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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处在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肩负党的重托、人民的期待,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制定出了提振人心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工程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在于,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政治学的至理名言,要遏止权力失监和腐败猖獗,就必须对症下药,紧紧抓住权力制约这个环节,使其成为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一、我国权力监督体制的现状和弊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与权力监督制约有关的政治、行政和司法的机构部门在不断的调整充实。目前,承担着党内外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有下述三大机构部门:

一是党的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恢复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曾于1949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1955年3月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用以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了这一机关。随着1978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得以恢复重建后,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得以恢复建立。

二是行政部门,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省市县监察厅(局)。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即设有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改为监察部,1959年被撤销。1987年,我国恢复设立了国家监察部和各地省市县的监察(厅)局,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各地方省市县的监察(厅)局和相应级别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也是如此。适应着反腐败斗争的需要,2007年9月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两位副局长设其中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一位为副部长级专职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成立相应的省市县预防腐败厅(局)。

三是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和省市县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经济类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从以上情况看,我国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部门机构已经不少,体系也很完整。但是,由于现有的三大部门机构对于所监督的权力主体,形不成独立的权力制约关系,因此难以收到有效的监督效果。我国虽有进行权力监督制约的三大机构,但它们实际上都要受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这是一个根本的弊端。例如,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因为是和纪委合署办公的,当然也要接受党委的领导,同时它还要接受政府的领导。检察部门设有党委、党组,它的反贪污贿赂局也不能不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尤其在地方,这三大监督部门机构根本没有独立性,开展工作受到多方掣肘,不可能自主地、有效地行使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权。常言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受制于人家的不敢管,我国三大监督部门机构就面临着这样尴尬的局面。前几年,有一个课题组对北京市党政"一把手"受监督的情况做了问卷调查,得到的回答是:监督"一把手"效果一般化、不灵的占36.2%,根本没效果的占9.4%;表示不敢监督本单位"一把手"领导的占28.9%,其中纪检干部占62.0%;认为监督体制错位、不健全的占47.5%。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监督体制亟待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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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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