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1980~1986年间陆续颁布了一些政策取消存款利率,利率上限的放松使得美国更好地培育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维护了社区的稳定。中国香港地区则参照美国模式,在《放债人条例》中规定:任何人(无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带出款项或要约带出款项,即属犯罪。可见香港制定了高额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2001~2009年间,其基准利率维持在3%上下波动,与规定的60%年利率相距甚远,这为其资本市场和信贷机构保留了巨大空间,但其利率规则的局限性也一直饱受争议。
依据上文对规则和案件的描述结果可以看出,四倍利率规则在实践的运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虽遵循四倍规则,却也会得出不同结论,并且,法官重视民间借贷市场实际情况倾向可窥一斑。二十年如一的规则显然已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但若取消规制,立即步入利率市场化对于我国当下的经济状况来说并不理智。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德州风险”和天津滨海新区“港股直通车”叫停事件都是激进实施利率市场化的教训。时值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设立,若尝试让温州地区率先突破四倍规则,提高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会引发类似的羊群效应,导致全国资金流向不平衡。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反而可能造成银行的大面积倒闭破产。
综上,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先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立法上,在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做出率先尝试。由于不同主体本身资本能力、信用等级、资金需求时限的情况不尽相同,可根据借贷主体(区分自然人和企业)及借贷期限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借贷利率。还需注意的是,管制上限在全国范围内应统一,以防引发资金分配不均的局面。就温州地区而言,民间金融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民间资本充足,民间金融活动活跃,已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市场利率机制,给予民间借贷市场更广阔的利率制定空间将更有利于其市场化发展,为利率市场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借此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机会,可以在温州地区现行先试。结合温州地区近期的民间借贷危机问题,我认为一方面可以根据借贷主体(自然人与企业)的不同、借贷期限的不同以及借贷金额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例如,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数额在5万元以下、借贷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借贷利率可以由借贷主体进行协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以上情况之外的,规定贷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此设置为梯阶型的规则。
结语
总体而言,四倍利率规则在二十多年的实践运用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曾起到了积极的规制作用,但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发展引发人们对这一规则的频频质疑,民间借贷利率与管制规则不匹配问题亟待立法者的关注。此次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对利率市场化步伐的暂缓暗喻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化改革切不可盲目突进,而应在依据不同因素分别制定规则的前提下,给予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一个积极、正面、长期有效的指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笔者择取的所有案例均来自北大法意数据库。在北大法意案例数据库中,涉及到《意见》第六条的案件共5220起(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1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1个。本文摘录相关度较高的精品案例19个(包括最高院的案例)。另外,以并列关系检索词“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搜索出相关的温州市中院审理的3个案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搜索出相关的浙江省高院的4个案件;“审理级别—高级人民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和“学理词—利率、民间借贷”搜集出河南省高院和云南省高院的案例各一个,共2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