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协会组织体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建立现代企业文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支撑。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资方必须意识到,只有与劳方建立合作共赢关系,树立敬畏劳动权的价值理念,才能更有效率,并谋求企业的良性发展。企业主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法律观念、劳动伦理观等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实践中劳方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因此要加强对企业主的相关教育,增强其遵守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识、建立劳资双赢意识及社会责任意识,确立民主及人本意识,在企业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决策提供渠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成员工文化认同,为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打下观念基础。
企业协会组织的发育是劳资关系调整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之一。随着工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方应逐步建立和发展起自己的企业协会组织作为自己的利益代表。工会组织体系和企业协会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不会增加劳资冲突的规模和强度,反而可以突破传统的对抗,有助于建立沟通、理解和协作的机制,实现对劳资双方力量的整合,推动和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
强化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理性干预机制。政府作为超脱于劳资双方的第三方行为主体,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应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及尊重市场经济规则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的各种标准和以劳资关系调整机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以此维持劳资双方力量的均衡并约束双方的行为。政府应建设劳资双方制衡与利益共享的外部条件,通过政府干预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为劳资关系的协调创造和维持一个公平环境。
首先,政府应逐步完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方面的各项制度,以适应目前私营企业发展水平。如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对劳资关系加以宏观调控,推动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机制的建立,为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其次,政府应逐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劳资要素市场,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性和法制化建设,以实现劳资产权的相对平等,明晰劳动力要素的收益权,确立利润共享分配制度;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劳资关系预警系统。
最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和举报渠道,使劳动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同时政府对其公共部门所雇用的大量人员的态度和方式也将影响劳资关系,使之成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样本”。
总之,政府应建设劳资双方制衡与利益共享的外部条件,通过政府干预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为劳资关系的协调创造和维持一个公平环境。但政府也要关注劳资双方利益适度平衡,劳动者权利固然需要保护,也不能完全忽视企业的利益,决不能以牺牲企业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否则有悖于市场经济参与主体适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建立多元联动协调机制。政府虽然在劳资关系协调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在中国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劳资力量不平等,防范劳资冲突的措施和手段十分薄弱的背景下,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治理需要有超脱于劳资双方的第四方介入。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应该整合社会资源,主动与各种独立的非政府政治性公益性的民间团体、法律援助机构、宗教团体和产业协会等一道共同承担起劳资关系协调事务,形成与三方机制合作协调的多元联动机制,构建起合作、互动、协作的劳资冲突治理结构。
(作者单位:合肥学院;本文系安徽高校省级人文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成果,项目编号:sk2013B417)
【注释】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68页。
②[美]E·拉兹洛:《用系统的观点看世界》,闵家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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