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资方。在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由于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对等而形成的权利不对等以及资本要素的主导型、稀缺性等影响,资方在与劳方的博弈中处于强势地位。大多私营企业主拥有物质资本的所有权,决定了资方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支配及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有关劳动者权益的决策权。同时,相较于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制度化、法律化、组织化等方面程度较低,倘若资方没有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愿望,缺乏自律意识,劳方的权益保护则有可能沦为纸上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其三,政府。在劳资力量不对等和劳资自治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劳资关系框架的第三力量的干预尤为重要。在劳资关系中政府的角色应是劳动政策的制定者和推行者、集体谈判和劳工参与的促进者、劳资争议的调停者。然而,尽管我国政府积极推动了劳资关系的确立和完善,努力实践多种劳资协调机制,但是由于转型期的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均存在着明显缺陷,政府往往为了自己的阶段性目标,对于处在优势地位的资方存在偏袒。部分地方政府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直接参与并不积极,为了追求经济发展效益,地方政府宁愿牺牲社会公平而偏向雇主,往往使本就失衡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政府在劳资关系领域职能缺位问题严重,特别是对劳动者保护缺位,在劳资立法和劳资管理等方面仍亟待改善。
其四,制度。制度是一个系统性概念,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作为超越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制度是为劳资双方制定并实施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和准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劳动者的力量,形成相对平衡的劳资关系力量对比态势和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发展很快,然而,调整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却相对滞后。在已出台的法规中,一些条款也存在或者超前或者滞后的现象,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私营企业所需要的市场化的、劳资双方自治的劳资关系体制并未建立起来。以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促进劳资利益和谐的手段—三方协商机制为例,三方协商机制的核心功能是促进劳资之间进行求同存异的集体谈判,监督集体协议的有效执行。但目前为止,在我国没有任何法规政策对三方协商机制在集体谈判中所应该发挥何种作用做出说明。另外,三方协商机制在立法目标和执法现状失衡,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失衡,导致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在目前不能产生预期效果。
构建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原则
注重系统的整体性。系统的整体性原则强调整体与部分具有一种“非加和性”,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的。黑格尔指出:“机体的本性是这样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至崩溃。”①因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意味着我们不能把眼光只集中在劳资系统内部的某个部分。构建劳资关系的和谐,就须在劳方、资方和政府系统各要素之间甚至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倾向合作的共识或理念,各要素协调、协作,并有强有力的、高度集中的雇主联合会和工会组织保证劳资力量相对均衡,有严密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制约机制,才能使劳资关系系统呈现有序、和谐状态。
注意系统的层次性,实现结构优化。按照系统论的基本理论,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连接不是杂乱无序的,而是分层次、分领域、有结构的。一般来说,系统是由一些子系统构成的,而系统本身又属于更大一级系统中的子系统,并在更大系统中起着要素的作用。一个系统不同层级的系统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并有各自不同的运行机制,②私营企业作为产业系统的子系统,同时又置身于国内社会及国际社会更大的系统中,这样就形成了多层次的大系统圈。系统的层次性决定了只有从私营企业系统中各要素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入手,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规律,并将私营企业作为子系统放置于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才能实现私营企业系统结构的合理化和优化,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坚持系统的开放性,整合社会资源。贝朗塔菲1945年发表于《德国哲学周刊》的关于一般系统论的论文就曾指出:“开放系统的特性正是有机体具有不断做功能力的根据所在”,系统是“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系统总是处于环境中,并且与作为环境的其他系统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系统逐渐在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向有序的不断优化中稳定发展。系统的开放性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加强参与互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强社会系统的协同作用,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和功能,努力形成多方参与的社会互动协调机制。
坚持系统论视角,建立多方联动治理格局
推动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建设,发挥工会组织调解功能。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劳工的权利需要真正代表个人利益的劳工组织来维护。独立的、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是平衡劳资关系的组织基础。为此,应该积极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建设,通过立法保护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做到组织独立、活动独立和经费独立。同时工会应通过职业化、社会化和行业化的方式进行改革以增强其代表性。在一些规模小、流动性大的私营企业内,建立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推动中央、地区、产业级别的集体谈判,以构建一个多层次劳资谈判结构。在工会职能上,强化劳动标准制定的参与和决策功能,强化集体合同的作用,建立集体合同履约保证机制,提高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并筹措设立维权保障金,建立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加强工会干部社会化和职业化的培养,在工会所需经费上予以财政支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工会工作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