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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资领域弊病与主体多元化解决方案(3)

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模式

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就是要打破政府部门以及国有企业的单一格局,引入非公有经济因素。现在非公有经济进入公共基础领域的主要障碍不是资本规模上的障碍,也不是民营企业经营能力上的障碍,而是市场准入上的体制性障碍。虽然民营企业在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在高新科技产业领域也成为后起之秀,但是在公共投资领域却遭遇了各种政策壁垒。此外,民间自生自发的非营利组织,如行业协会、慈善团体等也应当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公共投资中扩大参与甚至负担起一定监管职能。公共投资从资金的来源可以区分为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和外国投资。所谓公共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说就是研究如何使政府投资合理淡出,同时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如何进入的问题。

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消极模式—政府资金合理淡出或者转移。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破除政府资金全方位地垄断公共投资的局面。“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政府不仅提供全部的公共物品,也提供了所有的私人物品,虽然这样的格局从1978年开始有所改变,政府逐渐地从私人物品的提供领域中有效退出,但政府全包全揽的情况在公共物品的提供领域中基本没有改变,各级政府仍然是各种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③

现阶段而言,政府应当对那些随着科技发展或制度变迁由公共产品转变为准公共产品或者非公共产品领域放松管制,实行有限度的市场化运作。这一点政府已经取得了很大绩效,比如电信行业的分拆、电力行业的厂网分离、邮政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等。但是这些改革目前都还停留在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许多行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只是政府投资内部的多元化,利益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市场的竞争机制难以有效发挥,尤其像电力行业,由于没有实行销售端的市场化,用户仍然不能将自己的需求信息有效传递出来,所以电力部门“老虎”的威风一丝未减。政府在转变自身职能的过程中应当让出一些市场可以进行配置的准公共产品领域,这样做一来可以提高效率,二来可以减轻财政包袱。

政府资金需要合理淡出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公共投资过剩,相反在诸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农村建设等很多领域,我国的公共投资倒是呈现出严重不足的态势。④这就说明在公共投资方面存在着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准公共产品领域,政府干预过度;而在几乎无人问津的纯公共产品上政府又干预不足。所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使政府集中人力、财力缩小贫富差距、地区差距,把钱用到最需要地方。

这一模式实现的根本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是这一模式的落实为吸引民间资金和利用外国资金留出了空间。

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积极模式—吸引民间资金、利用外国资金。公共投资并非无利可图,只要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产生的收益甚至可以达到暴利的程度。这就是说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在这块“肥肉”上必然是“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放松市场准入,将这些社会力量吸收进来必然将大大省去政府融资、投资、运营、监管之力。但是,市场也是盲目的,信息的不均衡也可能引致巨大的浪费;私人的逐利本性也会让公共产品的自然垄断性变成任意抬升物价的法宝。所以,是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国家干预是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预期效用能否发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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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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