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阐述,引起了国内各界的积极反响和回应。讨论过程中,多数学界同仁的关注焦点集中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而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整体性关注不足。更有一些学者简单套用西方“治理”理论解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偏离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出发点和基本内涵。因此,全面理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前提及中国特色,对于正确把握和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国家治理现代化并不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全部。总目标内容涵盖两项紧密相连的内容:一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二者的关系看,前者是目的、前提和基本内容,后者是手段、方法和表现形式。
毋庸置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改革开放,最主要的成果就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全面深化改革,最主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离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就失去了目标,国家治理就迷失了方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有可能转向全盘“西化”。所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条底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必须牢牢坚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国家治理涉及两个基本要素:理念和制度。现代国家治理的最基本理念是制度治国(即依法治国),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实际上就是国家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就是指国家制度体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