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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专业门槛的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6)

——透视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

注释:

*感谢北京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栾胜基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副教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在读研究生曾盈盈和匿名审稿人对本文初稿的阅读和评论。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FX032)和深圳市社科项目(125A071)的阶段性成果。

[1]贝克所谓“人为风险(human—made hazards)”或吉登斯所谓“人造风险(manufactured risk)”均强调了现代风险的“人为”特征。

[2](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页22—31。

[3]例如,何小勇、张艳娥:“风险社会视域下科学理性的悖论与超越”,《科学进步与对策》2009年第4期。

[4]例如,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5]代表性的宣示,例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类似地,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1条规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美国的主流观点,请看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Risk Assessment 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naging the Process”(1983)。欧盟的主流观点,请看 European Commission,Communication on Precau- tionary Principle (2000—02—02): http://ec.europa.eu/dgs/health_consumer/library/pub/pub07en.pdf.

[7]Paul Slovic,“Risk Perception”,236 Science,280(1987).

[8]自风险分析和管理研究自20世纪70、80年代兴起以来,已有不少研究者注意到专家与大众知识的差异,但早期文献比较强调的是大众的不理性可能“胁制”科学,即使强调公众参与,也主要是从民主价值(而非知识贡献)角度考虑。后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如Paul Slovic为代表的风险认知研究,研究者们才开始尊重大众在智识方面的贡献,由此批判专家的傲慢。可参见:W.Leiss,“Three Phases in the Evolution of Risk Communication Practice”,545 ANNALS AAPSS 85—94(1996),B. Fischhoff,“Risk Perception and Communication Unplugged: Twenty Years of Practice”,2 Risk AnaLysis 137—145(1995)。

[9]美国法学界代表性文献,可参见:Cass Sunstein,Laws of Fear: Beyond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 ple, Cambridge Univ. Press 2005,pp.35—49、126—31。中国法学界代表性文献,可参见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运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0]例如,Wendy E. Wagner,“The Science Charade in Toxic Risk Regulation”,95 Colum. L. Rev 1613(1995).

[11]例如,Dick Taverne,“Let,s Be Sensible About Public Participation”,432 Nature 271(2004).

[12]事实上,笔者认为,即使承认在客观上“事实负载价值”、“科学会被政治化”,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从概念上放弃二分方案。

[13] 《深港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深港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式程方案调整影响报告书》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和环保部门的深环批函[2003]311号和深环批函[2002]101号批复。

[14]主要包括市政府大量印发给居民的《关于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工程若干问题的法律意见》和《关于环评报告几点疑问的说明》等。

[15]主要包括《公开信》、《律师函》、《复议申请书》、《业主大会情况通报》等。

[16]主要包括曹筠武:“流产的第三方环境测评”,载《南方周末》2004年11月25日;方常君:“深圳西部通道侧接线工程环保问题走上网络”,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5月5日;陈善哲、金城:“深港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评事件调查”,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5月16日等。

[17]主要是深圳房地产信息网业主论坛、凯迪社区猫眼看人论坛等相关网贴。特别是居民代表匿名发表的“对话会记录”、居民代表施泽康和钱绳曾实名发表的《盲评环评报告》和环评师栗苏文实名发表的《深港西部通道对话会后不得不说的N个问题》。深圳新闻网和人民网房产频道等曾设有深圳西部通道事件专题栏目,吸引了众多网民参与讨论,但链接已不可用。

[18]包括两位专家和一位前政府官员。未访谈居民的理由是:网络论坛中数位活跃居民在事件进行中持续发贴,已经提供了比访谈更全面而且动态的信息。

[19]据估计,比起不建,建西部通道对过境车辆分流深圳同期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可减少21%。见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港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深环批函[2002]101号)。

[20]当时,工程方案已经因为“民众反应强烈”而从最初的“全高架方案”调整为“从环保角度来看更可取的”、增加半敞开路段的组合方案,后进一步调整为增加全封闭路段的组合方案。地方政府在事件过程中曾反复强调,侧接线工程方案公布前的这两次调整已经表明政府并非不重视环保,也非未“听取民意”。但是,并无证据表明参与维权的居民早已了解此工程方案的具体信息。

[21]即使注意到专家和一般公众参与的不同,通常也只是对专家参与作出特殊规定,并仍将这些专家参与的特殊规定放在“公众参与”项下。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并列为“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2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

[23]《关于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工程若干问题的法律意见》。

[24]后来颁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在这两方面都有改进:既规定了分三阶段的信息公开要求,也规定各种公众参与形式的具体要求。

[25]“我提到过‘原则、政策和其他种类的标准’。大多数时候我用‘原则’这个术语来指所有不同于规则的标准。” Ronald Dworkin,“The Model of Rules”,35 U. Chi. L. Rev.(1967). p.22.

[26]《关于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工程若干问题的法律意见》。

[27]Lochner v. New York,198 U. S.45(1905).

[28]对此不确定性不可作绝对化的理解。主张法律不止是规则,也包括原则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曾经指出,在反对理由不存在或不强大时,原则对于案件的结果也可以是决定性的。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rw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p.26.而另一法学理学拉兹则进一步认为,这并非例外,因为在有些法律领域,比如官员的行为规范,主要是由原则而不是规则调节的。Joseph Raz,“Legal Principle and the Limited of law”,81 Yale Law J ournal 841(1972).

[29]一般认为,行政法上“无法律无行政”原则是对侵益行为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授益行为则可适当放松此限制。

[30]2008年修订时,删除了此条并代之以:“(第17条第1款)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意味着水污染项目的环评,公众参与部分直接适用2002年《环评法》相关规定。

[31]西部通道事件中,环评是为政府是否批准侧接线工程的施工而提供信息,也就是说环评是整个建设项目许可的一个环节。虽然事件的焦点只在环评中的参与,但整个建设项目许可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特别是利害关系人参与)的相关具体规定也并不完备。

[32]随后,二人声明其提交的验算结果未经清华大学环工系学术委员会的讨论,因此该验算结论只能代表其个人意见。参见曹筠武:“流产的第三方环境测评”,载《南方周末》2004年11月25日;并可参见陈善哲、金城:“‘深港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评事件调查”,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5月16日。

[33]这里有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是,深圳市早在《环评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实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相分离的制度,因此深圳市环保局对于此“科学争议”,立场相对超脱。

[34]对话会上,当环评技术人员称自己并非“政府”时,一位居民如此回应:“你们做(的)环评是做为政府行为的基础,你对社会要(负)责任”。《深圳西部通道沿线业主与政府的对话——4月10日南山对话会精彩片段》http://202.108.59.80/ltphp2/topic.php?forumid=57&filename=f_1285。

[35]陈善哲、金城:“‘深港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评事件调查”,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5月16日。

[36]参见《深港西部通道对话会后,不得不说的N个问题》及网上对此贴的回应。http://szbbs.sznews.com/viewthread.php?tid=163223extra=&page=1。

[37]《关于环评报告几点疑问的说明》。

[38]即在公众参与相关法令规定已臻完善,行政机关亦不应止步于满足法令要求的、消极“不违法”,同时还应基于解决问题等现实考虑而超越法令要求“积极运用”公众参与。请看,叶俊荣:“环境影响评估的公共参与:法规范的要求与现实的考虑”,载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86—218。

[39]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Improving Risk Communication,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89, p.21.

[40]在中国,群体性抗争如采取游行示威等方式往往面临“合法性困境”。请看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1]正是这一点,导致部分居民在与政府的交流中,提出显然很难被接受的替代方案,即项目改道或停建,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有的评论者所说的那样)提出这些主张的居民是“不理性的”。因为假如居民们自己的“专家”评估结果(而不是《环评报告》的评估结果)没有被否决而是被确证的话,停建该项目也不能被指为“非理性”的决策。

[42]Niklas Luhmann, Risk, A Sociological Theory (trans. by Rhodes Barrett), Walter de Gruyter,1993.亦可见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导引》,鲁贵显译,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页236。

[43]事实上,“风险规制中专家角色与公众参与并不像初看起来那么对立”。金自宁:“风险规制中的信息交流及其制度建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44](美)小罗杰•皮尔克:《诚实代理人》,李正风、缪航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16—20。

[45]P. M. Sandman,“Responding to community outrage: Strategies for effective risk Communication”,America Industrial Hygiene Association 1993.

[46]H. Otway &. Wynne,“Risk Communication: Paradigm and Paradox”,9.2 Risk Analysis,141—145(1989).

[47]卢曼强调现代社会里的这种对系统的信任不同于基于“经验到的、以传统为保证的、邻近世界上”的传统信任(对人格的信任)。(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六章和第七章,页41—51。

[48]另一机制是脱离了特定时空场景的交流媒介,如货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页6—8。

[49]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页12—13。

[50]“法律也并不是不相干的,因为法律框架和法律对话总是在创造技术风险决策的环境。”(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页20。

[51]有研究表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于促进专家及专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也是有助益的。王锡锌:“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悖论及其克服——以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为借鉴”,《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52]例如:郭巍青、陈晓运:“风险社会的环境异议——以广州市民反对垃圾焚烧厂建设为例”,《公共行政评论》2011年第3期;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53]汪劲:“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54]Paul Slovic,“Perceived risk, trust and democracy”,13 Risk analysis 675(1993).

[55]Sheila Jasanoff,“Procedural choices in regulatory science”, Technology in society 17.3(1995):279-293.

[56]David Michaels and Wendy Wagner,“Disclosure in Regulatory Science”,302 Science,2073(2003).

[57]http://bbs.szhome.com/commentdetail.aspx?id=10119761.

[58]在“专家复审”之后,居民们公布的《业主大会公示》以及部分业主表示仍然不满的网上言论,均不再提及废气排放超标问题,而转向绿化带面积和高架桥部分噪音污染等议题。

[59]典型的代价是时间上的花费。参见Thomas O. McGarity:《风险规制中的公众参与》,载金自宁编译:《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页230。  

[60]Covello,Vincent T.,Detlof von Winterfeldt,and Paul Slovic.“Communicating scientific information about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risks: Problems and opportunities from a social and behavioral perspective.” Uncertainty in risk assessment,risk management, and decision making. Springer US,1987,pp.2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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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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