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体概念的现代演变:中日之间的反差
自1911年与1915年日中两国先后各自发生了一场所谓的“国体争论”之后,“国体”概念就进入了一个更为波折的现代演变期, [80] 其最终结果是在日中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命运和结局。
进入1930年代之后,日本政坛右翼势力开始逐渐抬头,整个国家开始逐步走向法西斯主义。至1935年,身为军人的贵族院议员菊池武夫等人抨击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是“反国体”的叛逆学说,由此掀起了一场“机关说排击运动”,其结果是美浓部的多部著作受到发行禁止处分,其本人也迫于压力而辞去贵族院议员之职。此即著名的“天皇机关说事件”。 [81]
同年,日本政府发表了澄清国体的声明,并在其主导下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统编了一本有关“国体”的读本——《国体之本义》,作为强制性国民教育的教科书。该书开篇即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奉皇祖神勅永久统治之。此乃我万古不易之国体”。 [82] 该书还鼓吹神国主义思想,将天皇尊崇为“现人神”。 [83] 迄此,国体观念在日本进入了全盛时期,并演变成为军国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呈现出了一种极为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 [84]与此相应,在这个时期的公法学界,穗积的国体学说也持续性地处于通说的地位,甚至被作为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一种框架而发挥了作用。 [85]
然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对日本传统国体及其国体观均给予了致命的重创。1946年,在盟军司令部主导下制定的日本新宪法确立了法美式的国民主权原理,在序言第一段中明确“宣明主权存于国民”,其第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其地位乃基于主权之所在的日本国民之公意”。但就在1946年初新宪法草案发表之际,还曾发生了一个插曲:曾经是穗积八束国体宪法学批判者的美浓部达吉,此时在报章上公开发表文章,提出了著名的“国体护持论”,坚称“我国之国体,乃指称我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且天皇作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之事实”,并断言这就是“国民公意之所存”,应加以保护和维持,如果天皇制徒具空名,则可谓“对我国体的根本之变革,颠覆了我国民历史性之信念”。 [86] 国体概念史上的这一事件表明了:美浓部本来就是一位国体论者,只不过他所持有的“国体”与穗积式的国体概念不同而已。 [87]
但由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国民主权的原理,为此,无论是穗积式的国体概念还是美浓部式的国体概念,均失去了宪法规范上的根基。加之国体概念在日本战前曾具有浓厚的负面色彩,战后的学术界对此亦不乏批判性的反思。 [88] 为此,随着新时代的推移,“国体”概念基本上成为现代日本宪法学上的“死语”。 [89]
尽管如此,日本现行宪法第一条中有关“天皇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这一规定,其实也是日本传统国体观念及其宪法制度的一种遗蜕,并且仍然内含了以“象征性天皇制”去实现国家统合的规范意涵。
由上述可见,国体概念的命运在日本现代史中可谓一波三折,而反观现代中国,国体概念的命运也同样如此,只不过其消长倚伏的曲线以及最终的结局恰好与日本的情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如前所述,在民国初年,国体概念曾因“入宪”和“国体争论”而盛行一时,但随后则渐趋式微。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受到美国和法国历史上宪政思想的影响,我国民国时期的历部宪法典或宪法草案多在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的)主权之归属(国民全体),这使国体条款在宪法规范上另行继存(虽多设在第一条)的重要性受到了极大损夺。其二,由于民初国体论者均剥离了国体概念中的那层政治神学的内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穗积式国体概念的独立意义,从而导致“国体”一词与传统的“政体”一词特意加以区分的必要性也大为降低。民国时期著名宪法学家张知本就曾在其1933年初版的《宪法论》一书中声明“只认国家有政体之分类,而不认为有国体及政体之两种分类”,在他看来,“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区别,是由于国家最高机关组织之情形不同而生,乃系一种政治形态”,即属于“政体之差异”,“不过为各种政治形态中细分”而已。 [90]
然而,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沿袭了一种新的宪法体例,即宪法第一章的标题虽不采《国体》而改为《总纲》,但在其下所设置的多个条款之中,第一条即规定“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此即所谓的“以主义冠国体”。 [91] 对此,当时有人质疑到:主义为一党理想之所寄,国体为一国主权之所属,不应以“一党之主义”冠于“一国之国体”; [92]但居于支配地位的主张则认为:民国本为革命之产物,宪法又为保障革命之根本大法,在宪法中“冠以三民主义国名,正所以示革命的真意,正立国的起源而明建国的途径,”而且这种做法“又有国外现例可援”。 [93]
“以主义冠国体”这一体例虽不及具有双重结构的穗积式国体概念那样拥有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收到了一种异曲同工之效,因为它使法政意义的国体内涵与某种特定的政治信条得到了结合。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正式采用了这个体例,同样设第一章《总纲》,其中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但在民国时期,由于国体概念在总体上趋于式微,加之宪法及其安定性本身长期尚付阙如,为此,无论是有关国体的宪法解释学还是有关国体的思想观念,在当时均不甚发达,直至1940年代初毛泽东有关国体学说的出现,才打开了国体概念史上的这一闷局。
时值1940年前后,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国共斗争的形势亦趋于严峻,“中国向何处去”成为突出的问题。为了在理论上回应这一问题,1940年初,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一文,文中特意采用“国体”这一概念,描绘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蓝图,为此首先对国体概念作了崭新的定义。他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94]
毛泽东不仅给“国体”概念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且他还根据这个定义,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国家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即:(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他认为,当时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95]也就是说,那个时期的毛泽东已经清醒地洞见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滞后状况,为此提出了应在社会主义之前实行具有过渡性质的新民主主义,而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一种特殊的国家体制,应该有别于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通览整个中外国体概念史,日本的穗积八束将“国体”主要定义为“主权之所在”,美浓部达吉则将“国体”理解为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中国的达寿完全接受穗积八束的国体概念,而梁启超最具有思想个性的主张则是受美浓部有关政体学说的影响将“国体”描述为“最高机关之所在”,毛泽东则并未一味拘泥于这些国体定义的历史纠纷,而将“国体”断定为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从而具有明显的独创性,甚至是一定的颠覆性。而这是因为他将马列主义阶级国家论的基本观点破天荒地引入了国体概念史之中。 [96]
然而,在传统马列主义国家论中,实际上主要只存在两个层面有关国家的阶级性质的概念:第一个层面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的本质”,这个概念是类似于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抽象概念,主要认为,国家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施行强力的工具。毛泽东在此所接受的马列主义阶级国家论的影响主要在这一方面。第二个层面则是一种具体化的、特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亦相当于毛泽东上述的“国家体制”这个概念。但在这个层面上,传统马列主义认为现代世界主要存在两种国家类型,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毛泽东则从中国革命的实践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国家体制说,即在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间,补充进了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体制类型,即“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不仅如此,毛泽东提出的有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这个意义上的“国体”,则不属于以上两个层面,而属于上述两个层面中间的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即一个全新的概念。如此看来,毛泽东的国体学说至少是在后两个层面上丰富了马列主义的阶级国家论的内容,对马列主义国家类型学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当然,毛泽东不仅选择了将马列主义在中国加以本土化的叙述立场,而且其所提出的见解与中国以往的国体学说也保持了一定的继承性。他首先用一个“闹”字描述清末以后有关国体的纷争,即显示了梁启超在早年时期对他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97] 据当今学者考证,青年时期的毛泽东不仅阅读过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而且对其极为推崇。 [98] 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他专门采用“国体”概念,并将其与政体概念区分开来,显然与梁启超当年所秉持的“国体政体二元论”的思考框架也是一致的。而诚如当今学者所言,他有关国体概念的定义,实际上还是涉及了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即归属于哪一个阶级的问题, [99] 为此仍然立足于中国国体概念史的历史语境。
与以往种种“国体”概念一样,毛泽东的新国体概念也具有将某种特定的政治权威加以正当化的功能。可想而知,如果秉持传统的国体概念,并将国体单纯地区分为君主制与共和制(或民主制),则不足以理解中国共产党人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意义,而毛泽东的国体概念不仅为这场革命以及领导这场革命的中国共产党赋予了正当性,也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指明了历史方向,即要建立一个由“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作为最终通往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阶段。在这里,“国体”概念再一次成为“中国未来的国家建设”的基石。 [100]
毛泽东的国体论,使得在中国民国后期以及日本战后渐趋式微的“国体”概念获得了再生,也使得国体概念史在中国得到了续写,对新中国的立宪实践以及宪法理论均影响甚巨。
新中国历部宪法的第一条虽然在规范性语句上存在着微妙差异,但都根据毛泽东有关国体的学说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加以实定化。比如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彭真即在现行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针对现行宪法第一条明确指出:“这就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 [101]
新中国宪法规范所确立的这种“国体”,是有内部结构的,即旨在建构一种可谓“有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政治力学关系的结构”。毛泽东有关国体的学说正集中地体现于这一点。而“国体”的这种内部结构又是有规范性秩序的,并内在地要求一种合理的规范性秩序,正因如此,这种国体条款也具有一种国家统合的功能。
毛泽东的国体学说对新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根本性影响,特别是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教义宪法学” [102]主要就是依据这个学说确立其理论体系基本框架的,而其有关国体理论的阐明,亦均是对毛泽东国体学说的转述或注解,其要义无非包括三点:第一、国体即国家性质,也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主要取决于哪个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统治地位;第二、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其中,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与国体相适应,但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