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让农民带着财产进城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让农民带着财产进城
光明网: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之前也有专家认为应该让农民带着财产进城,如何理解这里的“有能力”和“财产”?
张占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会议和此次的一号文件等都讲到这个问题,就是要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转化为市民。过去我们的城镇化对人重视不够,造成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分离,人口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结果,城镇规模越来越大,进城人员越来越多,但真正享受到城镇发展成果的人增加不多。目前仍有2亿多进城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待遇。新型城镇化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见物不见人的弊端,以人为核心展开。
再者,我们过去把进城的农民工当作劳动者看待,很多福利不涉及他们,现在国家很重视这个问题。中央讲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农民工本人具备一定条件,二是有一定意愿。本人具备一定条件是说农民进城后能找到工作,一定时期内可持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解决农民工进城问题,很大程度也是解决他们生存能力的问题。或者是农民他本身已经有一定的积蓄,可以满足其在城市的生存也可以。
除了满足有在城市生存的能力这个条件,三中全会和一号文件还讲到要让农民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财产权利,包括承包土地、宅基地等,不能让几千年的土地沉睡。现在还不能一下全面推到市场,还需要制定详细的制度和市场进行结合。在我看来,这些会议和文件一个很重要的思想,要给农民金融武装、资本武装,有一定的财产权利。这样,农民带着财产进城闯荡的能力就会增强,进城就会更容易。第二个条件就是农民有意愿,这个非常重要,必须给予农民一定的选择空间,不能盲目或者过快地把农民推进城市。
农民进城成功后不再无限期享有农村的财产权
光明网:农民进城后,是否还能永久享有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
张占斌:现在,中央鼓励农民进城,这就意味着更多人会从农业分离变为市民,从而使得国家城市化率提高、工业化水平提高、城市化水平提高,因此,农民进城本身也是农业资本提高的过程,会带动整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农民进城后能否获得城镇户口,能否拥有城镇居民享受的权利和待遇等,还有多种可能和情况。这就意味着,农民刚进入城市的前几年,与城镇居民相比,所拥有的权利和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就要给农民一个缓冲期,在缓冲期内确保农民能够带着他在农村的财产权包括土地承包权进入城市。
不过,缓冲期过后,也就是农民进城成功后,就不能继续无限期享有这个权利了。他们不能一方面享受城里的服务,另一方面又享有农村的财产权。因此,在进城的农民完全融入城市后,或者能够与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福利待遇后,他在农村的财产权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自动脱离。
光明网:农民带着财产进城的缓冲期应该是多久?
张占斌:这个权利的期限可能会是几年时间,有个缓冲区,在这个缓冲区间内,农民有选择的余地,可选择从此扎根在城里或者回农村。但这个区间到底应该是多久,不是很好确定,和区域有关,需要各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成都在这方面已经有所探索。中央城镇化会议已经提出,将来城镇化工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目前已经在不同区域分试点,探索多种改革类型。这是一个逐渐和探索的过程,需要找到一个有序的办法来解决。
农地入市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可助其更好融入城市
光明网:缓冲期间,土地也会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以助其更好的融入城市。
张占斌:对,缓冲区间内,对刚进入城市发展的农民,在竞争力还不那么够的情况下,给予其财产收入的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一号文件都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集体经营性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是一件极大有利于农民分享城镇化红利的政策。从更大角度看,这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完善和城镇化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将进一步激发土地市场活力,同时也也意味着农民将逐渐实现资本和金融的武装。
当然,这并不代表农村建设用地可以随意入市,前提要符合国家规划和用途管制。但是,该政策的出台毕竟让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市用地具有了同等的地位和尊严,并且随着农村土地有了流转交换的机会后,在未来将有可能派生出土地资源力量的重新组合。
光明网:进城农民的土地在进入流转市场后,要符合国家规划和用途管制,严禁农用地非农化。
张占斌:原先的土地流转更多是户与户之间,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因此就要设定准入门槛,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原则上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准入后要进行监督,防止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如何用地需要围绕国家规划要求和土地性质要求进行操作。
符合国家规划的农业用地,必须按国家规划进行使用,必须遏制农用地非粮化、非农化。任何主体流转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过程中,必须遵照用途管制,农地农用。这样,才可以在农地流动的基础上激发活力的同时,又可以保障农地的底线和农民的利益。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