的风景线,和居于主流的、由国共两党分别担纲的“党治国家”建国路线形成长期的历史与价值角力,并构成后者结构转型的重要推动力。我们今天的宪法史研究大多在国共两党各自的法统内展开,对于政协的历史功绩、宪法角色与未来政治定位关注不足,挖掘不够。未来中国,无论是两岸政治统一,还是大陆自身的政治转型,政协的基本经验都不容忽视,不可或缺。这是我决定从事这一主题研究的基本背景。

田:我很赞同您的基本方法与思路。我记得姚中秋教授曾专门撰文梳理过现代中国的“保守宪政主义”思想与政治传统[3],对晚清至民国数波立宪潮中的思想精英及其政治文化背景进行了概括,其中不少具体观点与思路与您相近。我也曾将您在《立宪时刻》中展示出的新的历史方法论概括为“保守改良主义”,定位为一种具有自由内核、保守取向和大历史意识的立场。[4]在我看来,政协是可以纳入“保守宪政主义”或“保守改良主义”的思想脉络中予以重新阐释和挖掘的。

高:是的。我看重政协还有一个缘由,因为它是一种超“党治国家”的历史现象与政治存在,与二十世纪大革命中的国共两党均保持着相当的政治距离,其中流淌着具有普适性的自由共和主义精神血液。为了更好地理解政协的来龙去脉及其宪法角色,我们还是得从一百年前说起,从中国现代史上的第一个共和国及其立宪时刻说起。

田:好的,我们就从那一次“失败的光荣革命”说起。

协商建国的早期传统

高:辛亥革命本身并不能说是失败的,甚至其开局非常良好,以极低的代价建立了中国而且也是亚洲第一个现代共和国。言其“失败”,是因为它所宣扬的自由共和价值与政治美德没有巩固与存续下来,而是逐渐被军阀政治和党治国家所冲破。辛亥革命开局良好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立宪派的协商建国努力。我们知道,在武昌首义、举国动荡之际,立宪派在革命党、清廷及北洋军阀诸派势力的夹缝间积极奔走,最终促成了清帝逊位和革命派总统退位,使得中国由大清帝国全身进入中华民国的历史新纪元。当时革命派与北京政府的“南北和谈”,立宪派起到了一种“早期政协”的作用,他们和后来的政协力量一样,有钱有位,但无权无枪,凭借的是对社会秩序的责任感、对传统文化与西方新价值的兼容并取以及诉诸理性与妥协的政治精神与各种政治强力沟通对话。他们是一群眼界开阔、胸怀天下同时又理性开明的“君子”与“士绅”[5]。

田:这一群人在武昌首义之后为保全中国作出了积极努力。一方面,他们利用地方性影响积极承担起革命之后地方秩序的维护责任,确保江南地区的基本稳定。另一方面,他们对革命派与清廷及北洋军阀同时展开说理与对话,使“五族共和”成为现实,著名的《清帝逊位诏书》就是立宪派领袖张骞起草的。[6]如果说《临时约法》从革命者的共和主义理想角度勾画了中华民国的宪制蓝图的话,《清帝逊位诏书》则为这一蓝图的展开提供了完整的疆域、国族和政治前提。

高:这是一种“一退一进”式的光荣革命,清帝全身而退,民国全身而进。识大体,知进退,这表明当时的中国政治精英还具有某种节制美德与妥协精神。立宪派的“早期政协”工作也很出色,他们成功地消磨了清廷的保守倾向和革命党的激进倾向,完成了民国奠基之初的历史综合。然而好景不长,1913年的“宋教仁案”彻底颠覆了民国宪政常态化的理想。

田:宋案是中国议会政治的重大挫折。本来,在宋教仁的努力下,国民党一度朝着标准的议会政党转型,同时还倒逼袁世凯组党参与宪法程序内的政治竞争,这一政党化的进程还将立宪派中的诸多力量包括维新派的梁启超等纳入其中,初步显示出《临时约法》的宪法实效和立宪派在协商制宪之后力主议会政治的历史成果。

高:从宪政原理上讲,议会政治依赖于多元主义,是现代政治力量整合与互动的理性化的系统架构。宋案的发生无情中断了经由立宪派“早期政协”工作所缔造的共和宪政进程。宋案之后,国民党内黄兴等人主张法律解决,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积极介入,发出了对国务总理赵秉钧的传讯命令,但孙中山坚持武力解决,发动二次革命,失败后在日本组建中华革命党。政治强力一旦刀兵相见,立宪派及政协机制就自然靠边站了,因为主导逻辑又回到了后来毛泽东所概括的“枪杆子里出政权”。

田:中华革命党可不是什么议会政党,同时也区别于之前的同盟会及国民党,其建党原则中已经包含了后来的“党治国家”的某些要素,比如效忠领袖原则。

高:显然,宋案对孙中山刺激很大,二次革命的急速失败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刺激,于是他要求重回革命理想主义与激进主义的建国轨道,建立更具纪律性和战斗力的政党。但事与愿违,孙中山的建党事业并未显示出太大的成效,直到后来借助列宁主义和共产党的政治援助而完成国民党的改组与改造之后,才轰轰烈烈起来。1920年代的政治景观与1910年代大为不同:1921年,共产党成立,西方政治现代性中的激进主义经由苏俄影响培育而在中国扎根;1924年国民党完成改组,确立“党治”原则和“训政”方针,而同期的“黄埔精神”则成为一种严酷的“军政”精神。传统的立宪派继续靠边站,中国的政治协商与合作开始在国共两大政党之间展开,他们的共同目标是反帝反封建。

田:这实际上标志着民国政治进入了“大革命时代”。立宪派的早期政协及议会政治努力宣告失败,但他们并未彻底放弃对中国政治与社会的影响:经济领域,他们利用一战中列强纷争留下的裂隙加速推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为中国奠定更坚实的现代化基础,并培育出与这些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时代价值和社会阶层;文化上,他们在逐步兴起的学院体制内著书立说,与激进取向的新文化运动形成必要的张力平衡;政治上,他们倾向于有保留地与国民党政府合作,推动其尽快完成向宪政的过渡。

高:在这一点上我们也确实需要注意国共两党的差异。孙中山毕竟长期在欧美社会生活,领导过辛亥革命的反专制主义斗争,所以不可能完全接受列宁主义。我记得王奇生教授的书中就提到过孙的政治思想格局是“三民主义为体,俄共组织为用”[7],列宁主义只是用来服务于“军政”和“训政”时期的阶段性政治目标,而最终还是要被摒弃,所走向的是体现三民主义的“宪政”。共产党人与孙中山不同,他们对列宁主义的接受则比较系统化,相对完备和忠诚,在其核心教义中并不存在明确的“宪政”目标,因为它的国家不过是一个“专政国家”,其服膺的目标是最终的共产主义。

田:所以,国共两党的大革命合作并不能持久,甚至“军政”阶段都还没有走完。1927年的“四一二”政变宣告了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的结束,随之展开的是国共的十年内战和国民政府的“黄金十年”。1931年,国民党制定了《训政时期约法》,从法律上结束军政,进入训政,但内忧外患不断,军政在事实上不可能结束。同年,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国两制”提前到来。

高:这实际上确定了后来的旧政协(1945年政协)宪法任务的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推动国民党内部从“训政”主动走向“宪政”;二是通过政治协商促成国共第二次合作,建立宪政基础上的民主联合政府。所以,在1930年代以来国民党的“攘外”与“安内”的政治变奏之中,新的立宪派就又开始了积极的政治努力,他们为上述两大协商制宪任务而积极奔走。立宪派们这一次似乎在政治上更加成熟,多管齐下,多头并进:一是有立场地推动并参与国民党在抗战之前的宪法起草工作,影响国民党法统内的宪政转型;二是与共产党人进行政治接触,协调联合抗战以及战后建国问题,比如1938年梁漱溟与毛泽东的彻夜对谈以及1945年黄炎培与毛泽东的窑洞对话;三是自主建党,通过政党化的组织活动扩大政治与社会影响力。

田:他们的这些努力还是很有成效的。毛泽东在1940年代有比较集中的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的论述,中共七大上更是提出了联合政府理论。[8]这里固然存在着共产党自身的革命阶段论构想以及统战策略的考虑,但也与立宪派日益彰显的立宪主张之影响不无关系。

高:随着抗战的胜利,协商建国问题开始提上正式的政治议程。抗战以血与火的考验与凝聚初步完成了中华民族共同意识的塑造,使得中华民族在政治上成熟起来,为1945年的协商制宪提供了政治基础。在抗战提供的客观条件以及立宪派表达的立宪主张之下,无论是国民党法统内的“训政”到“宪政”的转型,还是共产党法统内的“专政”,都不可能再按照各自预定的节奏、路线和方案展开,而必须开创一种新的建国路线。这种新的建国路线就是1945年旧政协的路线。新的立宪派继承了1910年代早期立宪派的政治协商经验与传统,获得了进一步的政治发展与成熟,成为战后一股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中国立宪史进入了再一次的“协商制宪时刻”,可惜的是,这又是一次“失败的光荣革命”,但这一次失败却有着不同凡响的影响和遗产。

[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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