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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公共预算的 政治嵌入 与基层治理重构(6)

——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的深度观察

民主财政理论悖论与权力制衡重构

A县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村民参与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的财政立宪主义法理、利益表达聚合政治参与法则和合作共赢协商民主范式等理论基础,分别是“宪法财产权”、“政治嵌入”和“正当妥协”等三个范畴。然而,以上三个民主财政理论范畴仍不能充分诠释“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等实践创新,需要结合类似A县H村参与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的地方性知识加以补充、完善与重构。这是从微观经验分析个性案例时可以引出共性原则与一般逻辑的认识论。

“宪法财产权”范畴悖论与重构。首先,扩大了“宪法财产权”的逻辑内涵。“宪法财产权”主要是指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不得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权,它由公法上的纳税人权利与民法上的物权权利(即当下我国于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中所指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21)两个部分组成。

2006年起,中国大陆居住在乡村地区的农业人口不再交纳农业税,虽然村民也以消费者身份贡献着其他类别的间接税,但村民实际上无需向村级组织支付法定的税额。换言之,村级组织,无论是党组织,还是自治组织村委会,甚至是A县“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等,都不会向辖区村民收取类似税收的费用。若依西方财政民主理论,村民似乎没有参与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的法理依据,这与“宪法财产权”范畴的一般性规定相左,即形成了适用悖论。

H村没有自己的集体经济。C支书1994年曾尝试过,但是由于业务、资金、技术等缺乏,集体经济最后都倒闭了;一半以上村民选择到外地经商务工,村里所剩多为老幼人口。由于H村没有集体经济,村里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主要有三方面来源:一是上级单位的资金扶持与奖励,二是村干部与村里党员的捐款捐物,三是村里外出经商务工者的无偿捐献,特别是一些入党积极分子和“优秀村民”的捐助占较大比例。同时,H村主要集体资产是土地和一般性公共设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村一级公共事务特别是公共预算与公共财务方面,主要是如何处置“共有”财产等问题。虽然,这些“共有”财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所得,但一旦由公民自愿捐助与集资后,村民私有财产权,就如“交纳捐税”一样进入了村级“公共财政”与“公共资产”;如何合理安排使用这些村级“公共财政”或“公共资产”,当然更需要公平、合理和合乎法度。正因为H村村级“公共财政”与“公共资产”仍然来源于村民自己的奉献——即“税”的前身与源头——相当于依据法定交纳的公民私有财产,因此“宪法财产权”的内涵从原先的公民私有财产与依法交纳的税金等两个组成部分,可以拓展为现在的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公民留置自己使用的私有财产,二是公民自愿奉献给社会并用于公共建设的私有财产,三是依法交纳的其他税金等。

其次,拓宽了“宪法财产权”的逻辑外延。2006年,H村推行公推“优秀村民”活动,许多村民特别是“优秀村民”积极投资村内建设,村集体资产相对充裕了许多。近几年来,H村连续被评为先进单位,特别是“五步法”推行过程中,来此“取经”学习者络绎不绝,昔日不见经传的小村落名声大噪,这反过来又大大激发了上级单位和本村村民对村里建设投入的积极性;22H村“和谐园”耗资38万元终于建成,绝大部分都是由H村村民捐资建成,村民依托“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对“和谐园”建设资金进行全程监控,体现了村民对于H村“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因此,“宪法财产权”外延也从原先的公民依物权法所享有的私有财产权与依宪法所享有的政治参与权等两个部分,拓展为现在的三部分:公民依物权法所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因自愿捐助或依法“共有”而产生的对特定“公共财产”的支配权,以及依宪法所享有的政治参与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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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标签: 重构   村民   基层   预算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