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国目前小微企业总数比改革开放之初增长了二十倍,全国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已超过2000万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总有一部分小微企业面临资金问题和融资困难。这是小微企业不可避免的“成长中的烦恼”。在目前经济放缓以及经济改革的前提下,小微企业很难从正常渠道获得贷款,这种情况既有内因即小微企业自身的原因又有外部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企银之间沟通不畅;二是不具备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向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三是需要政策支持的弱势企业由于无政策支持机制,而无法获得贷款。
小微企业融资难原因分析
融资服务链不完善,融资体系尚不健全。一是金融体制方面。第一,金融体制及政策上的失衡直接制约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仍以中、农、工、建等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行业垄断与产业垄断相一致,导致大型商业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提供贷款。且长期以来,国家非常重视大型企业的发展,但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小企业的发展。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据相关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内蒙古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共78万家,而金融机构共有13家,除四大国有银行外,还包括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包商银行及内蒙古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前身的金谷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中只有包商银行和金谷银行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这种情况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此外,国家对银行逾期、呆帐等不良资产实行追究制,特别是多数商业银行采取终身责任制令小企业的放贷更加如履薄冰。201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布实施的最新《贷款通则》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与规定,小微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也同时有所提高。加之我国针对小企业的其他形式融资尚处于初级阶段,银行可提供的小微企业融资产品少之又少。特别是自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对金融业的宏微观政策逐渐呈现紧缩态势,金融二级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对大中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及风险防控得到提升和加强,多种政策同样使得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很难实现。
第二,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银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较晚,小微企业则广泛分布于广大城镇和农村,在银企合作的现行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资金的供给者,不可能亲自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很难做到在真正意义上对资金使用者的了解和资金用途的风险把控,货币资金自银行流出,通过企业周转后流入房地产、股市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板块之中,对市场经济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以2011年鄂尔多斯的融资风暴为例,多名官员自杀缘起于放贷,在放贷风潮下,融资企业老板们的炫富行为也往往是吸引债权人投资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想将小企业融资全部纳入安全的监管范围之内可谓难上加难。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引发了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为此,银监局相继出台各项信贷资金流向监管方式,如小企业贷款大额支付时需要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严控贷款目的,通过企业向银行提供的购买及支付合同等凭证为依据,直接将贷款资金转入企业上游厂商以保证资金的正常流向;微小企业贷款发放后企业需向银行提供资金使用回单等方式防控风险的发生。虽然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经营管理水平、人才队伍、信息获取、市场准入、资金实力等方面与大型企业相对比,尤其是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担保能力上仍有很大差异,这都使得缺乏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是融资渠道方面。我国小微企业起步晚,一般是规模小、高科技含量比较低,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以及初加工产业上,即使是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但也由于缺乏资金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而很难做大,据统计,我国的小微企业存活期一般是3~5年,其现状形成其融资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一些特殊性:第一,融资依赖内源融资。由于内源融资是企业内部挖潜,这种方式对企业而言比较灵活,同时各种制约因素也少,也不会对小微企业的股份构成和决策产生影响,因而更受小微企业喜欢。但这种方式局限性大,对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扩张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在外源融资受阻的情况下更依赖民间金融。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均有限制,逼迫小微企业依赖于民间金融借贷。如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随着资源的开发,带动一批小微企业应运而生,这些企业主要是小型加工企业及服务业,注册资本小,固定资产少,可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基本没有,根本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和条件,需要融资就只能从民间进行借贷,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鄂尔多斯市小额贷款公司有120家,民间流动资金高达200亿,借贷来源遍及内蒙古及附近的山西、陕西的榆林、神木等地区,其中小微企业借贷高达80亿左右。同时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并不完全畅通。我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和发行融资融券等的硬性规定使得小微企业更加无法进入二级市场从事证券融资,限制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空间。正是由于正规金融部门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导致对中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不足,使得中小微企业对金融产品的超额需求溢出到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顺理成章地成为中小企业除正规金融之外的重要资金补足渠道。这在另一个侧面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中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监管难度加大。
三是政府政策层面。长期以来,国家重视大型企业的发展,对小微企业的重视程度及政府的扶持力度相对较低,政策的倾斜程度较小,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发展小微企业成为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需要。虽然国家相继出台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归根结底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阶段对小微企业来说,仍然不能享受国家大规模的优惠政策,已有的优惠政策仍有诸多限制条件。领导层面对小微企业的认知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来看,出口和投资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在我国GDP中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消费增长乏力的原因之一是居民就业状况不理想,收入水平偏低。而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即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目前早已不再是大型企业独自挑大梁的时代了,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能够显著改善居民收入水平。因此应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发展战略,以增强国家出台各项政策的针对性和协调性,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小微企业自身原因。一是经营管理思路落后。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创业前期所用的简单管理方式已经渐渐落后,具体表现为管理管理能力弱、结构缺失、企业抗打击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等问题,不具备深入发展能力,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是财务信息不公开。由于小微企业贷款能够为银行带来的收入低,金融机构不会花费成本进行调查客户端信用情况,而小微企业不注重财务制度以及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混乱,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导致在申请贷款时不能提供有效的审计材料,也会导致企业无法获得信用贷款。
三是小微企业用于可供担保抵押的财产少,银行贷款风险大。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资金等方面的原因,缺乏可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同时即便有无形资产,但价值低又不受银行喜欢或者接受,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谈拢。在内蒙古,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抵押物贷款,包括固定资产及存货、应收账款等,但抵押率只有40%,即使是土地质押也只能贷款至70%,同时要求有三方指定的监管机构。第二,担保贷款,可以由企业或指定的担保公司担保,但手续费会达到3.5%~5%。第三,低风险模式,即存单质押模式。这几种方式对小微企业而言都是困难重重。同时由于小微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很有可能导致贷款到期无法收回,又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基本上不接受信用抵押保险,对存货质押保险持谨慎态度,造成银行贷款风险大,甚至导致银企矛盾加剧。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途径分析
完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建立与小微企业地位和特点相适应的信贷融资体系。第一,健康的政策环境和信贷文化是发展小微企业金融的前提和基础。扶持小微企业的首要工作就是在思想观念上正本清源,彻底摒弃传统的“盲目轻视小企业、重视大企业”的价值取向,要意识到成千上万的小微企业汇集起来则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力量。出台政策的前提是将小微企业定位在经济体系中最具生机和活力、最具开阔精神和创新意识的群体上面,更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积极配合政府新政策,采取引导大银行进一步落实“六项机制”、鼓励中小银行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扩宽小微企业抵质押权的范围、进一步发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方式、开发创业投资基金及相关模式如包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中的“创业贷款”、招商银行企业贷款中的小微企业“自助贷款”等,加强银保合作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协调发展的小微企业信贷金融体系。
第二,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独立金融机构,界定合理范围内的民间金融范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小微企业金融市场未来将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蓝海”,为各家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理念上,不仅从原来要不要做小微企业转变为如何做好小微企业,而且还从原来发展狭义的小微企业贷款转变为发展全面的综合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伴随不断加深其自身的专业化程度,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改“嫌贫爱富”的习惯,重点开始打造适应小微企业金融额度小、速度快、频率高、期限短等特点的融资模式,并逐步向各大行业进行推广。行业贷款涉及运输业、加工业、批发零售业及服务业等,以某商业银行的运输业出租车贷款为例,客户通过银行宣传渠道了解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从事出租车营运生意十多年,手续及车辆自有但无法提供抵押物,银行通过对客户实际经营的分析调查,认定该客户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保障,成功给予该小微企业贷款授信。
应将发展适应民间金融模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合理合法化,同时也将不合规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使其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创新融资模式,将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融合在金融机构的产品中,形成良性的资金循环模式。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下缓解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政府更加需要健全和规范正规金融体系外,对民间金融市场也要加以积极引导和发展,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第三,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健全我国小微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在财政政策方面,可以在直接投资、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政府直接收购等方面加大支持的力度。在税收政策方面,可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
延伸产业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小微企业市场定位,丰富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第一,延伸产业链条。小微企业广泛分布于广大城镇和农村,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不仅改变了城镇居民和农民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而且使广大城镇和农村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成为将手工作坊式的生产和农业生产推向工业化生产的重要力量,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集约化水平、城镇化水平和工业化水平。因此,要发展小微企业金融,应使其成为小微企业金融产业链条,按照产业链条进行拓展,以某一优质小微企业为核心,扩展其上下游,充实资金链,纵向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二,加强土地制度改革。改变现行的土地协议转让制度,使得土地交易市场化得到实施,为小微企业获取经营用地提供良好的环境;丰富银行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模式,灵活抵质押制度,允许不同性质的土地流转可以实现他项权正规化,以放宽小微企业取得融资的担保条件。如某商业银行开放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早期,只能认可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土地作为其贷款的抵押担保方式,后经过产品创新后,政策灵活度有所提高,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同样在国家土地局的政策允许范围内办理了抵押证明书,更好地为该类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和渠道。
第三,逐步健全信用等级及风险评级制度。信用数据的获取与信用数据的共享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政府、银行等机构和部门均应设有联网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诚信信用档案,能够覆盖小微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切业务活动,并具有准确性和一致性,树立正确合理的诚信意识,为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提供信用保障。以某银行接触到的一超市客户为例,企业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记录中包含有74次个人经营性贷款逾期不良记录,因此银行拒绝向该企业进行授信。这足以说明征信记录是否良好直接影响到企业及个人能否成功融资。
第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政策公开化程度,实行政府公告引导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发布制度。政府必须加强协调和指导功能,首先协调、理顺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关系,其次将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不能使之成为一句空话。
第五,加强风险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国家在规范与引导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应尽快针对各种骚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环境的行为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对此种行为严厉惩治,切实保障小微企业的自主经营期间的各项权益,及时解决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加快小微企业自身建设,逐步完善企业各项制度及规范经营行为。第一,健全企业财务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小微企业必须强化自身管理能力,加强学习能力,在发展中建立起一整套完整、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大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为金融机构提供所需信息。
第二,提高经营行为的合规性,注重长远发展。小微企业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一般是存活时间短,主要是缺乏长远的经营目标,追求短期利益,由此导致小微企业在经营上不合规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又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使之无法取得银行信任,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小微企业必须改变短视行为,立足长远,准确定位,合法、合规经营,与银行建立一种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内部的原因,如规模小、可用抵押物少以及经营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外部原因,包括政府的政策指引以及金融环境等方面,因此,要想改变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必须各方面共同努力、共同经营,银企共担风险,多方面开拓渠道,真正解决小微企业困难,使之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副教授、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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