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核心价值体系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石器的发展,金属工具的出现,生产进一步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社会产品除维持人们的生活必需以外,开始有了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一方面为一部分人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文化科学活动提供了空间,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私有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上出现了剥削阶级,原始社会各部族之间为了自身利益频繁发生战争,战胜部族以战败部族的军队和臣民作为奴隶,先后建立了奴隶所有制国家,原始社会开始解体,奴隶制度开始形成。奴隶社会是原始社会瓦解后出现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它以奴隶主占有奴隶的人身、实行超经济奴役为主要特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奴隶社会的发展方向,奴隶被称为“会说话的工具”,他们是主人的财产和商品,没有任何权利,连子女也属于主人。奴隶不受法律保护,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甚至宰杀自己的奴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
原始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私有制出现后被逐步打破,在奴隶社会中“神权法思想”和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占统治地位。神权法思想的基本特点:一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认德教;二是笃行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其基本内容是“天命”、“天罚”,所谓“天命”是指统治者手中的权力来自上天,“天罚”是假借“天”的名义,对不服从其统治的人或部族实行处罚。作为奴隶主阶级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一种手段,为取得人们的拥护,他们把奴隶主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奴隶主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神权法思想”是东西方奴隶社会普遍采用的统治思想,与西方奴隶社会不同的是我国奴隶社会还诞生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把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是“宗法礼治思想”的本质,它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成为中国奴隶社会又一核心价值观。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者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否则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在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作为当时统治阶级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神权法”和“宗法礼治思想”来统治社会,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二者支配,因此可以认定,“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构成了奴隶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
奴隶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奴隶社会统治阶级的思想武器,虽然其本质是在思想上欺骗和麻痹奴隶,使奴隶安于现状,听天由命,不做反抗,以达到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的目的,但它却在思想上为奴隶社会的发展确定了方向,尤其是中国的奴隶社会把“礼”、“刑”相结合,创造发明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说明了统治阶级政治上的成熟,其影响极为深远,为以后中国传统法制的形成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标本。
封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
奴隶社会后期,出现了大批由奴隶主阶级产生的大土地所有者,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愚昧迷信的奴隶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被逐步废除以后,各奴隶主所有制国家通过长期不同形式的革命性变革逐步走上了封建化道路。封建社会形成的自然经济以土地为基础,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尽管东西方封建社会在形成方式上有所不同,但东西方封建社会以土地为基础的所有制是共同特点。
封建社会在世界范围内之所以能够长期维系,靠的就是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这种核心价值体系通常以“君上大权”为骨架,并融入宗教、儒释道等一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最为典型的是中国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宋代朱熹将三纲、五常联用。“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做出表率,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和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仁、义、礼、治、信的意思就是仁爱、忠义、礼和、睿智、诚信。
以“君上大权”为骨架的“三纲五常”思想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合理性而辩护,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这种核心价值观起着规范、禁锢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作用,2000多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国民性,在一定时期也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作用,但客观评价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它既有压抑、扼杀人的自然欲求的消极影响,也有对塑造中华民族性格方面的积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