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化在深度和广度两个方向加速推进并将其触角延伸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的同时,也对近代以来民族国家所构建的世界体系、世界格局和地区结构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和重构,犹如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对旧城所进行的全面改造和对城市格局的重新安排。如此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也发生在民族和国家问题上,从而使得现实的状况与历史上形成且我们耳熟能详和深有感情的观念、理论甚至政策主张之间出现巨大的反差。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传统的认识、观念和理论,已经无法对民族和国家问题中不断变化的现实进行合理的阐释,更遑论对现实中日渐凸显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全球化所导致的巨大变化面前,我们必须根据民族和国家问题的现实变化而更新知识,构建新的解释系统,改变传统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采取适应形势的应对之策。概言之,传统的民族观、国家观、民族政策观等,都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创新。
一、民族现象日益复杂多样
在讨论民族现象时,首先必须明确:人类的某种或某些群体形式被界定为民族,或被作为民族现象进行描述和讨论,是以“民族”概念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和广泛使用为前提的。而“民族”概念的形成和广泛使用,又与民族国家的构建和影响扩大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族”这个词表达的是“群”的意思。“民之为族,是人类生活本质的必然产物和表现。”[1]但是,“民族”却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民族’(Nation)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Natio’,意为‘一个出生物’(a born creature),后来意指以真实或虚构的同一血统或种族的生活团体为基础的社会集团,这一集团共同体只限于超越于每个家庭之外的部族。在中世纪早期,‘Nation’还指代大学里老师和学生按照各自的地区所组成的团体。”[2](P1)但是,随着西欧的一些国家(以法国为典型)为了解决由王朝国家整合国内居民而形成的人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构建民族国家(nation-state)后,由王朝国家整合而成并通过认同于国家的方式而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人类群体也被用早期民族主义的“民族”概念来指称。民族这种人类群体随之在人类历史上逐渐凸显。
民族国家的构建,不仅为新兴的民族共同体披上了政治的外衣,也为民族的利益建造了一个坚固的政治屋顶,从而使二者相得益彰并显示优势,进而在产生示范作用的同时逐步扩展到全世界。于是,民族国家逐渐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国家形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概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逐步被普遍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这种人类群体形式,与民族国家的构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它就是民族国家的产物。黑格尔就曾指出:“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3](P16)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更是强调:“民族原本就是人类历史上相当晚近的新现象,而且还是源于特定地域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4](P5),“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4](P10)
民族国家不仅是民族这种人类群体得以凸显的逻辑前提和历史前提,而且构成了民族的概念逻辑基础和理论预设。因此,民族概念在形成之时,便具有十分突出的国家意涵。正因为如此,从民族国家的角度定义民族便成为一种主导性的共识。斯大林关于“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5](P64)的定义,指的就是这样一种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民族。在斯大林看来,“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为民族”。[5](P64)在现实中,只有民族国家背景下取得国家形式的民族即国族,才可能具备这样的特征。本尼迪克特·安德森那个著名的“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的定义,指的就是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民族。他说:“我主张对民族做如下的界定:它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6](P5)安东尼·吉登斯也有同样的认识,他指出:“‘民族’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其反思监控的源泉既有国内的国家机构又有国外的国家机构。”[7](P141)这样的民族群体,由于与国家的内在结合而具有突出的政治性质,实质上就是政治共同体。
在民族国家数量增多并构建起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元的世界体系后,民族国家的示范效应和民族国家世界体系所形成的影响和压力,导致了许多并不具备早先西欧民族国家那种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不得不通过将国内各个历史文化群体整合为统一的民族而构建民族国家——这个民族群体取得国家形式或披上国家的外衣后便成为国家民族。但是,这样的国家建立了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并成为民族国家以后,组成国族的各个历史文化群体仍然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并且往往也被作为民族群体来看待。于是,民族概念便突破了早先的使用范围,不仅用来指称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民族群体——国族,也用来指称国家范围内作为历史文化群体存在的人群共同体,进而还用于描述和分析前民族国家时代就已存在的各种历史文化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存在着多个历史文化群体的国家,也就被界定为“多民族国家”①。而且,多民族国家内作为历史文化群体存在的民族及其族际关系,对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展发挥着根本性的影响,进而还影响到地缘政治和国际政治格局,所以更是受到了特别的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在二战后日益高涨的民族解放运动中获得独立的国家中,这种现象愈显突出。于是,用“民族”概念加以描述和分析的人类群体中,后一类群体得到进一步凸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后一类民族并不具备国家的形式,本质是国家内的历史文化共同体。这样的民族共同体即便建立或掌握了国家政权,它也没有建立起一套保障民族认同于国家的制度框架,因而它与国家的结合是外在性的。这样的民族群体,因为共同的历史文化凝聚而成,本质上是历史文化共同体,与前一类民族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正如菲利克斯·格罗斯所强调的那样:“作为由共同文化、共同传统维系的共同体的民族,与以国家形式结合而成的政治社会之间的差别是根本性的。”[8](P27)后一类民族的确认,虽然有效拓展了族类群体的类型,却并未超出或摆脱国家的框架或预设,而是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了民族概念和民族现象的国家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