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共治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做法,除了政府监管之外的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手段还有很多,比如说高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淘汰低水平生产经营者,独立的法庭审判可以在事后解决“问题食品药品”侵权纠纷,行业协会能够让食品药品企业产生自律的压力,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是在上百年市场经济发展之后,才建立起成熟的现代监管型国家制度,其中不断地调整,当一种手段失灵时其他手段可以弥补。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尚未发育成熟,引入市场经济后,原来政府管企业的那一套微观干预体系又被打破。于是,政府不仅要应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现象,还要填补传统体制瓦解带来的空白。现在看来,政府这种“单打独斗”不可持续,因为食品药品安全不是靠监管检测出来的,必须要让监管回到其应然定位,它是市场机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也正因此,我们提出社会共治的理念。
那么,既然提倡社会共治,为什么还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呢?从行为理论的视角看,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的驱动因素包括三方面:一是想违法,二是值得违法,三是敢违法。如前所述,正常情况下食品药品安全主要依赖生产经营者的自律、社会公众的监督,辅之以必要的惩罚。然而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乱象丛生,有效市场机制的培育和良好社会监督氛围的形成都需要较长时间,政府需要尽快做的,就是用严刑峻法让人不敢违法,所谓“重典治假”。换言之,越是提倡社会共治,就越要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们在食品药品监管中一定要重新理解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建立主责在企业、主体是民众、主导靠政府的工作新格局,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导社会共治,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