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度体系(治理体系)现代化应该确立衡量标准,表现为如下方面:一是内容上具有公共性,包括民主、法治、平等、公正、参与等特性;二是领域上具有全局性,包括良善的政府治理、高效的市场治理、和谐的社会治理;三是形式上具有层次性,包括人民主体的基本制度、规范系统的具体制度、科学合理的体制、灵活多元的机制等;四是关系上具有系统、协同等特性。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若实现“善治”,还需要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是基础,治理能力提升有赖于治理体系的完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能更有效地发挥治理体系的功能。
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地表现为党领导人民依据完善的制度体制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实现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治理;具体地表现为持续提升的制度执行能力,即在治理实践中体现为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内在地表现为正确理解制度价值的能力、忠于和遵守制度的能力、原则性前提下灵活适用制度的能力;外在地表现为依法治理、民主协商、公共服务、责任承担、动员整合、风险化解等能力。
只有全面深化制度体制机制改革,才能不断提高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才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目前通用的“治理”一词于20世纪最后十年在西方开始流行。西方意义上的“治理”可概括为:治理的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治理危机”;治理的目标是推动非西方国家的政治变革;治理的价值取向是西方民主;治理的样板是西方发达国家;治理的政治经济基础是多党制、三权分立、私有化;治理的典型形式是多中心平等共治。可见,西方意义上的治理,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活动,具有特定的政治背景,富含完整的政治价值,拥有清晰的政治目标,承载特殊的政治使命。
与此截然不同的是,中国国家治理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坚持中国国情和中国基本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立场下的治理现代化,而不是治理的“西化”。
首先,中国特色的治理,是坚持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统筹各方”前提下的治理,是有明确领导核心的合作治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施的民主、依法、科学、有效的治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治理,而不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多中心”治理。
其次,中国特色的治理,是在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不是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治理。在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是前提,完善和发展国家基本制度是目的,改革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是主要内容,创新具体制度机制是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