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的政策难点
外资问题。创新券政策对外资能否开放?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外资性质的服务提供方,应该完全开放,鼓励外资机构和外国机构为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对需要创新服务的外资中小企业,国际上通行做法是有条件开放,如新加坡规定,外资中小企业必须在新加坡注册并实体存在,本地股权占30%以上。
建议对需要创新服务的外资中小企业开放,但在其注册地、股权构成、创新发生地、解决本地就业程度、税收贡献水平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预付问题。创新券的项目规模较小,一般不存在预付问题。但也有一些较大的创新券项目,对这样的项目,当企业、知识机构缺少启动资金时,创新券资金可否预付呢?新加坡允许预付,但预付金额不超过创新券全部的20%。
我国较大的创新券项目可以参考新加坡做法,允许部分预付。
资源共享问题。当前创新券政策尚处于摸索阶段,存在创新券资金用于购买设备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发展方向。创新券资金应该用于购买创新服务,而不是购买研发设备。但较大一些的创新券项目,如果有研发内容,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设施如何解决呢?方向是资源共享。
建议中央政府管理机构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凡承担创新券项目的创新服务单位,其科研仪器、设备、设施都应免费或优惠向该项目开放。
人员激励问题。创新券资金额度较小,能否调动知识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回答是肯定的,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中央政府管理机构出台相应规定,知识机构和科研人员每年必须有一定项目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达不到标准,不得申报国家项目。这一点,是由创新券的政策基础决定的。
第二,改革创新劳动薪酬制度。将创新券金额的60%~80%作为创新劳动报酬,支付给科研创新服务人员。
第三,引导创新服务机构从券外深度开发和接续开发中获益。
创新诚信问题。创新券政策的需求导向,解决了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但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企业与创新服务人员会不会内外勾结,制造虚假创新,骗取创新券资金呢?的确存在这个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可以消除的。
第一,项目公示,依靠广大群众全方位、全过程实时监督。
第二,信用评级,对优质服务的买方和卖方调高信用等级,优先支持。
第三,财政、质检、审计、监察部门进入管委会,对创新券项目全程督察。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知识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若干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与预算制度的兼容问题。创新券的投入方式,与现行预算制度存在不兼容之处,如由于创新券资金预算不能按时完成,容易造成资金占用成本过高或突击花钱等问题。建议改革相应制度,允许创新券余额向下年结转,或采取基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