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学术视野 > 社会 > 正文

李路路:单位制的变迁与研究

“单位制”曾经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城镇地区最具特色的组织制度。相对于农村地区的“人民公社”,所谓“单位”,是改革开放前在城镇地区,基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组织,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资源分配和社会整合的组织化形式,承担着包括政治控制、专业分工和生活保障等多种功能;其典型形态是城市社会中的党和政府机构(行政单位)、国有管理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1]在有关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研究中,农村、城镇社区、地方政府等基本社会结构单位及其组织制度,都得到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调查和研究,但是,对于“单位制”,包括单位组织的变迁却缺乏系统的、持续的研究。这里,我想通过对单位制的变迁及其研究做一个初步的总结式讨论,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研究者对“单位制”变迁的兴趣,从而不仅通过单位制的变迁透视中国社会改革的过程、路径和机制,而且将单位制作为研究中国组织现象和制度的重要参照物,有助于对中国组织现象和组织制度的研究。

通常我们会将“单位制”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即单位体制和单位组织,前者主要涉及社会体制的层面或曰宏观的层面,后者主要涉及组织制度和结构的层面。下面的讨论也将从这两个层面上进行。我将试图回答:究竟单位制的特征是什么?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如何界定或认识现在的状况?为了给读者更清晰的印象,我将按照单位制的特征分别讨论上述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单位制的基础或制度背景。简单地说,中国的单位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和共产党的领导基础之上的,这是我们讨论单位制的特征或者进行比较分析时不应忘记的。

当我们分析“单位体制”时,关注的是下述问题。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切微观的社会组织都是“单位组织”[2]

1.“单位组织”是国家基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起来的、或对原有的社会组织进行改造后建立起来的、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组织形式。而在其他社会中,社会组织大多不是由国家建立起来并由国家直接控制的,例如,私人组织、财团法人等。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特点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最基本的变化是:仅就工业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来说,2009年,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仅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4.9%,可以说,大部分企业组织都不再是“单位组织”。当然,就其性质来说,行政单位和大部分事业单位仍然是国有单位。

2.单位组织中普遍设立党组织,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代表党和政府。首先,现在的国有单位中仍然普遍设立党组织;其次,这些党组织在政治上代表党和政府,但“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使得这些党组织在法律上已经不再代表党和政府;再次,大量的非国有单位中党组织已经不是普遍的存在,而是成为需要努力的目标。

3.以国家行政制为基础的普遍行政等级制度,每一个单位组织都被组织到国家的行政等级制度中,获得一个相应的行政等级位置,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改革,已经造成,在非国有单位和中小国有企业中,国家行政等级制度已经解体;但在大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仍然存在国家行政等级制度,而且在国家行政权力越来越“升值”的背景下,这些组织的行政化倾向还有发展的趋势。

几乎一切城镇地区的就业人员都是由国家按照计划分配至“单位组织”成为其成员

这一特征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随着就业体制的改革,国家已经基本上取消了计划就业体制,就业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其次,随着非国有单位的发展,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人员占城镇全体就业人员的比重,已经由1980年的99.2%下降为2009年的20.5%。也就是说,在城镇地区,大部分就业人员不再是国有单位的成员,也没有统一安排人们工作单位的就业制度。

单位组织具有功能合一性、非契约性、资源的不可流动性等内在特质[2]

1.功能合一性。伴随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组织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已基本上市场化,例如,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福利、住房等;国有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还承担着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功能,在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这些单位的社会保障功能显著“升值”。尽管国有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单位在功能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们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国家赋予的政治和社会功能,例如,社会稳定功能等。

2.非契约性。组织性质、地位和环境的改变,使得国有单位组织和其成员的关系已经基本上转变为普遍的契约制,即普遍的合同制,相对于过去的非契约性关系有了根本的变化。

3.资源的不可流动性。国有单位组织与国家关系的改变和市场化的发展,国有单位组织对于自己实际控制的资源有了相当大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市场化的环境也推动资源在市场中的大规模流动。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路路   单位制   变迁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