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的保护,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文件相关规定应该如何落实?如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如何合理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就此,光明网记者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龚维斌教授。
【要点摘录】:
●村庄规划要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减少行政干预,尊重农民意愿。
●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既要注重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条件,更要加强对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人文环境、自然生态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不是所有村落都要保护,而是要对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和民居进行重点的、有针对性的保护。
●在当前我国农民收入普遍不高的现实下,住户付费会增加农民的负担,会造成部分农民的不理解、甚至反对。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需要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和投入,另一方面需要鼓励和引导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参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要从改革户籍制度入手,区分大中小不同城市,根据城市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测算转户成本,制定有差别的进城落户条件,在保障农民工在农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使其进退有据,充分尊重农民工的意愿,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光明网:《意见》中提出“要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在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村庄规划的要点是什么?
龚维斌:村庄规划应在乡镇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的指导下,对村庄的产业发展、用地布局、道路设施、公共配套服务等等进行综合规划。以节约和集约为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村庄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兼顾长远与近期,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
制定村庄规划,一方面要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历史文化以及居住方式。另一方面在村庄规划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政府应倾听农民的声音,设身处地的去为农民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
光明网:如何体现加大对传统村落,特别是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的保护?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并不具体和规范。
龚维斌:我国传统村落蕴藏着十分丰厚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资源,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然而,近年来,不少散落在相对偏僻、贫困落后地区的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以及生态环境不断遭受破坏。除了极少数被列为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得到较好保护外,大多数传统村落仍“散落乡间无人识”,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得不到有效保护。再加上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有价值的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不明确。此外,在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有的地方不考虑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简单地提出“旧村改造”口号。有的地方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变成“新村庄建设”,盲目地搞整齐划一的高层住宅模式,使传统村落格局风貌和乡土建筑遭受“毁灭性破坏”。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对现代生活方式和品质的合理追求,对原有居住环境的不满意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对传统村落及文化的保护形成一些矛盾。因此,在规划村庄的过程中,需要保护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的、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既要注重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条件,更要加强对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人文环境、自然生态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当然,并不是所有村落都要保护,而是要对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和民居进行重点的、有针对性的保护。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制定保护标准,确立保护程序、保护资金来源、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