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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功利主义逻辑下的身份制度之弊(2)

权利资格与身份市场

在现代权利理论中,功利主义与自然法理论是两大主要传统。⑧当人们以“权利”(right)观念否定现实制度的正当性,尤其是在伸张公平正义观念的时候,其所基于的往往可能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天赋人权”或人“理所应当”拥有的权利)。不过在实际的制度运行中,大多数情况下,“权利法定”才被视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以及落实权利的基本方式。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基于民主、自由理念,“权利”通常被用来指普遍主义意义上的公民平等权利。与此相对应,权利资格(entitlement)这一概念被一些学者用来指人们实际持有的权利。⑨现代社会中的许多社会不公,往往可能源自蕴含于权利资格中的、政府对于权利的功利主义原则。诺齐克在他提出的权利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中对权利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of rights)进行了批判,他反对社会为了某些所谓更重要、更多的权利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利。⑩这样的权利资格理论在阿马蒂亚·森的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运用和阐发。森在他的《贫困与饥荒》一书中强调,研究者通过权利资格理论要关注的是,通过社会现有的合法手段,人们可以获得支配食物的能力和资格,这些手段包括人可以得到的生产机会、交易机会、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及其他获得食物(生活资源)的方法。11

在森的研究中,现代社会的私有制经济,是他运用权利资格理论的基本背景。相对于此,在本研究中,笔者尝试将权利资格理论移用于对中国的等级身份制度的分析。因为这一种身份制度在人们实践社会流动、获得生存机会、生活资源的能力竞争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政府通过等级化的身份制度,对不同类别的人群规定了不同的权利资格,以此限定了不同身份的国民获得工作机会、生活资源等的可能。正是这样一种权利功利主义,成为引发社会不公的最重要的机制之一。

但是,对于这样一套以户籍身份制为代表的可流动的身份等级制度,如果我们仅止于说明其整体效益意义上或结果论意义上的功利主义,那还不足以揭示其造成社会不公的实质。因为当我们以功利主义原则来说明身份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来源时,我们尚在假设:政府部门是本着国家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设计制度的。可是在现实中,权力部门有可能成为利益团体,从而利用制度为自己创造获得超额收入的机会。关于这样一种可能,寻租理论(rent-seeking theory)、捕获理论(capture theory)等都已有相关的阐释,同时也已经有一些学者对中国的现实作了应用性的研究,并不同程度地证实了事实的存在和理论的适用。12

在今天,被镶嵌于不同等级中的各种身份资格的创设,乃至于户籍身份制的局部改变,很多时候出于地方政府之手。身份等级制度在今天的再生和不断更新,其背后的驱动力之一,来自于地方政权(local state)的经济理性,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功利主义。事实上,地方政府成为经济竞争和资本经营的主体,并基以经济理性,利用公共政策作为扩大社会需求、提高差价的手段,进而有价出售公共产品,直接、间接地从中获取财政增量和集团私利,这些已经成为当下中国诸多社会问题的病灶之一。涉及到本文所分析的户籍身份制度,相关权力部门及其利益衍生群体直接或间接地经营户口交易的社会事实,在近年来的社会舆论中也已经被频频曝光。13

在这里,笔者尝试以“身份市场”一词来概括这样一种围绕权利资格的交易:由于不同身份的国民所拥有的不同权利资格限定了人们获得工作机会、生活机会以及由国家配置的各种公共资源的能力,由此形成了人们试图通过改变身份而获得更高权利资格、特别是城市居民身份的巨大的社会需求;又由于国民在不同等级的身份之间的流动,特别是户口的迁移和获得,不再如20世纪80年代以前那样受到党政系统的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遂拥有了经营户籍身份、居住身份等交易的广大的市场。

出售城市户籍。各地政府擅自出售城镇户籍的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即已出现。1988年国务院通知指出:“最近一些省的市、县政府以‘集资办农业’、‘振兴经济’等为名,公开标价向群众出卖城镇户口。对这一错误做法,各有关省的政府和公安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制止和纠正。现在有的市、县作了纠正,但仍有个别市、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公开出卖城镇户口,少数地方还有蔓延的趋势。”14

“购房落户”。各地中小城市普遍出台有正式的购房落户政策,如昆明市政府2008年1号文件正式出台了《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码标价:在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15 又如成都,按规定,只要在成都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左右),且实际居住的外地人员,就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16

“蓝印户口”。在一些城市(如上海市),政府为拉动房地产业,曾推出“蓝印户口”制度,凡购买本城一定面积的商品房,可获得一个蓝印户口(满一定年限后可申请正式户口)。17

“人才落户”。各地城市普遍制定有吸纳人力资源的户口制度,以“本地常住户口”或“A类居住证”18 吸纳高学历“人才”。迁入者以自身的教育投入换得工作地的户籍身份、居住身份以及附带其中的市民保障待遇。

购房换取“常住居民户口”。在上海等大城市,引进人才获得的本地常住户口的种类为“集体户口”,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必须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拥有房产所有权后,才可以获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而居住证持有者如希望按积分制申请本地户口,亦需购买商品房。

“城市增容费”。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城市曾出台政策,对新入户者收取城市增容费(城市建设费)。包括大学以上毕业生因就业在城市落户、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异地迁移等,都需要缴纳从数千元到一万多不等的相应费用。

以土地换城镇户口。该类交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征地,被征地农民除获得相应经济赔偿外,户籍改为城镇户口(农转非户口),但很多时候他们不能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另一种方式为,农民以不同方式获得城镇户籍的,必须交出土地。

户口黑市交易。由“人才入户”政策而配置的户口指标,被城市中各类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所利用、流入非正规交易市场,形成户口黑市交易。据媒体报道:“中介漫天要价北京户口:来自于央企,一个指标80万。”20

“事业编制”交易。作为优势的职业身份,“事业编制”也成为变相交易的重要商品。据媒体报导,各地城市多出现有变相的买卖市场,如河北柏乡县招聘6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通过者称根据学历不同,他们被要求缴纳5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公益赞助”。 21 又如北京,据媒体披露的情形,户口加事业编制,在黑市标价达50万元。22

“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围绕独生子女政策以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这几年社会舆论已有激烈的讨论。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普遍滥收并截留罚款所得的问题,最近也被逐步揭露。这一制度的延续被不少学者视为是当前中国最具典型性的权力寻租、共谋问题之一。笔者认为,作为独生子女政策的监管制度,“以罚代管”本身即是地方政府“放水养鱼”的身份市场经营方式之一。政府及计生委部门一方面为农民、市民基本的生育需要的满足设置了制度障碍,同时却又开通了缴钱换孩子户口的交易渠道──它构成了政府“身份财政”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由相关利益团体经营的各式各样的身份市场中,我们可以注意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对户籍身份、居住身份等的制度创设和运行监管中,中央政府的放责放权与地方政府的自利自保相辅相成。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对政府经营的身份市场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地方政府出售城镇户籍的行为为例,继1988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明令禁止之后,1992年公安部又曾发出紧急通知,再次表示严禁地方政府擅自出售城镇户口,并强调户口制度改革必须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24 但是,随着分税制改革的开始,各地政府变相开拓身份交易市场以自寻财路,这样的现象似乎未再受中央政府的严令禁止,地方政府实际所拥有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自主权越来越大。紧随分税制改革而形成的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在上述各种身份交易市场中,处处可见其驱动力所在。事实上,除了直接的购房落户、蓝印户口以及房产权换常住居民户口等方式外,各地政府还创设有其他各种让农民、市民以房产权换取权利资格的政策。以“购房入学”为例,各地城镇与房产开发商、教育系统共谋,将公立学校的学位直接与房产权挂钩,以业主身份替代学区户籍身份,让孩子获得入学资格,以此推动房产市场。这种共谋模式,也成为免征农业税(内含农民教育集资等地方性收费)以来各地政府“撤点并校”的驱动力之一。农村中小学并入城镇的直接后果之一,是推动了城镇的房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这样,“身份财政”与“土地财政”成为互相配套的地方政府逐利方式,共同构成了“中国式财政体制下的掠夺型地方政权(predatory local state)”的运行模式。在这种身份市场的运行模式中,“身份等级制”成为制造落差、抬高身份需求的结构条件。25 也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悖论:一方面,是全国上下对“城市化/城镇化”及“社会流动”的高调宣传,另一方面,却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户籍制及其各种身份等级制的顽强维持和精致更新。在不同等级的身份之间的“社会流动”,成了人们提升自身权利资格的无可选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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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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