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底线公平指标
早期与公平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多以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低保参保率来衡量底线公平。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其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有关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过分追求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应保尽保率,会削弱这部分人口中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等、靠、要等消极思想;第二,类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长期来看,与其给予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基本的生活保障,倒不如加快完善相关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这些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努力来摆脱贫困。由此,我们没有选择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应保尽保率,转而将贫困率确定为衡量底线公平的一项核心指标。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最终选取以一个县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口占该县总人口的比重来近似衡量这一指标。
此外,自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就长期存在。在这种二元格局下,我国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人均收入水平、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始终存在较大差距,并进一步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存在差距。另一方面,相关研究表明,生活水平是衡量人们衣食住用等基本生活底线实际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愈加能够通过生活消费的支出水平给予直观反映。由此,以保证指标间的可加性和可比性为准则,结合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普遍低于城市地区人均消费支出这一现实情况,我们选取了一个县的乡村、城市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来衡量该县城乡居民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公平程度。
2 . 机会公平指标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这推动了人们需求层次的相应提升,使人们更加关注个人的发展机会问题。与此同时,自2006年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普及。而综合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以及我国县域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我们推定,在县域地区,义务教育在培养和提升人力资本方面有着基础性的地位。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发现,对于这方面的推定,也被大量与人力资本有关的研究所证实。为此,我们选取了一个县九年义务教育的完成率来衡量该县人口在发展机会方面的公平程度。从规范和严格的意义上来讲,义务教育的完成率应被具体设定为:
义务教育完成率=初中毕业生数/九年前小学招生数×100%
3 . 分配公平指标
要全面而系统地衡量县市经济社会公平程度,除了需要考虑底线公平和机会公平外,还需考虑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效率和公平并重”两个阶段性的分配原则,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同时,城乡、地区、行业、职位间的收入差距也被逐渐拉大。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用以衡量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当前更是超过了“0.4”这一国际警戒线。因此进入本世纪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注重和实现公平,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有鉴于此,我们选择了以初次分配公平度和再分配公平度两个指标,来衡量收入分配上的总体公平度。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进一步选择了一个县的城镇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占人均GDP的百分比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一个县的公共财政支出的百分比,来反映该县经济社会初次分配公平度和再分配公平度。
此外,鉴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近年来长期存在,而这种二元结构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城乡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限制了城乡收入分配公平度的快速提升。因此在分配公平方面,县市城乡居民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为保持数据指标的可比性和可加性,与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指标的设定逻辑相一致,关于一个县的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同样以乡村、城市人均收入比(%)来反映。可能有人会认为这里的人均收入与底线公平指标中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存在交叉和重叠,因为收入水平是影响消费支出的主要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已有的大量实证研究均表明,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特别是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县市地区,除了收入水平外,诸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市场化程度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支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