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见薄洁萍、肖国忠:“陈光中:我不是新刑诉法之父”,载《光明日报》2006年3月26日,第001版。
[4]根据有关报道,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各方充分论证,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参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 wen/lfgz/2011-08/30/con tent_166850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5日。在此次修改之前,就有专家学者和律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相关意见。代表性的如陈光中教授主持的课题组自2003年起就开始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撰写相关建议。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律师界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撰写了《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并于2006年年初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提交。参见朱大强:“中国律师界为修改《刑事诉讼法》提出积极建议”,载网易网:http://news.163. com/07/0414/03/3C0QR18J000120GU.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5日。
[5]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期间,共征集到80953条意见。参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node_817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6日。
[6]网络媒体中如新浪、网易、搜狐、凤凰网等进行了网友互动、投票参与、民间意见征集等活动。同时,传统平面媒体也积极参与,除了全国性和各省主办的官方报刊外,商业性报刊也参与了讨论。另外,电视媒体也通过新闻、专题讨论的形式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了报道。
[7]参见李吉斌:“陈光中:十年来我国刑诉法律制度进步巨大”,载《法制日报》2012年7月9日,第001版。
[8]苏宁:“从立法进步到执法挑战”,载《人民日报》2012年3月21日,第019版。
[9]如凤凰网专门组织了“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多争议大”的系列报道,参见凤凰网:http://city.ifeng.com/cskx/20110914/142165.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8日;搜狐网以“刑诉法修订草案引热议律师称精神酷刑也是逼供”为标题,刊载了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评论性文章,参见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11004/n32130467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8日。
[10]参见前注[2],顾昂然书,第43~44页。
[11]根据有关报道,我国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截至2005年9月已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其中,1982宪法修改草案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成为我国立法史上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参见傅旭、毛磊、吴兢. “12部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亲历者叙说开门立法”,载《人民日报》2005年9月27日,第010版;陈建文:“历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民意见情况一览表”,《中国人大》2005年第S1期。
[12]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官方网站显示,《物权法》草案在意见征求期间,共征集到意见9605条,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则共征集到意见237684条,参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1-06/15/content_165906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6日。尤要指出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原为3000元,在公众以各种形式表达不同意见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
[13]值得注意的是,立法征求意见的制度是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后才逐渐出现的。根据《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可谓是对立法征求意见的原则性规定。
[14]参见彭东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成二审”,《中国人大》2012年第2期。
[15]杨华云:“死刑复核拟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egal/20120314/c_12283086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6日。
[16][美]安·赛德曼、罗伯特·鲍勃·赛德曼、那林·阿比斯卡:《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刘国福、曹培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17]参见李林:“如何理解民主立法的含义”,载《学习时报》2008年2月25日,第005版。从立法学的角度而言,任何立法最为重要的是民主,是通过代议制的民主机制产生体现公共意志与福祉的法律。然而,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却显示出了由专业化的人士或机构起草法律草案的趋势与特点,这就导致在立法民主上形成了一个悖论,本应体现多数人意志的立法却被少数人所垄断。为了破解这个悖论,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并由此表达自己的意见,成为实现民主立法的关键性操作,这也是世界各国在发展或创新民主立法时所采用的基本策略。就我国当下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而言,我们更需要建制化的参与机制与程序,类似于目前通过网络、媒体制造公共话题与舆论的参与形式,并不完全可取。
[18][美]戴维·J.博登海默:《公正的审判:美国历史上刑事被告的权利》,杨明成、赖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页。
[19]参见“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载http://ssnly1OO.blog.163.com/blog/static/115633920118473853771/?blog,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6日。
[20]参见翁一:“刑诉法修改需要一种大局观”,载《青年时报》2011年9月14日,第A01版。
[21]如张培鸿律师就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18条意见。参见“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载http://ssnly100. blog. 163. com/blog/static/115633920118473853771/?blog,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6日。
[22]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监测显示,在2012年3月1日至11日期间,国内报刊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报道高达1108篇,媒体的关注热情可见一斑。参见朱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发各方关注”,载人民网: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2npc/GB/239307/1737049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5日。
[23]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之后,很多律师和知识精英都在自己的博客与微博上发表对草案的看法。具体可参见http://libertyzw. fyfz.cn/, http ://chenyouxivip.blog.sohu.com/186848742. html, http://bi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216766752_0_1. html, http://screen.weibo.com/eventdetail.php?eid=20791,http://tsohu.com/microblog/s2011/s125221. shtml,以上网站均为2012年3月7日访问。这一点也凸显了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与其他们部门法立法中社会参与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源于法律性质的不同。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调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表征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的尊重与保障程度,因此很多关注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知识精英非常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犯罪追诉活动,不像其他民事法律与每一个公民的生活直接相关,这又使得普通公众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兴趣并不浓厚,从而参与的积极性不够。不过,就社会参与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方式而言,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并不存在差异。
[24]刑事诉讼法草案公布之后一周,累计提建议数就达48183条,这些建议很多就是利用网络在中国人大网上直接提出的。参见刘金松、杨筱雅、陈娜:“刑诉法二次大修”,载《经济观察报》2011年9月12日,第12版。
[25]如贺卫方、吴法天(吴丹红)等学者发表的博客和微博被网民大量阅读、转发和评论。
[26]参见吴丹红:“刑诉法修正呼唤理性探讨”,载《人民日报》2011年9月1日,第011版。
[27]参见沈国庆:“秘密关押岂止泛滥?还要成灾!”,http://www.521awyers.net/news/12730599-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28]参见甄鹏:“吴丹红关于刑诉法修改的文章严重误导大众”,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lnfo.asp?NewslD=213659,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8日。
[29]如《南方都市报》刊发的社评便呼吁“像关心《物权法》一样关心《刑诉法》修订”。参见南都社论:“像关心《物权法》一样关心《刑诉法》修订”,载《南方都市报》2011年8月31日。
[30]例如,我国学者樊崇义教授认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二是侦查阶段引人律师辩护,使得律师能够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三是证据制度的变化、侦查程序的变化,这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四是解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的科学机制。参见杜萌:“驳斥‘修改退步说’解析‘禁止刑讯逼供’权威法学家回应刑诉法修改之‘众说纷纭’”,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14日,第004版。李庄在网易微博中认为“这次大规模的修订,将律师法和刑诉法之间的脱节,给予了较之以前的有力弥合”、“这也是我们国家在执政理念方面发生的可喜变化,是进步的。”参见http://t.163.com/9679530926,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5日。
[31]例如,有论者针对秘密逮捕的规定,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应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模糊空间,让各方权利在既有的轨道上运行。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对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有更为细化的说明,并规定必须报上级侦查机关审批和备案,一旦家属事后提出质疑,侦查机关应负有“举证义务”,如不能说明正当理由,依法追究责任。参见张遇哲:“刑诉法修正莫留模糊空间”,载东南网:http://www.fjsen.com/r/2011-09/01/content78925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1月28日。此外,也有部分网民在草案公布以后,针对其中个别条款,例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涉及监视居住或羁押后通知家属等内容,表示顾虑。参见杨维汉、查文晔:“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引发众议”,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ingsh isusongfa/content-3/detail_2011_09/01/8848023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5日。我国宪法学者童之伟连续在其法律博客上发表了多篇从宪政角度批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文章,其中有的文章发表在《南方周末》。
[32]一个有力的例证就是,在汹涌的民意压力之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改变了所谓的“秘密拘捕”的某些内容。参见黄庆畅、彭波:“刑诉法二审微调‘秘密拘捕’条款”,载《人民日报》2011年12月27日,第11版。
[33][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34][意]D.奈尔肯、[英]J.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35]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36]参见郑永年:《全球化与中国国家转型》,郁建兴、何子英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37]左卫民:“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实践阐释”,《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38]参见前注[18],[美]戴维·J.博登海默书,第53页。
[39]近年来发生在司法领域与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诸多事件,如赵作海案、什邡事件、启东事件,便是这方面的最好注脚。
[40]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页。
[41]参见黄荣贵:“互联网与抗争行动:理论模型、中国经验及研究进展”,《社会》2010年第2期。
[42]参见陈潭:“网络时代的民主意象”,《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4期。
[43]事实上,我国社会的这一变化也显著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实践。在实践中,很多案件一经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报道之后,往往会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开来,立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甚至成为特定时期的公共事件,而案件最后走向与处理也因此而发生某种程度上的改变。
[44]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新媒体诸如博客、微博、SNS交友网站以及传统网络渠道如门户网站、电子邮件等,很大程度上便利了大众发表意见,也成为近几年重要法律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主要形式。
[45]参见前注[36],郑永年书,第140页。
[46]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参见孙杰:“中国网民数突破5亿增长速度减缓移动终端爆发”,载速途网:http://www.sootoo.com/content/22697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5日。这一数据尽管很大,但相比于我国的人口规模,网民的比例其实并不算高。
[47]这一情况似乎正在转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期间(2012年3月8),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并对一些公众关注的争议性问题发表了看法,进行了解释。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刑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答记者问”,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 com/politics/20121h/zhibo/20120308b/index.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8日。
[48]在一项题为“你熟悉刑事诉讼法吗”的调查中,对刑事诉讼法全文表示完全不懂和不大懂的占65%以上,表示来看热闹的、看投票结果的约占20%,表示“我一直研究刑事诉讼法,这是我老本行”仅占9%参见前注[22],朱毅文。
[49]同上注。
[50]详细讨论参见左卫民:“‘秘密拘捕’:基于实证的初步探讨”,《法学》2011年第11期。
[51]前注[33],[美]马修·德夫林编书,第185页。
[52]参见《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43页。
[53]李林:“民主立法与公众参与”,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9068,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8月5日。
[54]前注[33],[美]马修·德夫林书,第77页。
[55]吴浩主编:《国外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56][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