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的工具构成
创新券的政策工具是福利券,但福利券并不仅仅限于一张纸或卡,而是包括纸或卡背后的一系列政策内容。创新券政策工具的构成如下:
资金来源。创新券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2009年荷兰创新券预算为2650万欧元,2012年丹麦创新券预算为1969万欧元。就中国情况来看,创新券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县三级财政。
创新券一般都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但配套投入是由创新券政策引致出来的,即使数量较大,也并不改变创新券财政资金的性质。随着发展,将来可能会有社会资金进入创新券,但仍然不会改变创新券主体是财政资金的性质。
中国创新券的资金可以省、市两级财政为主,以中央、县级财政为辅。中央财政的投入主要用于中央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运行费用,以及对一部分财政困难地区实行创新券的转移支付。县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配套或低成本的“软”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应整合政府各部门资金,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等,统一安排创新券资金;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科技经费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创新券资金。创新券资金额应根据当地情况测算、确定。
主要类型。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创新券可以划分为单一券和联合券、普通券和专项券、科技券和奖补券、A券和B券等。
按使用创新券的企业数量,可分为单一券和联合券,也称为基础券与扩展券。荷兰、爱尔兰等国采用这种分类。单一券面额较小,用来解决单个企业发展的创新问题;联合券面额较大,用来解决若干企业的共性问题。荷兰的联合券针对较大项目,由参加企业联合申请;爱尔兰的联合券采取若干单一券联合使用的方式,最多可将10家公司的单一券合并起来使用;新加坡首期创新券也允许10家以下非亲属企业联合使用创新券。
按创新券支持的领域,可分为普通券与专项券。瑞士等国采用这种分类。普通券面向所有领域,专项券面向特定领域,如清洁技术领域等。
按创新券购买的内容,可分为科技券和奖补券。宿迁市采用这种分类,用于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称为科技券;用于购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硬件设备的创新券称为奖补券。
按创新券资金的来源,可分为A券和B券。焦作市创新券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市本级财政资金为A券,区县本级财政为B券。A券与B券按1∶1比例配套,A券由市级财政兑现,B券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兑现。宿迁市没有区分A券与B券,但也规定区财政与市财政按照5∶5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县财政与市财政按照8∶2的比例进行配套。
对创新券的分类,各地可参考上述一般分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券面价值。从实践经验来看,大额券面值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爱尔兰的面值为5000欧元,瑞士的面值为7500瑞士法郎。最高面值可达人民币50万元,如荷兰联合券,最高值为50000欧元。宿迁市的奖补券大约为几十万元人民币,但这不是普遍做法,具有特殊性。
小额券一般为一、两万元人民币。荷兰面值为2500欧元;新加坡首期面值为5000新元,现在为5000美元。宿迁市创新券面值为1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获得创新券额度为5万元;焦作市创新券面值也是1万元。也有更低的面值,比如长兴县为1000元人民币,这也具有特殊性,不是普遍做法。
我国创新券的面值可以1万元、5万元人民币两种为主,使用时可以进行多种组合。
资金政企配比。丹麦等国小额券配比要求是1∶1.5;大额券配比要求是1∶3。宿迁市的配比要求也是1∶3,实际达到1∶10;焦作市市属企业配比不低于1∶1,县属企业不低于1∶2。
宿迁市根据奖补类创新券的特殊性,对配套资金另作规定。县(区)和园区配套资金要求1∶5,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降耗方面的配套资金比例为1∶8,服务机构不需要配套。
我国可采取“大配小不配”的原则,小额券不要求企业配比,大额券要求企业1倍以上的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