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英国的经验可以发现:首先,政府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时候一方面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主动承担起自己的公共职能。同时要努力培育市场,市场一旦成熟就应该功成身退,如此才能真正保证政企分离和避免行政垄断。其次,公共投资的特性在于公益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抑制投资者的逐利性,尤其是民间投资和外国投资。这就要求政府应该是管理专家,而不要强求是经营专家、赚钱高手。而管理必须依法执行,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不会因公权和私权边界模糊而被践踏或遭漠视。最后,公共投资的对象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而且往往投资大、周期长,仅仅依靠政府不仅财政负担巨大,更重要的是效果上也不见得就能达到预期目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开展竞争,吸引其他主体投资又能保持规模经济必是一大难题。①
因此,透过英国经验可以发现,要让公共投资具有效率,政府必须在特定的时候在特定的经济领域运用法律对公共投资的主体和对象进行调整,从而保持一定程度的竞争性与规模经济,用最经济和效率的方式来实现公共投资的目标。
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经济法解读
公共投资的目标是什么?对公共投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点是什么?对公共投资的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必须明确这两点,弄清这两个根本性问题,随之而来的分析才能有的放矢。
公共投资制度化是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体现着现代社会的空间聚合和连锁效应,其功用在于加速了人力和物力的结合及流转,提升政府及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②公共投资的核心不在于描述这一活动现象的“投资”二字,而是体现投资目标及价值理念的“公共”一词。从公共投资产生之始,其目的就被锁定在了保护一定群体的公共安全和提高社群生活质量上面。现代社会的城镇化发展使得人群生活更为密集,能够在分工体系下通过交换实现合作。然而理性的个人和理性的群体之间往往难以两全。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共投资的领域进行干预,以保障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能够有效提供。政府的干预既可以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直接介入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也可以采用间接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来实现目标。故而公共投资主体是单一化还是多元化本身并不是讨论的基础或目标,而公共投资的现实目的,即为促进社会发展而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才是关键。从这个角度讲,公共投资主体单一化、多元化都是可资运用的手段,至于如何取舍则决定于所要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本身的属性。
如果说公共投资是一种事实型社会关系,那么公共投资法律关系则是一种价值型社会关系,蕴涵着从法律角度对公共投资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评价。对公共投资法律关系的调整必须要确立判断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公共投资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那样奉意思自治为圭臬,又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那样以国家本位为依归,而是在两者的交互作用下追寻着公共利益的轨迹。简言之,公共投资法律关系的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点。
明晰了这两个根本,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在现实层面如何促进社会发展,在价值取向上如何谨守社会本位的要求,以及它本身的限度。
一方面,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是一种总括性提法,包括鼓励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的间接参与和直接进入。所谓间接投资是指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在投资中占主导地位,通过借款等融资方式引领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产品的产出和供给,但其他投资者并没有经营权,只享有获取收益或高额转让债权的期待权。这种投资方式适合于任何类型的公共投资,但是只能有限地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无法根除效率低下的病根。而直接投资是指私人主体不仅出资,而且积极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仅指后者(直接投资),笔者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讨论这一命题的。这也就说明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必然有其边界,不是任何公共投资都能够实现多元化推进。
另一方面,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就是要更多地依赖社会力量、民间力量而更少地仰赖于政府,其本质特征在于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使私人企业之间、私人企业与国家单位之间,甚至国家单位之间展开竞争,使得公共产品不仅有人供给,而且供给充分有效。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一般而言私人企业总是要比政府更富有效率。因此,政府投资的适当退出或者转移,允许私人资本适当地进入,将会改善产权结构,进而推动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当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生产、供给公共产品的效率,以真正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所谓多元化不是说单纯地促进公私共存、公私合作,而是要引入竞争。竞争是促进效率的根本手段,理论和实践都说明了对经济效率影响最重要的是竞争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由于缺乏竞争导致国有企业低效率并不能推断民营化是提高效率的灵丹妙药,私有化的经济合理性主要是以它能促进市场更具有竞争性或可竞争性这一假定为基础。
因此,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功能就在于可以改善产权结构以调动私人产权为实现盈利目标而提升企业效率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多元主体现实或潜在的比拼,以迫使企业提高效率并关注消费者“用钱投票”或其他反馈信息所带来的后果。从而既满足了公共需要的公益性,也消除了缺乏激励的低效性;既扩充了投资力量,又让政府可以抽身于商海而专心做好管理者以控制这股强大的力量能造福于民,不被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