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如欧洲一些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标准是少于50人,新加坡的从业人员标准是不超过200人;新加坡的收入标准是年销售额不超过1亿美元。我国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围绕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制定。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2011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各地可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
创新服务机构。承接创新券项目的创新服务机构主要为知识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设计研发服务企业、技术转移服务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等。
派发规则。主要有先到先得、随机发放、系统发放、普遍发放等。先到先得就是先申请的企业首先获得;随机发放就是在所有申请企业中随机分派,类似抽奖或北京市购车摇号;系统发放就是依靠科技局系统,根据管理部门推荐向企业发放;普遍发放就是直接向所有中小企业发放。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规则发放,其共性是无需专家评审。是否立项不由专家决定,而由需求决定;其效果也不由专家评价,而由市场评价。事实上,创新券项目如果采取专家评审,其成本会大大超过创新券面值,在经济上也是不可行的。
有人认为,不搞专家评审不够科学,导致优秀的项目被淘汰。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就创新券政策来说,实践时间较短,肯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它不采取专家评审制,而把决定权交给市场,这不但不是毛病,反而是一大突破,即突破了对创新项目采取科研管理的失败做法,实现了科研管理向创新管理的转变。
我国创新券可以直接向所有中小企业发放,各地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门槛条件。
项目周期。创新券项目周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低不少于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两年。新加坡允许更改一次项目内容,但仅限一条。可更改内容包括结项日期、知识服务机构、预期结项成果等。鉴于创新的不确定性,我国可采取新加坡的办法,允许更改一次。
报销审核。创新服务完成后,知识机构凭券及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审核兑现。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活动基本信息、项目支出情况等。审核程序和标准要从严掌握,必要时由财务专家评审。
创新券的管理机构
创新券政策的实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操作。就我国的情况来看,中央和地方都需要相应的管理机构。
中央政府管理机构。创新券管理由中央政府主管创新的部门负责,具体由政府创新部门的司局或所属非赢利机构负责。荷兰创新券事务由荷兰政府经济事务部及其下属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管理;瑞士由瑞士创新促进机构(CTI)实施,该机构的职责是促进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研发、知识和技术转移;新加坡由贸工部及其下属的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主管。
我国可成立中央政府创新券管理机构,具体分为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是国家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由创新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执行机构为国家创新券管理中心,可依托创新主管部门现有的相关管理中心,也可以建立新的机构。
中央政府创新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总体设计和规划创新券政策、协调科技部门与经济部门、转移支付创新券资金。我国中小企业群体大、区域差异明显,在政策对象、政策任务、政策工具等方面会产生一系列共性问题,如科技资源贫乏地区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富集地区使用,在财政制度上存在一定障碍;不同地区创新券不统一,使用、兑现存在一定障碍,需要提出统一解决方案;创新券政策涉及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等多个主体,需要宏观政策协调;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落后,财力不足,创新券资金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管理机构。宿迁市设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组成的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决定创新券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依托,成立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政府通过采购服务方式,支持其工作。
我国地方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借鉴宿迁模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立相应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