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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立法的现状与发展(3)

—从中美工会立法比较视角

美国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甚少对经济领域活动进行干涉,市场走向由供求关系决定。同样的,由于不受政府干涉和政策影响,美国工会为了追求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以吸引更多成员,甚少考虑其行为和要求对经济和企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规范商业运作,控制价格趋势等方法,仍然对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和控制。而中国工会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时,会受到市场规范和经济政策的影响,既保护劳动者利益,也避免影响企业的发展。所以,中国工会组织着眼于调解和缓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而美国工会则有可能因为就谈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激化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矛盾,甚至激发社会矛盾。由此可见,过度自由独立且缺乏有效规范的工会组织,反而潜在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经济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中国工会的现状与发展

国内工作方面。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工会帮助基层工会进行基础建设,以应对数量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工会与法院合作,相互听取意见,化解劳动争议和涉诉矛盾。在发展集体协商制度的过程中,全国总工会要求各地工会积极参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工资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逐步将集体协商机制法制化、制度化;争取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信息提供等设立必要的强制性条款,以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力,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监督检查作用,确保严格履行工资集体合同。

国际工作方面。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的自由化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大程度的自主性,同时也要求中国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即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标准。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在过去20年间已加入20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在中国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基本劳工权利,禁止雇佣童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这些已签订的公约,中国在工会立法过程中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国内法中,切实的落实这些公约赋予中国的责任。因此,中国的树状工会立法不仅包含国内立法,行政法规,也包含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随着中国对工会立法及其在工会活动中实施的重视,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国内工会工作的态度有所转变。过去,国际劳工组织谴责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限制工会的基本功能;但现在,中国工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工会的关系正经历着显著的变化,二者间的密切联系与合作不断增加。国际工会从不同程度上认可中国的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等方面的工作,并肯定了中国工会正良性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国际工会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工会立法和工作在劳动者的民主与自由上还亟待完善。原因是在中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并不包含两项重要的公约—第八十七和第九十八号公约,这两项公约分别赋予了劳动者结社自由权和集体谈判权。然而,虽然中国尚未签署这两项公约,但是并不表示中国没有积极的在集体谈判和结社上做出努力与发展。根据《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显示,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其中,共计集体协商获得积极推进,截至2012年9月,中国全国总共会签署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22.8万份,覆盖企业308.2万家,覆盖职工1.5亿人,与2009年相比增长140%,241%和142%。此外,地方工会在企业中推广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全面展开集体协商。这些工作都说明,中国的工会工作正在良性的发展,有效的促进了基层工会中的民主与集体协商制度。

结语

中华全国总工会虽然从形态结构上有别于美国的工会组织,缺乏美国工会之间的独立和自由竞争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工会组织较好地适应了中国社会的变化,并通过立法、监督、以及合作等方式,争取最大程度的维护中国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最初成立时,其结构形式和设计是以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为前提。而在当前,非国有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比例大幅度提升,在过去以国有企业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中国现代工人的需求。2010年8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经对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中增加了对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的条款。这样,中国工会立法才能真正成为工会组织和活动的保卫者,使中国工会制度法制化日趋完善。随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工会立法以及工会组织结构是否需要朝更加独立化,自由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是否需要向西方国家有所借鉴是当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作者为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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