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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重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反映了我们党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是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首先实现财政体制的现代化。

当前我国财税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不够,财政资金供给中存在“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现象。财政支出是政府活动范围和方向在经济上的反映,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作用范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财政存在“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现象。同时,财政供养负担过重,行政性财政支出比重过大,财政支出管理职能弱化,管理方法落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

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不够,没有涵盖政府的所有收支,预算管理偏重放在收入管理和当期管理,对支出管理、政策绩效以及长期的动态管理重视不够。

税收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转型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在解决产能过剩、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方面功能较弱,税收优惠过多过滥,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专项转移项目过多,资金分散,对地方常有配套要求,不利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做好几个重点工作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来界定政府财政配置资源的范围。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要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政府要简政放权,不要去干预;凡是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应当主动补位,管到位,管出水平。财政应主动地根据这些要求,来进行资源配置相应调整,退出“越位”,弥补“缺位”,把财政资源更多更好地配置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来。

改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纵观现代各国的预算管理模式的演进,以“新绩效预算管理”为方向的预算改革,明显存在以下趋势:一是从投入导向预算转变为结果导向预算;二是具有使命感的预算;三是从年度预算转向年度预算与中长期预算相结合;四是注重公民参与的预算。

预算改革要顺应发展的潮流,做好以下改革:一是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审核预算的重点由财政收支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年度预算审核重点由收支平衡转到支出政策上,收入预算从任务改为预期,预算确定的收支平衡状态在执行中有可能被打破。为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就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方面是建立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另一方面是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的机制,对一些重大项目不能一年一定政策,要有长远考虑,通过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可持续性。三是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现在的预算公开更多的是财政收支情况的报账,简单公开账目。以后预算将更多地推进政策公开,增强预算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预算。四是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事项,切实增强财政投入的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把这些领域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确保这些领域事业发展的正常投入。

完善税收制度。根据《决定》要求,今后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是根据“五位一体”总布局、总要求,改革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推进依法治税,理顺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职能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奠定更具适应性、有效性的税制基础。

深化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一是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二是调整消费税制度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三是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清费立税,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四是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资源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五是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六是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特别是征管职能划分,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七是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实际上是涉及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问题。首先,应明确事权划分,明确哪些是中央事权并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地方事权并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中央委托地方事权。其次,要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求,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事务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激励相容性,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加强中央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委托事务,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支出责任。再次,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另一方面是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最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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