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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之建构(4)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切入

四、代结语:作为国家治理技术变迁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科学合理的档案制度承载的是治理知识系统化的良性文牍主义。这类确保信息高效、稳定流动的制度实践,在任何时空的治理行动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秦朝末年刘邦军队攻入咸阳后萧何率先抢救秦朝留存的文书档案以及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即把将全国的土地、人口、赋税徭役负担等编造成册列为首要任务即是两个突出的例证,更无需赘言自古希腊、罗马始经由漫长的中世纪绵延至今的西方各国形式迥异,然而功能趋同——汇集国家治理知识/信息——的档案制度。食品安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构成,监管能否摆脱“治—乱”的循环往复并赋予社会公众稳定的安全预期事关国家的制度能力和社会秩序控制能力。只有在完备的信息档案系统支持下,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的信息才能在执法科层/组织中顺畅流动,马克斯·韦伯所指的法理型治理才能获得必备的知识基础,才有可能经由现代科层体制从一种学术话语形态转变为实践形态,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运动式执法取代制度化监管的异化治理逻辑。也唯有如此,广大公众才能够在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指引下,以“用脚投票”实现自我保护和市场驱逐,在国家执法与社会惩罚联动合作的层面有效节省执法成本、提升执法绩效。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设既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一个局部制度变迁,也是实现国家调控社会经济事务能力的重要载体之一,其成功与否将映射出国家治理技术的重大转型是否可能。缺乏稳定、持续、连贯的信息流,公权力主体无法获得关于治理对象的系统性知识,原初意图再好的治理努力都将陷入被动,并产生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后的“治—乱”循环往复;备受诟病的运动式执法虽然绩效不佳,但是在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缺乏精准、连续的信息联系的情况下,它也成为“没有办法的办法”,被异化为常态的治理模式。种种监管之弊,凸显出笔者着力揭示的认知逻辑:任何治理,从知识论的层面看,都必然受制于信息变量的深度约束,缺乏有效、精准信息指引的执法行动极易流于无的放矢且在没有信息导航的执法过程中造成不少的执法资源耗散,以至于严重挫败经由食品安全领域的有效治理实现公序良俗的再建构以及推进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努力。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从信息经济学的进路切入,分离出具有知识论意义的信息变量,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加以研究,既为当下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方案,更为借助上述的学理挖掘,提炼出从根本上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深层次核心变量,进而在更为广阔的“历史—社会”语境之下,揭示知识/信息作用于国家治理的途径、轨迹和演化逻辑,检验“任何治理努力,皆无从绕开信息变量之约束”的法理学命题,为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民族—国家”建设提供一个重新审视、建构治理技术的视窗。

注释:

①参见沈岿:《食品免检制之反思——以风险治理为视角》,《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②参见《阜阳劣质奶粉事件》,http://baike.baidu.com/view/1188485.htm, 2013-01-23。

③参见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④⑤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⑥参见朱立毅、周婷玉:《中国“全程监控”三聚氰胺严防污染乳制品》,http://WWW.gz.xinhuanet.com/2008htm/xwzx/2010-09/26/content_20991539.htm, 2013-01-09。

⑦参见张高峰:《河南副省长通报“瘦肉精”案处置情况10人被刑拘》,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30/c_121246628.htm, 2012-09-09。

⑧关于信息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构成性作用和功能机理,参见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工具之新探——以信息监管工具为分析视角》,《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⑨(25)参见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112页,第224-227页。

⑩(16)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3-200页,第219页。

(11)See Gary S. Becker,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76, No. 2, 1968.

(12)(18)See Robert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30-131, p. 200.

(13)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3页。

(14)应飞虎:《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17)See David M. Kreps, Corporate Culture and Economic Theory, in James E. Alt and Kenneth A. Shepsle, eds., Perspectives on Positive Political Econom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106-109.

(18)See Carl Shapiro, Premiums for High Quality Products as Returns to Reputation,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98, No. 4, 1983.

(19)(20)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第53-57页。

(21)(23)See Cass R. Sunstein, Risk and Reason: Safety, Law, and the Enviroment, The Press Syndic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002, pp. 32-33, pp. 86-87.

(22)参见[美]埃里克·A. 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4)参见[美]凯斯·R. 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26)参见高秦伟:《私人主体的行政法义务?》,《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27)“瘦肉精事件”后双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遭遇的惩罚即是相当有说服力的典型例证。参见《双汇发展今日复盘 开盘封死跌停》,http://money.163.com/11/0419/09/720A7O2A00251LJJ.html, 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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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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