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上,主要是建立合理的准入机制。可供选择的机制主要有:第一,独资经营。让民营企业放手发展,与国有企业、其他私营企业之间展开竞争,这种模式适合竞争性强的准公共产品,比如通讯设备的制造。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经营效率,缺点在于可能有投资过热以及滥用市场垄断地位。⑤
第二,联营。让政府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资者携手共进、相互制约,这种模式适合各种可以收费的公共投资领域。具体而言又分为两种具体模式:股份式的合资经营和契约式的合作经营。前者对于双方而言以出资大小决定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政府可以通过控股来主导企业发展。后者以自由协商的意思合致来安排具体权利义务的大小,更加具有灵活性。联营模式的缺点在于私人的参与使政府官员被“俘获”,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被异化的可能加大;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滥用权力。
第三,特许经营。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关于特许权授予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许可,政府以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特定经营者从事公共产品的经营服务;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经营者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依照合同约定来运营。这种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被认为是行政合同。⑥该模式注重私利和公益的协调,通过对空间和时间的技术性处理将二者密切起来。但是缺点在于政府违约时将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而经营者也可能由于特许权的时间限制产生短视效应,不能真正发挥特许经营的优点。此外在选者授予者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权力寻租。
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根源于准公共产品不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对它的制度选择要注意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矛盾。由于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还有公权力的运作,尤其需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清晰定位。实现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考虑公共产品的特性,考虑从生产、投资、营运等环节分别入手。如此一来,政府的公共管理者的职能和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供给者的功能都能更加专业有效地发挥,实现公共投资的“公共性”目的。
(作者单位: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陆伟芳:“英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现代化轨迹”,《扬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②周林军:“简论我国公用事业产权的法律管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③金红磊,王守宽:“公共物品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兼谈政府职能的让渡与拓展”,《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④王元京,罗松山:“扩大公共投资谨防‘片面化’”,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7/03/content_4786552.htm。
⑤陈小安:“我国准公共产品垄断与竞争性供给改革”,《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第5期。
⑥钟明霞:“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风险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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