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认证、其他信息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记载
开办网上交易市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有义务保证交易人的主体适格,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并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存。为保证交易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也可要求当事人根据其经营的商品类型与经营规模,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对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保全交易方对商品(服务)的相关描述,这些重要的描述内容应该包括商品质量、服务内容等。其他相关的服务信息如订单保管、查询等也应当能进行有效保存,作为合同履行与否的重要佐证。
成熟的交易市场往往制定有适用于本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投诉机制与争端解决途径,并要求有交易意愿的当事人在注册之时做出遵从该种规则的承诺。电子商务当事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投诉、商谈与第三方之间所进行的调处与仲裁都包含有争议双方对合同的成立、效力等问题的陈述,如果争端在交易平台内部得不到解决而进入法律程序,则保存在交易平台的争议解决中的相关记载则可以作为有关证据使用。
电子商务中证据的采集问题
从事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证据的搜集与保全,既要具有搜集电子证据的技术与能力,也要具有保存电子数据之外的其他凭证的防风险意识。当事人证据的采集从操作性而言主要包括确认签名、保全页面、固定时间、搜集电子数据以外的其他证据等几个方面。
电子签名具有同纸质合同签章相同的特征与证明力,依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基于数据的独特性与加密措施,提供了类似指纹的数据证明体系,因而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电子签名是规避商业风险的首要选择。在没有使用电子签名的交易,或者为了防止电子签名的失密,还要对电子交易的相关页面进行拷贝,这些重要的页面主要应当包括订单的商谈页面与订单的生成页面,以及当时人就运输、仓储等问题所做的约定。《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与相关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都将数据电文的发出或到达时间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而数据电文的生成时间、进入系统以及到达对方系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应当及时提取其有关电子信息在互联网系统内的“网络时间”,将文本发送的“本地时间”与“网络时间”结合提取并固化。除此之外,电子数据以外属于传统证据的相关单据、凭证等也要留心保存,既可以同数据电文结合使用,也可以在数据电文灭失、失密或被人为篡改的情况下,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证据使用。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