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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创新之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人人病有所医目标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创新性举措。它从制度设计上引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模式,放大了保障效应,为全民基本医保注入了活力。大病保险制度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托底救急的网底;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加快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

开展大病保险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深化医改四年多来,已经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持续深化医改,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从制度上尽可能让每个家庭不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十二五”期间,全面深化医改要实现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是深化医改的一个关键环节,对推动医药、医疗改革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大病保险既能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医药、医疗改革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也能通过引入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强化支付方式改革,从而促进医药、医疗改革。同时,大病保险着力解决大病患者的特殊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能够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实现深化医改的政策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开展大病保险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多种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辅助,大病救助为兜底,已经实现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大病保险明显减轻了大病患者的费用负担,有效放大了基本医保的制度效应,既是对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也是对其基本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从制度上筑牢和织密了医疗保障的安全网。同时,大病保险也明显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调动了群众参保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基本医保制度的吸引力。

开展大病保险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大病保险救治工作中,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完善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并借助区域协作中心、专家组和对口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加强了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还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城乡居民大病的初步检查、诊断和康复等能力,以保证患者初诊、转诊的顺利进行,提升救治质量和效率。各级医疗机构紧密配合、相互协作,推动建立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提高了大病救治工作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准确把握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改革不偏离方向,尽快取得实效,必须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开展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等现实问题。它的基本理念是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同时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在制度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大病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之间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开展大病保险是政府为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大利民惠民举措。在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基金筹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大病保险都应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其实质不是一般性的商业保险,而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具体运作是通过购买大病保险的形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放大保障效应,提高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

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同时要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加强对大病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大病保险是一项开创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央的顶层设计只确定了必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放在突出位置,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效有序地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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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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