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来美英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取得良好效果。反观我国电力行业,长期以来垄断现象非常严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从借鉴发达国家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先进经验出发,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反垄断法》实施后提出的新要求,探讨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的基本改革路径。
【关键词】电力行业 反垄断 法律规制 外国经验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的条块分割以及电力行业本身所具有的垄断属性相互叠加致使我国长期以来在电力行业高度垄断,这越来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瓶颈,可以说破解电力行业的垄断是世界性的难题,即使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曾经也遇到过这样的难题,但他们后来通过法律规制的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分析他们的反垄断经验对我国即将展开的电力反垄断改革无疑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美国的电力行业反垄断做法及经验
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对电力行业的反垄断进行规制,如1978年的《公用事业规制管制政策法》、1992的《国家能源政策法案》和2005年的《新能源法》。其中以1978年的《公用事业规制管制政策法》最为重要,其最初的目的是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倡导采用新技术、新能源,但最终却为美国的电力市场引来了竞争,随后美国社会积极倡导电力行业放松管制和自由竞争,从而使美国电力行业的法律规制进入新阶段。在该法中政府激励小型发电厂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并鼓励通过联合发电技术提高化石燃料的利用率,发电厂的增多和特许公用电厂的存在,使电力行业的源头环节引入了竞争,为整个电力系统引入新的竞争奠定了基础。随后其他一些法案又逐步促进了美国电力批发市场的有效竞争,于是美国电力市场逐步健全,电力已经成为普通的市场流通物,实现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用户可以像挑选其他商品一样自由选择发电商,美国电力行业的反垄断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果。
概括而言,美国的电力行业反垄断的经验包括:一是采用分阶段的方式。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改革的是发电环节,实现发电领域多样化;1992年的《国家能源政策法案》解决了发电公司上网的问题,使私营的发电厂也能够进入输电市场,把输电引入了竞争市场;随后又使配电市场也逐渐开放,就这样逐渐实现了电力市场全面开放。二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美国政府1992年出台的《国家能源政策法案》规定任何人都能够投资办电厂,而且不限制机组类型,在确保发电市场充分竞争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用性电力公司还要开放输电系统,为非公用性电力公司提供输电服务。
英国的电力反垄断改革及经验
英国政府在90年代以后对电力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大量有效的法律法规贯穿于改革的整个过程,促进和规范了英国的电力行业反垄断。1983年英国颁布了《电力法令》,规定私营或民营发电商可以独立进行发电,使发电领域引入了竞争;1988年政府发布《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打开了电力行业反垄断的大门;紧接着1989年颁布《电力法》,区分了电力行业内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其中规定所谓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必须由多家企业进行竞争;2004年又进一步规定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同时英国政府把中央发电管理局分为英国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核电公司、英国电能公司等四个公司,最后又组建了12家地方性的电力公司以及一些外国的电力公司,它们分别经营供电和配电业务。英国政府把这些公司作了横向和纵向划分,使电力输送和电力生产能够分离,再加上它们一起与电力分销实现了垂直一体化,为电力行业的高效竞争提供了基础条件。
英国的电力反垄断经验包括:一是采用总体的方式,英国在电力行业反垄断改革中采取总体、激进式改革战略,一揽子解决电力行业的垄断现象。二是实行横向、纵向分离政策。发电、输电和配电三个生产环节进行分割、分离,打破垄断组建多个发电企业、形成以独家电网公司和多家配电公司互相配合互相竞争的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