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视角下,“中西方农民市民化之路”根本不同。“西方农民市民化”生成完全丧失自己的对象性的市民,产生仅作为“活劳动能力”存在的工人;而“中国农民市民化之路”面向“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就是通过对自身对象的完全占有,实现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的自由个性。
【关键词】农民市民化 对象 活劳动 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
在比较分析中西方农民市民化之路之前,有必要先澄清一个前提。尽管中国农民的市民化之路需要观照当下伴随国家主导下的资本实现,甚至是跨国的、虚拟的实现,西方再生产出的市民的“较好”的生活状况。但是,“西方农民市民化之路”中的“市民”是生成中的“市民”,不能以“当下市民”偷换“生成中的市民”。经历“西方农民市民化之路”,“最后……整个社会必然分化为两个阶级,即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①。
学会“内部批判”,警惕“外部反思”
国民经济学的原点“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做前提”②,说明了生产需要三个要素:劳动、资本、土地,尤其“劳动的第一个客观条件表现为自然、土地,表现为他的无机体”③。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中,人与自然、土地是融为一体的。在历经农民市民化、乡村城市化以及资本主义从萌芽到确立的过程后,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资本、土地)相互分离,劳动者失去双重对象:“狭义的生活资料”、“劳动的生活资料”④。也就是国民经济学家所看到的国民经济学的原点。
“西方农民市民化之路”就始于其无机的身体(土地)被侵犯。例如,英国的大土地所有者遣散了他们曾经的侍从;再如,从15世纪后期延续到19世纪的圈地运动,大片敞地被圈起变为私人土地。结果大量的活劳动力被抛到劳动市场上。他们的活路,或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或是行乞、流浪甚至抢劫。他们最初力图走后一条路,但有产者和富人把持的政府用一系列血腥立法把农民逼得只能走前一条路,从被侵犯到最终被完全剥夺,农民彻底丧失了自己无机的身体,变成“被剥夺光的、丧失客观条件的自由工人”。所谓自由,本质上就是不能积累;自由工人,本质上就是作为不能积累的活劳动,这样,资本完成了它生成的历史,农民也走完了他的市民化之路。
“中国农民市民化之路”实际上始于21世纪,在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由严重短缺变成相对过剩、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中国农民市民化之路”当然也始于土地,首先是要改变“农民在生产中对土地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21世纪以来,中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基本可概括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笔者根据2013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分析该土地制度下“中国农民市民化之路”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2013年1号文件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并立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提出四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的方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集中经营,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农民合作社;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
“生产的第一个客观条件表现为自然、土地”。2013年1号文件提出的四种推进现代农业的方法都必须变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在推进现代化农业时应确立一个向经营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实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