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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位及西方国家的立法趋向分析(3)

三、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趋向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研究已十分深入,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它是人类科技与经济发达到较高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和理性选择,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积极响应,是公共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客观要求。基于这一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包括绿色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呈现出以下发展态势。

一些任意性立法有向强制性立法转化的趋势。西方国家最初的一些立法具有较强的自愿性和示范性,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技术标准也同样如此。例如ISO14000所确立的各种环境标志认证、HACCP认证等都属于自愿性措施,生产者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申请认证。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出现了将任意性、自愿性的立法措施向强制性立法转化的趋势。美国规定自1997年12月18日起,所有对美国出口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运行HACCP,这就将HACCP从原来生产企业自发的安全卫生控制行为演变为官方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再比如,欧盟最初要求必须加贴环保标志的商品仅有19种。后来欧盟修改了法律,规定到2005年必须加贴环保标志的商品达30种之多,其法律的强制范围明显扩大。

产品的环保标准越来越高。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西方发达国家具备了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的条件。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依照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和贸易的变化,不断更新产品的环保技术标准,要求越来越严格。比如美国的《易燃纺织品法案》规定床单易燃程度不能超过十分之一秒;英国规定玩具涂料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美国FDA(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等法规的规定,对各种进口物品都要进行严格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每月都有约3500批次的进口商品被FDA扣留。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部分产品农药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100—1/200,近年来,欧盟加大了对纺织品和服装环境保护的力度,主要对有害化学品的限制和禁止作了明确规定。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和制造(纺、织、印、染、洗、烫及整理),消费者使用等都提出了高标准的具体要求,如禁用一些染料、有机氯载体、甲醛残留量、防腐剂、可溶性重金属残留物、农药(杀虫剂),对兽药残留量、纺织酸碱度(PH值)、染色牢度,特殊气味(如霉味、恶臭味、鱼腥味或其他异味),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而抑制或消灭一些有害病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过去国际上对农药有毒残留检测的指标只有几十项,现在增加到100多项,日本对大米的检测项目已达102项。

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完善的环保法规。近年来,它们不断修改和提升其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等级,其检验标准越来越全,检测项目越来越多,核心是环保要求不断提高。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环保技术指标的变动频率也在逐年加大。例如,日本政府宣布,将用3年时间新设约200种农药残留标准。2006年后,将全面禁止含有未设定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的流通;欧盟从2003年起开始加强利用环境保护法规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力度,将环境标准从以前的工业废物废水的排放扩大到对产品本身的设计和结构上来。从2004年开始,欧盟已正式禁止了320种农药在欧盟销售,其中有60余种属于我国种植业使用的常态农药。

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大了立法力度自2002年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积极打造食品安全新体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创设新体制的核心内容。例如日本国会2002年12月21日通过决议设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在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管理,争取必要的措施;欧盟根据178/2002号建立了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机制(RASFF),并计划组建欧洲食品安全局;美国1998年8月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于2003年12月开始实施《反生物恐怖法》,以加强对食品进口企业的控制力度。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是西方发达国家打造食品新体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有机食品是以有机方式生产加工,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专门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的加工品。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绝对禁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不得使用基因工程技术。2002年10月21日,由美国农业部制订的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规定,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AA,经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后都可以贴上新标签。2002年欧盟在《欧盟生态(有机)食品法规》中指出,出口国如果没有建立与欧盟要求相符合的生态(有机)食品保证体系,将被列入“第三国名单”,非生态(有机)食品的出口途径有可能被断绝。2002年4月1日,日本出台了“改正日本农林水产规格(JAS)”条例,规定只有6年以上在无化肥和农药的土地上栽种的蔬菜才能贴上进入市场的有机食品标识。此外,日本从2003年起,开始对大米蔬菜及畜产品实行有机食品认证制度,排斥使用抗生素和封闭式喂养。日本在2005年已建立了农产品认证制度。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机食品认证大大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门槛,极易造成新的绿色壁垒。

逐渐将PPM标准纳入法规范围。PPM是英文Processing & Product Method的缩写,其标准是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方法所制定的特定环境标准,它是产品投入市场前,对该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状况的技术规范要求。随着世界贸易的增长和民众对健康的追求和重视,国际组织和各国在其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中逐渐将PPM标准纳入其范围。有资料表明,67%的荷兰人、83%的法国人、77%的美国人,在超市中购物时会考虑环保因素,而日本人则更愿意花高价购买绿色食品。{13}这一系列数据表明人类环保意识的觉醒使得绿色环保产品及服务已颇具吸引力和竞争力。欧洲国家历来比较重视健康、安全等因素,作为欧洲国家的代表,欧盟在PPM标准的制定中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制定的PPM标准总是在引导他国制定PPM标准

并借鉴其经验。欧盟发布的PPM标准涉及到食品、工业用品等各个方面而且标准比较具体和系统化。比较典型和影响较大的有《化学品注册、评估、限制和禁止法规》(REACH法规),针对的是整个化学品行业乃至其下游产品,取代以往发布的若干技术法规,包含行政管理、监测数据和相关的一系列监测方法;“电子电器中禁止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在其电子产品中明令禁止使用某些有毒有害或致癌物质、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报废电子电器回收指令”(WEEE指令)和“用能产品设计指令”(EUP指令),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产品的循环利用、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产品报废时的回收责任,强调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14}

此外欧盟通过在与他国贸易中限制某类产品的进口来宣扬其价值观念,即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标准中的涉及捕杀动物、砍伐植物等的生产方法标准,此类方法一般与欧盟的价值观念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在科学上没有任何根据。比如欧盟禁止进口用“腿夹”捕杀动物后而获取皮毛,认为此种捕杀动物的方法是极不人道的;再如发生在1996年发生的欧盟与美国的“牛肉之争”,欧盟禁止从美国进口使用荷尔蒙催生的牛肉。

美国对于与产品性能有关的PPM标准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创新性方面不及欧盟,例如美国颁布的关于在电子电器中禁止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指令,即是在欧盟颁布相关的指令以后追随其后的。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美国的立法绝大多数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的。美国国内尚无关于PPM标准的案例。但是美国专家认为,实施与生产方法有关的贸易限制不符合宪法的贸易条款。在以往的实践中联邦法院曾许可州在某些情况下为保护本州环境采取贸易措施,但同时也表明州不能以保护其他州的环境为借口实施相关贸易限制,这使得州无法以保护环境为由制定“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标准”。{15}在与他国的贸易往来中,美国与他国发生的贸易纠纷,有些就涉及到PPM标准以及其是否属于与产品有关的PPM标准之争,例如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中,美国以墨西哥在东太平洋地区捕捞金枪鱼的拖网方法导致海豚受损害的数量上升,没有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及产品的标签要求,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16}该案就涉及到PPM标准的争议,美国将捕捉动物的方法纳入到其国内法规定的范围,并限制外国不符合此项方法的产品进口至美国市场,实际上该案中的PPM标准就是OECD分类中的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标准,以一国的价值判断为基础。这将使外国的出口商很难把握美国的标准。

注释:

【注释】

朱京安,男,陕西人,南开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Law School,Nankai University,Tian Jin 300071

【参考文献】

{1}王戬.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4).

{2}陈依慧,金毅.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中的新障碍(J).改革月报,2001(10).

{3}薛荣久.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2(12).

{4}宣亚南.绿色贸易保护与中国农产品贸易研究.HTTP://202.205.11.142/cdmd/.2004—8—18.

{5}宣亚南.绿色贸易保护与中国农产品贸易研究.HTTP://202.205.11.142/cdmd/.2004—8—18

{6}李树.谈绿色壁垒下我国经济的“绿化”(J).经济问题,200(14).

{7}王克群.跨越“绿色壁垒”——中国产品出口障碍的化解(J).科学决策,200(21).

{8}朱群芳.绿色壁垒与我国外贸的发展(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2).

{9}王树义.从绿色壁垒的双重性看我国应采取的对策(J).中国软科学,2002(8).

{10}廖华.论我国构建绿色壁垒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J).法商研究,2002(6).

{11}曹利军,李晓明,韩文辉.“绿色壁垒”挑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科技导报,2003(1).

{12}唐澍敏.论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J),湖南师大学报(社科版),2002(4).

{13}那力.WTO与环境保护(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47.

{14}郭力生:.技术壁垒:有效利用,减少障碍(J).WTO经济导刊,2006(8):43.

{15}于文静,何琼秀等.浅探国际贸易中的PPM标准(J).彭城职业大学学报,2004(3):31.

{16}曾文革,秦鹏.国际贸易中PPM标准的法律问题探讨.中国环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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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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