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征收多,依“法”征收少——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大量税收项目是由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赋予政府收税权。据统计,在我国目前现行的18个有效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有全国人大的专门立法,其他15个税收项目,包括税基很大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都是以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作为开征依据。
政府作为收税机关,自行决定收税项目,这自然很容易引起其加税冲动。政府“三公消费”成为天文数字,就与政府的钱来得太容易直接相关。这种状况早已引起民众非议,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剧作家赵冬苓曾经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订暂行条例的议案》。也许是由于赵冬苓不是经济界的专业人士,这个议案虽然在当时引起舆论关注,但会议结束后却未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此次全国两会上,这位代表表示她依然计划就“税收法定”提交议案。
推动社会进步,就是需要人大代表有这种推石上山的西西弗斯精神。向政府缴税是民众所应该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也正因为如此,确定税收的权力应该来自民众,在我国则是由代表民众意志的全国人大来确定税收项目。当然,由全国人大授权给国务院等行政机关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来开征某一项税收也是可以的,我国在1984、1985年曾由全国人大向国务院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授权,其中1984年的授权已经在2009年终止,但1985年的授权尚未收回。就当时来说,由于人大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不能长期等待,因此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向政府授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目前的情况是,“暂行条例”盖过了正规的税收法律,这种情况就非常不正常了。有统计表明,目前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有30部,另外还有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以及超过5500部的税收通告。它们的一个直接结果便是在壮大了政府权力的同时导致民众和企业承受了过高的税负,制约了民众的财富积累,制约了他们的消费能力,自然也制约了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政府自己立条例,自己收费,使税收有了很大的随意性,一些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每当需要开展什么工作,随口而出的便是要求开征什么税,甚至可以不经讨论,由部门领导随意确定税率。比如,面对房价过高,民众要求政府通过调控来降低房价的要求,政府无视土地出让对构成房价的重要因素,也无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政府已经征收繁杂的税收的事实,不是想办法从这些方面改革以达到降低房价的目标,而是马上想到了开征房产税。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这与一年来国务院积极推进的简政放权的精神是一致的。简政放权,就是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割舍掉政府的固有利益,让受到政府权力遏制的市场活力释放出来。政府拥有过多的税收立法权,这只会强化政府的固有利益,对全面深化改革起到拖后腿的作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大立法制度已经基本完善,因此,全国人大收回给予政府的税收立法授权已经是时候了。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税收行政法规应该由全国人大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而一些由政府滥用授权随意开设的税收项目则应该及时废止。在这同时还应规定,以后政府再也不能不经全国人大讨论同意就开设新的税收项目,必须纳入到“税收法定”的框架之内,在全国人大制定出法律以后才能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