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劳动密集度高,难以承受外部的冲击。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为生产低端产品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等弊端较为明显,使得中小企业的自生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应对较强的外部冲击。2009年我国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43.1万家,从事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0个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中小企业为26.4万家,占全部中小型工业企业的61.4%,而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则较少受到外部冲击。
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外购能源、原材料的需求量和价格不断上升,使得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幅度增加。面对不断提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和日益严重的用工荒现象,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高。较高的经营成本已成为国内部分地区中小企业利润的最大“杀手”,超过50%的中小企业均认为,原材料、员工薪金上涨对企业影响较大。
融资困难,资金不能满足企业正常需求。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可抵押的财产有限,迫使大量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和风险大幅度上升。据统计,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仅占其融资总额的15%~30%,70%以上的资金需求要依靠资金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融资。②
税收负担较重,非税收比例过高。当前中小企业承担的税费已占到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有90%的中小企业存在逃税现象。2012年我国GDP为519322亿元,同比增长7.8%;税收收入100600.88亿元,同比增长12.1%,税收弹性为1.5,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促使宏观税收负担率也接近20%。而且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流转税所占的比重为60%,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25%,这种以商品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税收与企业的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企业无论是否获利都要承担。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也承担着较多的非税负担。据初步统计,目前,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有18个,按收费项目分有69个大类,子项目则有上千个。2008年按全口径的财政收入计算,政府的非税收入约占44%,比例之高世界罕见③。此外,由于税制的复杂性和管理技术的滞后性,中小企业还承担着较重的税收遵从成本。在某种程度上“高税负”已取代“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
结构性减税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效益分析
供给学派的“拉弗曲线”表明,高税率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获得高税收收入,反而会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抑制企业的投资和居民的消费,进而影响税基的增加,导致税收收入的下降;反之,减税在短期内虽然会导致税收的减少,但可激发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税基,带来长远的税收增长。因此,在结构性减税中,要特别倾向于中小企业,通过减税来增加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增强其自身发展的能力,以促进经济的复苏。
在发挥减税促进企业成长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经济发展并不是所追求的全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并存的大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也应该有所取舍。对于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就业和环境的中小企业应给予保护;对于耗能较高、产生较大污染的中小企业应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增加其承担的成本,使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存。
结构性减税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全部问题,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就目前来看,这种增加的利润空间相对较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因此,应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减税力度,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减轻中小企业所承担的流转税负担。近年来,上海率先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2012年上半年,上海试点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最为明显,降幅约为40%,成为最大受益者。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应稳步推进“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同时适时优化现行增值税的政策,增强对小规模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起征点的规定改为免征额,不断提高免征的金额,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降至2%。
减轻中小企业所承担的所得税负担。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使其难以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具体的改进方法如下:第一,应将所得税税法适用的优惠标准与工信部等四部位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相统一;第二,对于国家鼓励的新设立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免税优惠期;第三,针对中小企业经营周期的波动性较大的特点,应允许中小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实施“放水养鱼”措施;第四,为搞活中小型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应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如中小企业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五,对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会承担较高的利息费用,应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
在减税的同时也应注意减少企业承担的非税负担。结构性减税在一定时期内、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而政府的支出刚性又难以减少,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干预经济的冲动很大。资金的缺乏往往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以及收取费用的方式增加非税收入,这需要严格规范各地方政府收费的行政审批制度。
适时推行环境保护税。我国在各单行税法中不断增加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是调节力度有限,这与破坏环境所承担的成本较轻密切相关。因此,政府应将收取的排污费逐步改征为环境保护税,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并将排污企业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作为征税对象。为了追逐效率,可以使用比例税率,待条件和时机成熟时,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企业员工的保护。因此,应适时地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安全的资金保障,建立保持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消除人们消费的后顾之忧,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但在征收社会保障税时,针对中小企业需要因地制宜,确定较低的税率。
(作者分别为西安航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教授)
【注释】
①吴明华:“财政压力下结构性减税如何减”,《决策》,2012年第5期,第39~41页。
②李海莲:“促进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与制度”,《税务研究》,2012年第3期,第35~39页。
③斯通:“解析中小企业‘税负之痛’—杂费之重”,《西部大开发》,2011年第1期,第45~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