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商务的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电子商务介质的特殊性所形成的数据电文证据;另一方面则是根据交易当事人的行为所形成的证据。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商务证据规则的体系。在电子商务的争端中,应综合运用交易平台及交易平台以外的证据,以证明交易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等诸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 证据体系 综合采集
电子商务基于其特殊的讯息传输介质而具有与传统交易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据效力体系与证据使用规则。由于电子商务中数据电文的特殊存在方式,故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被搜集、保全与使用,法律界对此问题进行了较多专门性的探讨。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并不能游离于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之外,因而电子商务中的证据规则应当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领域所确立的证据规则结合使用来全面、系统地证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合同)的成立与履行。例如电子交易平台以外的通讯记录、实体看验、支付凭证等等也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或佐证。因而,电子商务的证据种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电子商务介质的特殊性所形成的数据电文证据;而另一方面则是根据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所形成的证据,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商务证据规则的体系。
数据电文、支付凭证及其他外部证据
利用数据电文进行交易讯息传输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合同交易的核心,因而数据电文也是记载电子交易达成(意思到达)与否和履行与否的核心证据。特别是在互联网世界急剧拓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大宗的商品订单,越来越多网上交易、网上劳务服务等都成为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而其中的洽谈、磋商、履约以及一些交易中的补救措施的信息都被记载于数据电文之中。这种信息既包括能为各种操作系统软件所翻译,能为一般人所识别的意思表达;也包括以机器语言或代码形式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保留的信息。一方面这种信息的存储介质所存储的信息具有客观性,是一种游离于当事人掌控的客观存在,可以有效存在于机器的存储系统与网络服务系统;另一方面,这种信息又缺乏传统交易中双方签章这一不易篡改的特性,会出现机器故障、技术篡改或者其他的差错与灭失的风险。因而对于数据电文的可靠性要依托于电子数据特有的提取与保全方式来保证数据信息的精准与可信。
电子商务的特征主要集中在订单的磋商阶段,即利用电子介质进行信息传输生成合约。而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网上的电子支付也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电子支付的信息已成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凭证。在电子支付过程之中存储于第三方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支付记录,既具有客观性、中立性与准确性等特点,也可以以纸质介质输出。即使由交易平台运营商提供的一些专门支付产品,也往往同网上银行相结合,同样具有上述特性。除电子支付外,一些电子商务的当事人有时会选择网上商谈、网下交付的方式进行交易,当事人支付的凭据既是传统交易的履约证明,也同样是电子商务的履约证据。
除上述能够证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履行的证据之外,在现实中能够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仍然很多,主要是与标的物有关的凭证,例如卖方所交付的仓单、卖方的发货凭证、双方磋商过程中的通话记录(录音)等都能证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履行情况的一个方面或者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如果在数据电文真实性无法推断的情形下,可以从双方对履行义务的态度作为合同成立与否的佐证。
能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所保全的综合证据
在传统交易中,如无法律的特殊规定,交易的当事人负责对各自的主张举出其搜集到的证据。与传统交易中的证据体系不同,在电子商务的证据体系形成的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来,对于大宗的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由双方当事人专有并控制的电子签名替代纸质合同中的签章,并依据电子签名数据的专属性取得与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签名的解密、失密同样是在电子商务中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而在大多数的网络交易中,大量的交易证据仍需要依靠交易过程中保留在交易平台系统内部的电子记录,这些电子记录的使用和保存仍然是网上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证据,而这种证据的提供、认定与保全仍然离不开交易平台(第三方)所制定的相关规则。
所谓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在目前提供网上交易信息和交易场所的网上商城是最普遍的交易平台类型。我国现有政策法规强调: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的交易平台,应具备一定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同时也要求具有相应的数据存储与保全条件。目前的大多数电子交易,特别是普通消费者参与的电子交易都是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来完成的,在服务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流与磋商,而订单的生成、支付等许多交易的关键环节也都是借助服务商依据其交易规则所设定的程序完成的,因而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实际上存储有大量关涉电子商务的证据。第三方交易平台实际上也是“第三方数据电文保管服务系统”。在实践中,“第三方数据电文保管”主要包括以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
原本文件。一般而言,网络服务商和交易中介的服务器均能在用户发送或接收邮件的同时予以同步保管,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够实现交易的真实、安全、有效的基本保证。作为证据使用的书面文本,通常需要提供原始文本,一般认为这种文本文件“不但包括文件内容,还包括其原始的文件格式和其他隐含的信息等都必须保持其生成(发送)时的原始状态。”只有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够实现上述保管义务,才能够达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所要求的“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数据备份。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除原本文件外,网络服务的运营方或交易平台应当对电子商务的数据予以备份,这种数据备份应当具有长效性,在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内都应当为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予以保留;还应当具有可读性,数据备份既表现对原始数据以机器语言的形势在系统内部存储,也表现为数据备份可通过一定的设备准确无误地还原为可视、可读取的文本。相关立法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