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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3)

以法治改革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改革也要与时俱进,并贯穿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的全方位联动改革之中,真正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

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除了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是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第一,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中设立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第二,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动态适应性,帮助人们统一、深化对宪法的认识和运用,确立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第三,应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修改宪法,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决议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固化下来、推广开来,通过宪法的权威来确保改革不因政府换届或人员变动而出现停滞或倒退。

推进民主立法,重塑公法价值。与中国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立法工作也应适时跟进,尤其要加强在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并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立法的民主化是要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以便作出公共决定。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市场的立法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而是宜粗不宜细,因为这里面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如果一个法律难以执行、监督成本过大,那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相反,对于政府的立法则应该是越细越好,因为政府的公共行政有巨大的外部性,所以,随着中国政府从发展型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与之相应的公法建设也要跟进。没有一个成熟发达的公法制度体系,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难以得到保证。

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也对法院和检察院之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作了明确规定,如何真正落实到法治体系中去则需要深入研究探讨。首先,要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司法、中纪委与司法、政法委与司法、媒体与司法、公众与司法以及公、检、法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其次,要正确处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防止司法行政化以及行政对于司法的干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机关的垂直化管理将斩断其与地方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再次,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民主性和专业化,拓宽民众的司法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公共治理中的救济作用。

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一个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领导方式和行政运行方式必须向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法治化转变,同时这个转变要牵住“牛鼻子”,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为政府立法项目和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第二,要加强对现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对于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让政府行政建基在良法之上。第三,要对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进行分解、细化和量化,将法治政府建设用量化的指标体系固化下来,让法治建设也成为政绩,突破考核体系的唯GDP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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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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