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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大部制和混业监管改革(2)

2017年之前完成利率市场化

陈雨露认为,没有利率市场化,就没有统一的市场,也就没有健全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可言。从国内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来看,由于利率管制下的存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市场竞争已经开始驱动银行通过各种创新业务对现行利率管制进行突破,如发行高利率理财产品变相“揽存”、帮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置换贷款等。这些事实表明,继续推行利率管制的市场基础越来越薄弱,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竞争和信贷市场上的利率扭曲已经开始“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再从金融机构的情况来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稳健的银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当前的中国银行业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因此,不管从金融市场基础还是从金融机构基础来看,逐步取消利率管制、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时机都已经基本成熟。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下一步改革中,可考虑先选择具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逐步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对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区间,最终实现存贷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按照影响的重要程度,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后短期;先大额,后小额。在贷款利率基本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可允许存款利率向上浮动一定幅度。存款利率上浮可首先在具备了财务硬约束条件的金融机构中试点,逐步将存款利率上升预期转变为市场定价,这一方面可以缓和利率放开对社会经济形成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逐渐实现完全市场化创造条件,同时能有效防止体制突变所可能带来的各种潜在问题。

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也必须跟上。一是要继续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高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 IB O R )的基准性,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增强风险定价能力。二是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完善金融安全网,在促进优胜劣汰和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过程中,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三是要同步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内外价格之间的传导机制,促进形成开放统一的金融市场和价格体系。四是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防止“问题金融机构”因获得过度的定价权而导致高息揽储、搅乱市场等问题。五是要有效把握资本账户开放的节奏和秩序,使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资本账户开放的实际进程相匹配,防止改革进程错配所导致的各种潜在风险。

以1996年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标志,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迄今已经历了17年时间。如果按照平均20年、最长23年(印度)的时间表粗略推算,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应该在未来的3-5年内完成,即2015—2017年之间。如果结合中国在2020年之前实现资本账户开 放 , 那 么 , 利 率 市 场 化 在2015—2017年之间完成也是比较合理的时间安排。

推动“金融大部制”改革实施“全口径监管”

危机后各国的金融监管纷纷加强了宏观审慎。从监管的目标对象来看,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风险点不是特定金融机构的个体性和异质性风险,而是整个金融体系所面临的共同风险暴露,因此,推行“全口径监管”势在必行。事实上,“大金融”理论下的动态网络型传导机制表明: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错综复杂,一旦系统逼近临界状态,任何微小的扰动就可能导致网络关键“节点”的失效,从而引起整个金融网络系统的崩溃。因此,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影子银行”等规模较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类金融产品,都应该被纳入监管范畴。

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分立的监管机构往往只关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局部稳定,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累积却漠不关心。为避免这一问题,在新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必须对监管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监管体制不仅与宏观审慎的“全口径监管”要求相匹配,而且在监管的有效性和对市场的敏感度方面也具有非常突出优势。在下一步改革中,应积极推动“金融大部制”改革,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全面统筹协调宏微观审慎监管。

构建“三位一体”的大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基于金融和实体经济相统一的基本思想,“大金融”命题下的金融宏观调控必须以一种更加系统的思维,同时结合危机后宏观审慎改革的最新趋势,全面构建包括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宏观审慎政策新框架。这一框架必须在全面考虑金融体系因素的基础上,系统纠正传统宏观经济理论在金融方面的认识不足,以及传统政策模式下单一和孤立的政策工具在应对信贷扭曲、金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方面的严重缺陷,并通过建立起有效的结构性政策组合模式,真正实现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共同稳定与高效运行。

中国的“大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应着力构建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整体框架。其中,货币政策方面,应在盯住通胀和产出的基础上关注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继续完善通胀指标统计,为政策决策提供可置信的信息基础,坚持价格型调控为主、数量型调控为辅的基本原则。金融监管方面,逆周期监管应综合考虑银行广义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宏观审慎监管应与微观审慎监管紧密结合,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应统筹协调。信贷政策方面,应坚持市场化调控原则,提高效率和增强可持续性,可选择盯住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与总量性的货币政策相区别,主要发挥结构性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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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标签: 监管   改革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