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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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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公共预算的 政治嵌入 与基层治理重构(5)

——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的深度观察

A县H村“村两委”与Z氏宗祠“合署办公”,简称为“和谐园”,体现了“家国同构”的中国文化传统;“和谐园”建设资金共将近22万,另外装修费用16万,这些建设资金主要由村民凑钱捐助。“和谐园”建设的公共预算每一笔开支都要“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盖章签字,即凡涉及到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的所有开支都需经“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会”审核盖章才有效。村民民主决策“五步法”召集人是村党组织负责人,体现了村民自治党务系统与立法系统的整合与协调;与此相对应,“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一方面,该委员会必须有一名中共党员且接受地方纪检委直接领导等制度设计,有利于破除村民自治党务系统与立法系统等两个“政治安排”系统相冲突的困局;更为重要的是,该委员会的政治功能在于从政治经济学维度突出了民众权利对于公权力的有效制衡作用,其发展前景必然会引向权力制衡为主要特征的法治民主。这一点,时任A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Y,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A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Y(以下简称“Y”):每个村除了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之外,还有个“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这就是“四驾马车”,使村里事务特别是财务安全运行。这个事浙江省是全省推广的,在我们这儿开了“现场会”。这个就体现了党组织的这个领导权,村民代表大会一个决策权,村委会一个执行权,“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一个监督权;这四个权力分的是很清楚的: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具体在村级事务上,就是所有的财务报销他“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都要把关,你这个事有没有落实?有没有公平?“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要给大家把关的!现在有了这个东西,村里面的财务理顺了,基本上也没有什么信访事件了。19

“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及其全体监督员的权力,自身也受到有效制约——他们接受A县县纪委、乡镇纪委(纪工委)领导;年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对“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员”进行述职测评,信任度低于50%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员”进行信任度投票,信任度低于50%的,取消“监督员”资格:一是“监督员”违法违纪被查出的;二是本村1/3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取消“监督员”资格的;三是本村1/3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取消“监督员”资格的,等等。20这个所谓“四驾马车”式的权力制衡框架,一是体现了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即“五步法”召集人是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有党员参与且置身于地方党委纪检委的直接领导下;二是“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村民自治最后的决定权,甚至包括废立“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决定权仍牢牢把握在村民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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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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