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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算结果评价与可能存在的误差说明
根据经济社会公平度与人均GDP的排名,我们构建了“经济公平协调度”这一指标,其计算方法为:经济公平协调度等于各县市的经济社会公平度排名减去各县市人均GDP排名后的绝对值。据此,可以将参与测评的36个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县市其经济公平协调度小于等于10,说明与其他参与测评的县市相比,其经济社会公平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均衡;第二类县市的经济公平协调度大于10,说明在本次测评的36个县市中,其经济社会公平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
测算结果表明,超过一半的县市(第二类县市),经济公平协调度波动幅度较大,即很多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的排名,与自身人均GDP排名存在较为明显差异(见表1)。与此同时,对于参与测评的36个县市,从三个一级指标划分的维度来看,各县市底线公平度平均得分最高,达到81.59,分配公平度平均得分次之,达到73.90,机会公平度平均得分最低,仅为69.71,说明在经济社会公平方面,机会公平程度的相对偏低,是参与测评的36个县市在整体上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下述四个方面的限制,可能会使测评结果与江苏省各县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偏差:
统计口径的不同。由于我们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江苏统计年鉴、江苏教育年鉴、江苏省地级市统计年鉴和年度统计公报等经官方发布、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而江苏省与江苏省各地级市之间,江苏省各地级市相互之间在数据的搜集和统计过程中所采用的统计口径、抽样比例都可能存在差别,这些差别都会对最终的测评结果产生影响。
各县市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测评结果可能和人们对于江苏省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直观印象存在偏差,不乏一些经济实力很强的公认富裕县市,在测评结果中排名相对靠后。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各县市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造成的。例如,按照经济学中的经典“U”型曲线,随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均生产总值的不断提高,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公平度很有可能经历一个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因此对于处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各县市,相互之间在经济社会公平度方面不完全具有可比性。
数据可得性带来的限制。我们在构建指标体系的过程中,主要是以数据的可获取性为导向的,这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更加系统而完善的指标体系的建立,同时也限制了我们对于更加科学的测评模型的构建,因此测评结果与各县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存在偏差在所难免。
更为深入的实地调研有助于对测评结果进行补充和修正。除了数据的可得性会给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指标数据的选择带来限制之外,对于现实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国各省市,有其自身不同的发展特色、发展重点和难点,因此评价各省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的指标体系应尽量避免千篇一律。若能就相关问题广泛开展实地调研,不仅有利于把握江苏省以及其他各省市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而且有助于根据不同省市,对我们这里所构建的测评体系、指标数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测评的结果进行修正和补充。
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在文中并未列出江苏省36个县市底线公平度、机会公平度、分配公平度的全部测评得分和完整排名,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测评结果,可关注“民智市场调查”官方微信获取。今后,我们将陆续对全国其他各省市经济社会公平度进行测评和排名。
(执笔:栾大鹏、董惠敏)
责编/严俊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