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在教育财政支出方面呈逐年递增形势。在教育方面,除了免除义务教育的学费外,还应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水平,要改善贫困地区的教学条件,对中等职业教育加大投入力度,并继续落实完善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在医疗卫生上,要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范围并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完善和扩大大病保险试点地区,加快医疗体系的改革。在社会保障方面,注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城市住房管理,保证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使用到位。
注重内部决策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民生财政支出多少,各部分比例如何分配,这种财政支出结构需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民生财政支出结构需要根据社会民生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不断优化,这是一个动态演变过程。民生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变革是与其他社会制度变革相配合的,如何使各种制度协调配合,发挥最大作用,这需要政府在内部决策时把握好制度的设计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政府对于各种制度的设计安排,不能按以前计划经济下的方式来制定,政府需要考虑到市场的需求与反应,充分利用市场内部的调节作用,而不是事事都由政府抓在手里。这样不仅简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开支,还能够遵循市场规律,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的职能也应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转变。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得愈加成熟和完善,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更多的是侧重经济的宏观调控,而具体的经济工作则大都由市场经济体制内部解决,此时政府要转变其职能重点,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民生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需求更为强烈,政府应该根据社会群体的这种诉求来转变自身职能,使政府成为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当下政府正面对这几大重点民生问题,例如不同社会群体收入差距大问题、城乡一体化问题、农民工问题、社会公共治安问题以及社会福利的落实等等,这些民生问题亟待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这样才可以维持社会稳定,进而从另一方面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加大民生财政投入的绩效考核
网络是一个反映民生问题的空间,在网络上,面对一些民生问题的出现,经常会有人质问政府把钱用在了哪里,为什么不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发出这种质问,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没有公开财政支出的明细,另一方面,政府确实在民生问题上落实不到实处。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状态长久以来都是作为一种内部资料和参考,极少向社会公开,而近几年,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要求参与政府相关的决策,了解政府的财政状况。目前,政府也逐渐在相关方面进行公开,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但这种公开还处于一种笼统的状态,只是向社会公布了大致的财务支出收入,而相关细节并未透露,因而也常常引起民众猜疑。所以政府应该制定并形成一定的财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应是详实可信的,经得起社会各方的拷问。此外,由于缺乏一定的绩效监督制度,使得政府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上,出现高投入低回报的现象。政府看到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性,也在民生问题上投入了大笔的资金,但往往收效却不怎么样,这与我们的政府缺乏绩效考核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没有人员和制度来对政府的民生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政府也就不重视民生问题解决的最终成果,也没有动力去解决好民生问题。
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政府在一年工作计划中,往往已经规划好一年的财政收支计划,对于解决民生问题的财政支出也已经做出大致的预算。但往往政府的预算工作止于此,而对于这笔预算该用于解决哪些民生问题,各个部分该如何分配投入,投入之后预计会收到什么效果,这些问题往往没有被细致化在预算之中。现在的财政预算计划已经远远不是计算出今年财政收入和支出这种数字问题,而是要全面涉及到收入与支出的各个环节及过程。在民生财政支出预算方面,相关人员应该制定预算中所涵盖的支出方向、工作任务以及预期绩效等细则,此外,预算细则制定后,应该有相关人员对于预算规划的实施进行跟踪监控,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在预算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抓住一年民生工作的重点,对这些工作进行细致的工作安排和监督跟踪,对其工作状况进行公开,可以向社会征求工作意见,让第三方成为工作绩效的评价者而不只是政府内部的评价和监督,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还能提高政府的公众形象。
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法律制度。以上所说的民生财政支出的监督,主要是指政府内部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政府民生工作的一种督促和评价,是人为的一种软性监督,没有太大的强制性,而要真正督促各级政府干部把民生工作做好,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作为国家法律,它具有强制性,这样更能促进政府做好民生财政支出工作。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政府人员科学理财和依法理财的能力。
建立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并不只是为了监督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工作,它还是各级政府制定预算方案、推进工作实施和开展绩效评价的有效依据。政府在进行预算制定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政策来完善预算体系,实现预算方案的规范化。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来审视自身工作的不足与走向,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在进行工作绩效考核时,可以根据相关细则来评价工作成果。有了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使得整个财政工作流程都有法可依,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督也上升到法律层面,鞭策其更加积极地做好民生工作。这种法律上的监督不仅使政府内部对于民生财政支出的考察有了评判的依据,同时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促进了政府与社会公众和谐互动。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在财税问题上,自有国家开始,有政府统治开始,便存在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问题。财政收入和支出到底是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制定,还是权力下放,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使用,这一直是一国财政的核心问题。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民生财政支出最终是要用在民众身上,解决迫切关系民众生存发展的问题,而在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显然比中央政府具有优势。地方政府了解本辖区的风土人情,了解本地区的生活情况与人民的需求情况,这些信息优势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把握民生财政支出重点,有效地解决当地的民生问题。此外地方政府有地域上的优越性,它来发现、解决当地的民生问题都是极为方便快捷的,能够很快把具体政策落实到具体问题上,而中央政府如果直接对地方的民生问题进行解决则需要经过层层地方政府才能开展,时效不强,政策也不能及时落实,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却收不到好的治理效果。因而专家提出中央政府应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的观点。
中央政府在财税制度上进行改革,下放财政权力,这还需要改革政府的权力职能,使地方政府用好当地的财政收入,促进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做好民生财政支出工作。中国的财政制度层级划分基本与行政管理层级划分保持一致。在行政管理上实行“省、市、县、乡镇”的管理制度,财政上也大致划分为如此,当然,这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在中国还存在着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管理制度,他们的财政制度也随行政体制发生相应变化。而从各级政府现有的财政支出情况来看,各级政府有很大一部分财政支出用于形象工程上,为了支付这部分费用,政府会制定各种税种,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而最终这种形象工程投资颇多却没有什么实际效用,因而引起社会民众不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最终会导致社会运行体系的瘫痪,因而需要及时制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在获得财政分配权力之后,却没有做好财政预算,没有进行自身财政职能的转换。在这过程中,政府要找准自身定位,明白做什么与不做什么,把握好事权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