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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公共预算的 政治嵌入 与基层治理重构(9)

——H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的深度观察

A县县委X书记(以下简称“X”):实际上我们这个“五步法”和“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创新符合党的要求,也符合更高层次的政治要求,而且在实践当中又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就是三者之间,执政党的执政力、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基层老百姓的创造力都能够很好地结合起来。我们的这些创新制度哩,最后被省委写进了文件——在全省进行了推广——后来还“上”了《人民日报》;29一次是在全省“先进性”教育当中,写进了浙江省委文件,作为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四大机制之一。第二次写进(浙江省委)文件,就是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这个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两次写进了省委文件——这是一个“亮点”。特别是“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这个实际上是民主决策过程当中的一个监督制度,因为民主决策有四个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我们已经有了,那么为了保障决策的科学性,保证决策当中不受到干扰,用什么来保证呢,就是我们的“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在基层办起,让群众既参与决策,同时又让群众参与监督,监督村级预算与村级财务,这样监督会更准确,更有效。30

浙江省A县“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源于村民自治“五步法”机制,它在实践中拓展了公民参与公共预算的民主政治。一是突破了“宪法财产权”关于公民因纳税而参与公共预算的民主财政理论范畴,即公民超越纳税人地位,对于由捐献财产与自然资源而形成“共有”性质财产的公共预算仍具有政治参与权利;二是突破了“政治嵌入”关于公民从体制外“非制度性”“嵌入”政治活动的利益表达理论范畴,即公民能够在体制内重组政治资源,制度性“嵌入”到公共预算等政治性活动中;三是突破了“正当妥协”关于国家政治权威与民间社会权利之间宽容妥协的协商民主理论范畴,即地方党委政府与基层民主政权之间能够通过协商民主在公民参与公共预算等政治问题上建构宽容妥协关系。因此,在直接照搬财政立宪主义理论不能解决当下中国代议制民主政治困境下,宜借鉴“宪法财产权”、“政治嵌入”与“正当妥协”等本土化理论资源,以建构扩大公民参与公共预算的地方性知识,这是浙江省A县H村村民自治“五步法”过程中“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创新带给政治学界的理论思考方向。

(本文系201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NCET-11-0621;同时也是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JJD810018)

注释

1《列宁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9页。

2参见百度百科网址“中国人口”,http://baike.baidu.com/view/244361.html?wtp=tt,2014年1月20日引用。

3陶庆:《宪法财产权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求是学刊》,2007年第5期。

4陶庆:《政治嵌入与政治安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前言”,第2页。

5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242页;陶庆:《社会和谐治理:“正当妥协”的宪政地方性知识——以南方市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为例》,《人文杂志》,2007年第3期。

6陶庆:《政治嵌入与政治安排》,“前言”,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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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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