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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专家详解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站在这一基点上,理清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脉络与走向非常关键。

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两个主体: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也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

但在运行中,国资委却担负着企业高管任免、高管业绩考核和薪酬决定、企业改革与重组、企业战略与投资、企业收入分配等职责,这显然已远超出出资人的权力范围。国资委实际上是履行企业董事会职能在直接管理企业。

在今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融于同一企业将是必然趋势,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范围和深度会进一步发展。在多元产权主体的国有企业中,各种不同产权性质的股权资本必须要有明确的持股人。

因此,适应明晰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要求,必须要有持有多元产权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的机构,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上述公司的产生,使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中的“国资委、被监管企业”两个主体变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国有企业”三个主体,这必然带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而这主要表现为国资委的权力及权力行使方式的变化。

在这三个主体中,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国有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按照监管及产权关系,自然便形成了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投资)公司-国有企业的纵向链条,即所谓的三层次架构。

然而,一些国有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如目前已经实现整体上市的中国铁建等,其国有股权由国有资本经营(投资)公司持有,但仍然由国资委直接监管比较合适。

因为,即使在制度安排上它们由国有资本经营(投资)公司管理,但涉及到一些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投资)公司也很难真正做到自行决策,仍要报请国资委甚至更高的层次来决策,所以仍需要保留对部分企业的两层次架构。现阶段,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上,三层架构与两层架构并行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更加符合实际。

但无论是两层次架构还是三层次架构,都存在国有资本经营(投资)公司的定位及作用的问题。这类公司是仅作为国有资本投资人来管理国有股权,还是在此之外可做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存在多种观点。从谨慎考虑的角度,这类公司还是先仅以管理国有股权作为自己的业务为佳。这样有利于其专注于持股企业的治理,促使企业提高经营效率。

国资委对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其管理者。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即使按《公司法》注册,也应是特殊法人,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公司法人。在运行上,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是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还是董事会体制,可以具体考虑。

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负责国有股权的管理及再配置,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同持股企业的关系,完全不同于目前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同旗下法人企业的关系,它主要是参与持股企业的治理,重在建设好国有出资企业的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今后,当混合所有制得以推广,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的监管方式也要发生变化。虽然国资委拥有监管企业的控股权,但这时的监管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有独资或多元国有股权的国有企业,而是含有非国有股权的监管企业。

在此情形下,国资委只能选择参与监管企业的治理,同其他非国有股权持股者共同建设好企业的董事会,国资委必须通过董事会发挥自己的作用。这时,国资委是以自己作为特设机构被赋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来行使股东权利,权利的行使应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或部门规章。

因此,做好董事会建设以及在董事会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应该是国资委未来需要进行的转变。这种转变将涉及目前国资委职能的调整,尤其是要将一些权力转交到董事会。

(作者为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

[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