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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红权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路径

【摘要】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必须有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但以前的企业激励制度对科技创新人员的激励效果都不明显,因此,需要创新激励制度。而分红权激励制度可以培育创新主体,激发创新动力,提高创新能力和改善创新环境,从而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主体条件、动力源泉和制度性保障。

【关键词】分红权激励 创新驱动战略 创新主体

分红权激励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必要性

创新驱动是相对于投资驱动、模仿驱动而提出的,包括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其核心是科技创新,是通过对创新发展过程的战略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近几年来,大家逐渐认识到只有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才能保障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才能释放经济发展的正能量,才能保证创新型国家的顺利建设。而且这种认识已经逐步凝聚成共识,提出中国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并将科技创新定位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要求必须将其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各地纷纷确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创新驱动引领经济发展。如河北省将创新驱动确立为振兴河北的发展路径,要求将其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浙江省确立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把创新驱动发展摆在核心战略位置;江苏省把创新驱动作为其十二五规划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核心。这些都是地方对十八大精神的深刻领悟,是符合国情省情的战略选择。但是,创新的基本要素是人才,低价位的工资只能吸引低素质劳动力,只有高价位的工资才能吸引到高端人才,才能创新高科技和新产业,从而创造自己的竞争优势。①因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前提是激励制度创新,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创新人才的创新动力便无法激发,创新能力也很难提高。而没有足够多的创新主体加入创新驱动行列,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初衷有可能被扭曲,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发展路径有可能会偏离轨道,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美好蓝图也有可能成为一纸空谈。

在企业激励制度的探索过程中,我们先后经历了奖金激励制度、年薪激励制度和股权激励制度等。相对于传统的死工资模式,奖金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其绩效难以量化,考核的结果也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员工“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对于科技研发、管理等岗位激励效果不明显。“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管理者收益报酬,它把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以期实现同步增长。这种激励制度有利于激发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激励方式。但是由于它只着眼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范围有限,尤其对科技创新人才没有足够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虽然能跟企业的效益增长直接挂钩,但我国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其经营业绩之间的弱相关性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性问题,导致股权激励制度也缺乏激励效果。尤其是针对科技创新型人才,其激励效果更不明显。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以前的激励制度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效果都不明显,科技创新缺乏专门的激励制度。因此,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让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另外寻找激励制度。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13家央企发出《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部分央企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试点的激励方式、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激励方案的考核与管理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六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和规定。2011年7月29日,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启动会》,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两家央企正式启动试点分红权激励方案,并由中智公司提供咨询和帮助,正式开启了分红权激励制度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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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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