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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必须从个案入手

如今,司法公信力不高,已成为我国司法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抱怨最多的社会难题。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更大期待。

司法的公正必须从个案入手

凡诉讼总是希望公正,而公正必须通过具体的个案,让民众感受得到。法律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必须让当事人通过自己所参与的司法活动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生命力。

之所以说个案重要,在于个案不仅牵涉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公正期待。一个案件不公,相比法院几百万、上千万案件的数量而言,似乎是九牛一毛,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100%的不公。个案的处理,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可能只是一次例行公事,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却是一辈子的大事。个案处理好,民众会心悦诚服地信任司法、信服法官。若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还将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招致民众的极大反感与敌意,更为重要的是,还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摧毁民众对司法的信心,贬损司法的权威。任何一个案件不只是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更重要的是具有标杆、示范、扩展的作用。每一次裁决,既有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更加远离,法官必须慎之又慎。

司法公正必须从个案入手,只有个案才能让民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筑牢社会的整体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每一起个案都传递出公平正义的正能量,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法治成为整个民族的信仰。

如何让民众感受到公正

那么,如何让民众感受到个案的司法公正呢?

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处理结果必须符合实体正义。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法官是否严格执法。法还“算不算数,管不管用”。必须看到,如今中国司法未能真正摆脱权力、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势力的影响,很多个案审判的背后,直接或间接地隐含着各种社会势力争夺司法资源、谋求利己裁判的博弈,在这种博弈的影响下,司法审判很容易偏离法律的轨道,甚至出现背离法律、罔顾事实的裁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自然会放大或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感受。由此,确保个案公正,就是要确保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为准绳,让法官独立办案。而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必须解决好集体行使审判权与审判行为个别化的矛盾,科学、合理地构建好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裁判谁说了算”“谁能负责”的问题。

离开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和原则,法官无法对自己所办案件负责,只能离正义更远。视法律于不顾,让法律形同虚设,民众就会规避法律,感受不到法律存在的价值。所以,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其实很简单,就是法官必须依法、公正、独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裁判,尊重审判活动的基本特性和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让裁判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良心的检验,成为永远翻不了的铁案。

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必须让民众看出法院对每个案件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对一切守法者、守约者、诚信者,法院要给以有力的保护,对一切违法者、违约者、不诚信者,法院要加大制裁与惩罚,别让诚信守法者吃亏受损,让寡信违法者受益获利,要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弘扬正气、惩恶扬善、维护正义。

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解决纠纷要符合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久拖不决,延滞于法院多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罚。甚至少数法官以拖延裁判的方式迫使权利人放弃某些权益,通过各种暗箱操作的方式来损害当事人利益。这些不仅损伤了法律的规则意义,也损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要让民众感受个案公正,应该在诉讼中体现出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审判公开和程序参与的内容。中立是程序正义的基础,做不到中立,无法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就容易偏私。一旦偏私,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也就在所难免。程序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人都得这么办,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性别、年龄、出身和职业,不论贵贱贫富,都得按规则办,都得剔除一切非规则的、不平等的人为因素、感情因素,让诉讼各方受到平等对待;司法是阳光透明的审判,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能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让社会公众看到审判的透明,并以此监督司法;司法的公正,应该是统筹或整合不同的公正观,让裁判具有可接受性。司法不是在封闭中运行的,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就要尊重和善待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和意见表达,也就是说,要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要为诉讼提供必须的便利和保障措施。法院要加强对审判行为的实时监控,在程序法规定的框架内,明确期限要求和节点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更多地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结果,通过“商谈”的方式而不是武断的方式接近客观、逼近正义。

要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重要的是把法理、道理、事理说清、说透。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水平不高,一些审判行为或裁判结果,既与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不符,也有悖于基本的道德情理,有违基本的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最终背离社会公众对公正的感受与认知。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法官就得把案子审明白、判明白,把裁判文书写明白,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说明白。司法裁判,影响的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而且还有社会民众,司法就是向社会民众传递正确的行为规则,满足或符合民众心目中认可的那个“正确的真理”。

要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必须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说到底,公正总是要通过具体的法官个人去实现和完成的,公正与否,取决于法官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以及民众是否感受到了这种司法的温暖与服务。实践中,少数法院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缺少对当事人应有的关切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某些便民、利民的措施流于形式,人民群众依然普遍感受立案难、执行难,有些法官对当事人粗暴傲慢,作风轻浮草率,格调低下,缺少应有的尊严和素质,给当事人留下不良甚至恶劣的印象,还有一些法官收受甚至索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财物,在此情况下,无论裁判结果如何,都难以使当事人建立起对法官乃至法院起码的信任。

司法的公正来源于其专业性和规范化,确保个案公正,就要确保法官队伍具有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法律实践,确保法官拥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冷静的判断、廉洁的品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必须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化、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在执法活动中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创新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努力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热情服务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官的信赖。

要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绝对不能让公正高高在上、挂在嘴上,必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公正是同邪恶斗争得来的,是一种勇敢的坚持。没有爱憎分明,没有原则底线,很难有公正。司法实践中,案件才上门,说情就上门,法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考验、恫吓、软化、收买、交易、围攻、压制,此时支撑法官内心的,除了公平正义,没有更高的东西。

公正不仅是司法必然擎起的旗帜,也是司法特有的品性。作为法官,应该把追求、捍卫公平正义看作天职,不赶时髦,不畏权势,不屈权威。常怀公心、遵守公德、主持公道,不屈从、不迎合、不偏袒、不附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武洁]
标签: 个案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