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部通道事件成功解决之关键
在西部通道事件的最后阶段,政府用强调其行为合法的方式终结了整个事件。这固然呼应了居民在第一阶段提出的政府“要依法行政、不要轻言牺牲”的主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从一开始西部通道侧接线工程的审批(包括环评程序)就是符合法定程序、具备形式合法性的,在整个西部通道事件中,政府也在不断地强调这一点,却并未阻止事件的爆发。那么,到了最后阶段,政府再次强调的合法性又有何不同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政府在最初阶段所强调的“合法性”与最后阶段所强调“合法性”含义已经有了差别。前者仅仅是遵循了法条要求的“形式合法性”,或者说是消极意义上的“不违法”; [38]最后阶段的“合法性”却不再单纯是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因为其时政府(通过开放决策过程和借助专家论证)已经在既定制度框架所允许的空间内以创造性的积极行动回应了民众参与需求,并正面经受住了民众对其决策之科学依据的挑战,其决策(即使仍是最初的内容)因此而具备了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或说正当性)。
西部通道事件成功解决的关键在于政府和居民之间的风险交流获得了成功。在这一事件中,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并非体现在公众参与成功地改变了行政决策,而是体现在原本在很大程度上被排斥在决策程序之外的居民,成功地进入了环境决策程序的核心部分,即传统上被认为公众并无能力(甚至被认为也无必要)真正参与的科学技术争议,并最终通过成功的风险交流而消除了对环境风险的担忧,重建了对专家提供的科学评估和立基于此评估基础上的行政决策的信任,并在这个意义上最终达成了居民—专家—政府三赢的局面:居民安心了,专家最终捍卫了专业知识的权威,政府则成功地表明了决定的正当性。就政府方而言,对公众参与真正持有开放而非打压的态度,是本事件最终以一种创造性方式得以解决成为可能。由于本事件焦点在环评技术之争,因而政府应对策略的关键也在“借助专家”的部分。虽然政府方并未在多次当面的“专业”交流中与居民立即达成“共识”或和解,但其在当时采取的措施确保了其决策的科学性,并未因居民的强有力挑战而动摇。特别是在居民尝试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正当努力由于意外原因(所请验算专家不具环评资格且声明属个人行为)而不能被既定制度接纳时,政府方面另辟路径,以殊途同归的方式,在事实上采纳了居民这一主张的核心部分,即寻找双方(居民和政府)均信得过的“第三方”专家或专业机构来裁断各执一词的“科学争议”。而从最后阶段的民意调查来看,政府采用“专家复审”程序,的确相当成功地消解了大部分居民对工程污染损及健康的担忧。
真正的交流不应是单向的灌输或教育,而应是双向的互动。 [39]就本文一开始提出的问题而言,西部通道事件的成功经验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居民不仅以行走在合法性边缘的方式 [40]成功地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在此基础上与政府官员展开了实质性对话,而且还成功地跨越了专业门槛,就环境影响评估与专业技术人员展开了实质性“对话”。其中,“自行进行计算的”两位退休高级工程师,也许是一个难以在其他环评争议中复制的偶然因素。但是,当居民们开始求助于他们信任的“第三方”专家(清华大学的教师和博士后)时,却是在有意无意中找到了一条真正跨越专业门槛以保障自己参与权的、可普遍适用的方法:一方面,这仍是一种所谓“以专家对专家”或说“同行审议”(peer review)的方法,因而专业知识门槛不会成为对话和交流的障碍;另一方面,作为外行的公众,通过选择或认可自己所信任的专家,确保了自己即使在专业争议面前也并未放弃就涉及自身权益的事务做出判断和决定的权利。
五、拓展讨论:跨越专业门槛的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何以可能
(一)风险、交流与信任
西部通道事件中,从一开始,居民的共同担忧就集中在侧接线工程完成后必然会产生的废气排放是否会危及自己的健康这一问题上 [41]居民聘请的代理律师在致市委书记的《律师函》中称,这其实是“令业主们不安的根本问题”,只要“政府所依据的环评报告是科学公正的,我可以代表三个社区表态,绝不无端无理纠缠,坚决支持尽快开工”。这是一种典型的风险意识。
虽然到目前为止,研究者们对“风险”(risk)概念的界定还众说纷纭,但是,各种风险定义均不会否定的是:风险是一种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现代社会中,成为风险管理对象的“风险”,通常是“人为风险”,即它是人类行动或者决定的伴随后果。现代复杂社会中,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是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受者的分离,用卢曼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往往会成为“别人风险决定的受害者”。 [42]食品安全、环境风险领域均有大量此类实例。这种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必然激起“受害者”(或自以为受害者)的抵抗。
西部通道事件的起因正是如此,西部通道工程的决策过程中,不利环境影响后果的承受者,即此事件中站出来“维权”的居民们,实际上是(或至少是自认为)缺席了。然而,这些居民们是侧接线工程所伴随的环境风险的承受者,这是一个无法遮掩、不容否认的现实。对这一现实的意识,使居民们有了参与相关决策过程、了解相关决策信息并且表达自身愿意的强烈动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利害关系人的“维权”行动是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持续运作的动力机制。
民主制下,风险规制机构应当顺应公众的需求、符合公众价值观念,这为居民参与包括风险交流在内的风险规制活动提供了正当性。然而,公众参与具有正当性这一规范观念并不能改变风险交流关系中专家在科学知识方面的优势地位。西部通道事件中就环评而展开的多次“对话”,实际也显示出,大多数居民即使在多次与专业人员“对话”之后也仍然不明白环评专业人员对模型公式的建构、变量指标的选择和具体的计算过程等技术性内容。作为利害关系人,他们不需要任何专家的帮助,就“天然”地能够知道,那些复杂难解的专业技术过程的结果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而不再被“专业对话”拒之门外对他们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西部通道事件在验证了专家与大众之间的知识鸿沟存在的同时,也证明了这一知识鸿沟并非无法跨越。 [43]原因是,现实生活中的专家们并不是一个与公众完全隔离的封闭群体——作为“诚实的代理人”, [44]专家既可为规制者服务,也可为被规制企业、利害关系方或一般公众服务。居民们的风险意识不仅是他们在不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参与途径的动力,也是促使其自发地寻找自己信任的专家的动力。就此而言,风险交流的关键其实不在于“教育”外行公众理解专业技术问题,而在于建立和维持对专家的“信任”。 [45]
现实经验告诉我们,专家并不总是诚实、可靠和负责的。那么,如何保障“专家”的可信度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46]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现代复杂社会中,外行公众对于自己所选择的专家的“信任”,通常并不是传统熟人社会里因为彼此熟悉、互相了解甚至相亲相爱而生的信任,而是陌生人之间以抽象制度为前提的信任,即卢曼所谓的“系统信任” [47]。而吉登斯指出,“专家系统”正是建立这种系统信任的两大机制之一。 [48]
(二)补充说明:完善相关制度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法律制度可以发挥增进信任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实在规范或治理结构形成的激励机制和以各类法律责任为表现形式的约束机制,可以构成信任的基础。 [49]具体到“专家系统”,可以说,没有什么法律制度能够保证将所有外行参与人在有效决策所需的时效内变成专业人士。但是,在法律制度上保证所有的参与人在有疑虑时可以方便地依靠自己信任的专家,这是有可能的。
虽然西部通道事件的最终解决表明,在不完备的现有规范体系中,行动者仍有努力扩展参与空间推动良好风险交流的可能性,但是,这一点不能被理解为,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不必要的。不完备的规范体系欠缺足够明确的行为指引和(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而言)有时是必要的规范约束,使得行动者努力扩展参与空间推动风险交流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属于试验性的,始终伴随着“失控”或“失序”的风险。
事实上,群体性事件声名不佳,因为一般认为聚合起来的人群很有可能成为被非理性情绪或激情所左右的“乌合之众”,而现实中也不乏最初和平合法的群体抗争最终失控演变为暴力冲突的事例。西部通道事件全过程避免了暴力冲突,是居民和政府双方努力的结果。一方面是居民在知情较晚、未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而不可避免地对政府产生不满和怀疑的情况下,仍然避免了过激反应,始终坚持以理性方式提出诉求,在坚持以合法方式表达意愿的同时,还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如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张。另一方面是政府在各种压力下及时改变了应对策略,特别是改变了不及时公开信息、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的状况,对居民的合法诉求表示了足够的尊重,并且基于与居民的风险交流而积极采取实际行动,对居民的真实关切给予了有效回应,包括采取种种“法无明文”规定的行动,特别是事件后期的专家复审、专家释疑、民意调查等。若非如此,很难想象西部通道事件将如何收场。因此,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风险规制领域,法律制度“不是不相干的”, [50]要认真对待将西部通道事件的成功经验制度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