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的灾难过后,很多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灾民攀比、部分地方官员存在“等、靠、要”思想比较普遍。因此,应尽快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灾后重建公共财政评估审批制度,科学合理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与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我国灾后恢复重建公共财政决策机制的优势和不足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在危机应对中权力集中、决策快、执行快,这一危机应对优势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赞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08年“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中,国家力量迅速调集,确保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圆满成功,充分验证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在重大危机状态下的巨大价值。但这一“权力集中、决策快、执行快”的危机应对优势在灾后恢复重建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容易出现应对过度。为应对危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非常规手段,甚至不惜一切代价确保危机应对成功,但这也容易出现应对过度的情况,带来危机后一系列新的问题。特别是在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中普遍存在地方与中央的博弈,更易导致应对过度现象。如“512”汶川地震的豪华灾后重建,连村前村后的绿化都与城市同标准,既浪费,又影响生物多样性,同时也带来了今后其他灾后恢复重建的攀比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重建决策过程仍需改进。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应对中,美国政府的7000亿救市方案经过了国会听证会;2005年美国南部墨西哥湾沿海地区的“卡特里娜”和“丽塔”飓风造成的财产损失评估也经过了国会举行的飓风灾后重建听证会;2013年“420”芦山地震后,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向雅安灾区捐款1亿元,但需征得财委会主席的同意召开特别会议审议拨款。受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财政决策程序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的影响,我国公众不仅关心公共财政决策的结果,更关注公共财政决策的过程。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对于政府公共财政关注度空前高涨,这既是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力体现,也是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的表现。如不尽快完善我国灾后重建公共财政评估审批制度,可能影响我国政府形象。
完善我国灾后恢复重建公共财政评估审批制度的建议
鉴于“救灾要急,重建要缓”的灾后重建国际经验,建议完善我国灾后重建公共财政评估审批制度,提高灾后重建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树立公共财政支出新风尚。
建立多方参与的灾后调查与重建规划评估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要求,要建立多方参与的灾后调查与重建规划评估制度,缓解灾民与政府博弈、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矛盾。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对多方参与灾后调查与重建规划评估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来确保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灾区基层代表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使其能够依法、依程序参与灾后调查与重建规划评估。三是要提高多方参与灾后调查与重建规划评估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在政府主导和统筹规划下,提高各类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和灾区基层代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灾后调查与重建规划评估的科学化水平。
完善灾后重建公共财政支出审批程序。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虽然地震灾害恢复重建基金可以不按我国《预算法》要求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但由于地震灾害的突发性和灾害损失的不确定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不仅涉及广大灾区居民的利益,而且也事关全体纳税人的利益。一方面,为保证该专项基金的安全性,公平、公正、透明、合理地对其进行分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效益。另一方面,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议任何一项恢复重建方案都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组建专家团对恢复重建方案进行论证。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风险数据库、风险识别和鼓励运用各种手段进行防灾减灾工作,还可以减少灾后恢复重建中各种矛盾对政府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因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可以通过保险得到保障,但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都属于免责范围之内。由于地震保险机制的空白,以往发生的数次地震中,通过保险渠道对于地震造成的风险分散和补偿的效果十分有限。“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保险业实际赔付金额为16.6亿元;“420”芦山地震给雅安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到500亿元,实际赔偿金额或仅为4000万~9000万元,两次地震中保险业赔付金额分别约为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19%。
就整个巨灾保险业而言,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赔付覆盖巨灾损失的比例不足2%,与国际上超过30%的平均覆盖率差距还很大。由于巨灾保险机制的缺乏,通过保险渠道进行风险分散和补偿的效果就十分有限,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和恢复重建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亟需政府尽快牵头建立涵盖地震保险在内的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任务繁重,挑战重重。灾后恢复重建要以消除突发事件影响为基础,以谋求未来发展为导向。完善我国灾后恢复重建公共财政评审制度,确保灾后重建资金安全、有效、快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灾后重建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有助于保障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有利于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政府应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使灾区在这一过程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