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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

核心提示: 【摘要】在群体性事件预警视域中,新型城镇化的人本理念与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有同源性和同质性。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与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相互贯通。探究群众路线在预防与化解城镇化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教育、监督、自立、效能等价值,是创建和谐有序、健康理性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新路径。 【关键词】群众路线 新型城镇化 群体性事件预警 枫桥经验

新型城镇化的人本理念与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同质性分析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要求:以人为核心的思想认知、观念意识、市民行为等主观素质的进一步文明化和理性化;以人为核心的居住方式、就业方式、交往方式等生活方式的进一步科学化和有效化;以人为核心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等生活环境的进一步明朗化和安全化。这就进一步要求政府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坚持人本原则和长远眼光,切实从民众利益出发、立足于民众实际所需,注重人的城镇化,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使民众自主、自助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利益纠纷。坚持以人为根本和核心、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与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相互贯通、一脉相承。这主要体现在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时,要从“群众”这一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群体性事件预警视域中,新型城镇化的人本理念与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有同质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顺期待。枫桥经验中坚持群众路线,前提是顺应人民群众的合理性期待。群众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的期待有多元化的特点,有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期待,也有对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等价值的期待。只有了解群众期待,顺应群众期待,城镇化建设进程才不会因为群际冲突被搁浅,社会安定才不会因为群体纠纷而被扰乱。在城镇化建设道路上,要考虑到群众对城镇化建设的权益保护期待,对优势生活方式与习惯延续的期待,对更加富裕、健康、文明、和谐的新型城镇生活的期待。

尊意愿。枫桥经验贯穿着预防矛盾、发现矛盾、调解矛盾、善后和谐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要求树立为人为民的政绩观,重视人之实际所需所求,了解并顺应群众所期所盼,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重视地方特色与差别,尊重民之意愿,使城镇化建设切实体现民意、符合民情、满足民愿,服务于民。新型城镇化建设若想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尊重民众意愿,将各项利民政策不打折扣地切实履行,推进城镇化建设有序、健康地开展,必须建立有权威和有效能的城镇化建设协调机制和有公信力、有说服力的城镇化规划管理体系,以此为保障,提升政府城镇化建设的规划能力和管理能力。

维利益。由于城镇各方面的便利,农民自发进入城镇,自觉纳入城镇化进程,这种保持着高昂积极性和自信心的“自发城镇化”需要政府有力措施的引导和疏通,以防止无序管理之下的社会混乱与失控。而在政府统一规划下将部分农村强制纳入城镇化进程,这种“被动”城镇化过程倘若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沟通,势必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叠加,增强风险系数。自发抑或“被城镇化”行为易引发恐慌,甚至触发转变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枫桥经验最关切的是诸多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全力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尤其是对城镇化过程中衍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高度关注,杜绝因决策失误或执行不力损害群众利益。

聚能量。枫桥经验表明相信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重视政府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的政治整合能力,激发群众参与城镇化群体性事件预警建设的正能量,形成以群众为主力的社会协同维稳解纷机制的重要性。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中,政府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解放思想,转变行政理念:从行政主导思维转向经济主导思维,重视市场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经济主体积极性,尤其是群众建设、管理和发展城市的积极性,将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完成的更具优势;而广大群众要抛弃政府包办的依赖思想,积极采用一切利益表达、民主参与、进言献策的渠道和方式,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自主提升自己的生活能力和维权能力,为城镇化建设倾注正能量。

群众路线视域下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群体性事件预警路径选择 

枫桥经验是一种由民众创造的化解基层矛盾的经验。坚持“枫桥经验”,走群众路线:通过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化解消极因素,解决社会矛盾。群众路线突出人本理念,突出群众主体地位,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农民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结合,主动参与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城镇化冲突化解开辟了一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新路径。

发挥群众教育价值,增强政府公权的合法性基础。在“枫桥经验”产生之初,群众的法制意识形成于政治斗争参与中。普及群众教育,开展“农村启蒙”工作,培育农民法制意识和维权理性是群众路线的首要,也是政府化解城镇化冲突矛盾的关键。加强基层组织教育,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是群众路线的另一视角解读:政府摒弃“口号式”政治宣传,重视“出自于基层,与乡土社会有着天然契合性的宗法、礼俗、习惯、道德等民间法这些‘旧的矛盾解决资源’”①,通过一些农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极具感召力和启发性的活动来释放农民天然的社会伦理道德,通过矛盾调解灌输法制理念,使民主观念和法制意识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真正生根发芽、成长成熟于广大农民群体解决关乎利益的相关实践中。

挖掘监督价值,创建政务公开、群众参与机制。良好的公开监督机制是点化群众觉悟的良药,是塑造监督维权的利器,更是缓解社会“潜在性焦虑”的捷径。城镇化建设不仅是一门涵盖城乡的系统工程,也是一种体现市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公正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方式,更是一场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少数人说了算到专家群体、市民群众表达自己意愿的文明运动。因此,稳定推进“城镇化运动”,群众对城镇化政府活动的公开监督必须走在前列。在这场文明活动中,政府官员应学会民主行政的理念和方法:公开行政,公开各类规划,尤其是公开强制性规定、控制性要求及行政性程序;积极尝试协商、民主、对话、沟通的治理方式来开展群众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运用私权利来化解纠纷,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参与的作用。广大群众要积极采用政府合理参与的方式,监督城镇化建设实况。

探究自立价值,创造基层群众的可持续性稳定。基层群众自立意识的培养和自立能力的塑造,增强群众造血自救功能是群众路线的真正创新和可持续秉承的内核。就业稳定是城镇化冲突预防的首要。坚持群众路线,关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群众的基本就业,以及就业培训、晋升和保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维稳机制的基础和关键。政府可首先加强政企合作,开展职业介绍,开办培训基地,同时规范农民进城要求,控制农民进城数量。双管齐下,在劳动力供给控制和劳动力就业安置的平衡中促进城镇化建设的有序化、和谐化。其次,倡导创业文化,消除农民创业限制,提供农民创业便利,来帮助农民创业就业。最后,以专家为科学理性代表,以政府为民主人文归属,推动专家、政府、群众的结合,并重视发动和依靠基层群众是城镇化冲突预防和化解的科学抉择。真正做到“农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共同决定城镇化事业的发展”。

激活效能价值,推进和谐有序城镇化建设。群众路线是农民哲学在政治层面的解释、表达和运用。城镇化冲突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牵绊和障碍,也是制约新型城镇化建设效能的瓶颈。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依靠群众来提高预防和化解矛盾实效是创建城镇化建设绩效的最快捷径和最佳机制:依靠群众发展经济,发挥群众物质建设的“蓄水池”作用,从根本上预防城镇化冲突;鼓励群众监督城建,矫治行政理念行为,从外因上遏制官民潜在对抗情绪的激化蔓延;引导群众理性维权,疏导畅通群众表达,从体制上为群众性怨恨表达与释放提供渠道;组织群众参与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民主程度,从细节上维护城镇化建设的常态化稳定。

总之,要把在群众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化解在群众之中,就必须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理念上,由“管控”走向“服务”,由“GDP达标”走向“公共责任”;实践中,由“压制”走向“调解”,由“隐蔽”走向“公开”。秉持群众路线,缓解城镇化建设引发的群众“潜在性焦虑”,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群众支持基础,是有序、和谐、理性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作者分别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公共危机预警管理研究”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与阻断机制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3BGL134、12YJA630141)

【注释】

①尹华广:“论构建基层矛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基于“枫桥经验”的实证分析”,《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8月,第40页。

责编/王坤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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