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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公共预算的 政治嵌入 与基层治理重构(8)

——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的深度观察

总之,“正当妥协”范畴的民主形态需要调整完善,它不仅能够包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而且能够包容基层与地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不仅能够以协商民主范式的形式推进民主,而且能够以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相交叉、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相融合的混合民主形态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

“政治嵌入”范畴悖论与重构。首先,丰富了“政治嵌入”的民主形式。“政治嵌入”原义指,基于公民自然法权与人民主权,民间自治组织在既有政治体制以外主动但间接地“政治嵌入”到地方性政治活动,符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当等主权在民法则。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合群结社以“政治嵌入”方式间接而主动地参与到地方政治活动中,成为当代中国建构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要方式。A县H村村民参与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过程中,虽然“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缺乏《村组法》与《工作条例》等法理政策的直接支撑——它既不是公民自由结社组织,也不是从体制外渗透到体制内的参与活动,而是上级党委纪检委主导的、在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主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因此完全可以视其为体制内的制度延伸。26总之,A县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以新型自治组织形式“嵌入”到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尽管尚缺法律合法性的要件。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不同于草根自治组织,它是由A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导下的体制内的自治性合法组织,具有更有效的“政治嵌入”功能。当下现实政治生活中,体制外与体制内都存在变通既有制度框架桎梏的动机与实践,并藉此改善国家与社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等各方面互动关系;从深层次来看,这实际上是某些既有制度安排越来越不适应基层社会实践的某种征兆;“政治嵌入”只是手段,最终目的仍需要摧生新的国家政策与法律,以期建设与完善法治民主。

其次,深化了“政治嵌入”的民主内容。A县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以列席到村级各种代议制会议形式,直接参与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按照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预设,“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有签字批准的权限,可以直接废立村级公共事务特别是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的工作安排。这种村民自治组织的政治参与效果相当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还代行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代议制民主机构的经济“立法”功能;这些都是普通民间自治组织所无法履行的政治功能。从这个角度来看,“政治嵌入”范畴的民主内容应当由社会自治组织从传统意义上的体制外提出建议,进一步延伸到在体制内直接废立法规或政策等政治内核;这使得社会自治组织“政治嵌入”的程度与效度更为深刻有力,因而对于国家权力具有更加有效的制衡功效。

公民“政治嵌入”预算的法治价值

“财产权通常就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水乳交融般地相互联系在一起。”27西方“民主预算理论”范畴中,制衡公权力是重心,而公民有效参与公共预算是手段,实现法治民主则是终极目标,以此形成“公共预算改革——制衡国家公权力——实现法治民主”的政治文明路径,这是西方政治经济学的一般逻辑,也是“民主预算”理论的核心价值所在。

但是,中国具有不同于西方任何国家的独特国情,简单地套用“民主预算理论”来指导中国法治建设,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相反,不是从理论预设出发,而是从鲜活的基层社会实践出发,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本土智识,或许不失为一种具有科学意义的路径。诚然,个案研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对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其他地方进行调查时的参照。这就是获得真正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28A县H村村民自治“五步法”中的“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创新在浙江全省产生了相当大影响,成为浙江省村民自治创新实践的响亮“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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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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